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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467/2018
[2022] HKFC 2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1446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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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
呈請人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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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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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1年5月3、4日及2022年1月4日 |
| 答辯人結案陳詞︰ |
2022年1月10日 |
| 呈請人結案陳詞︰ |
2022年1月17日 |
| 判決日期︰ |
2022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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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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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在本判案書內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 男方現年47歲,是一名公務員。女方現年52歲,家庭主婦。在1997年,訴訟雙方結婚。他們育有兩名女兒,在1999年,大女兒(‘大女兒’)出生,剛教育大學畢業。在2002年,小女兒(‘小女兒’)出生,現為副學士課程學生。在2016年9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18年11月,女方以分居2年提出離婚呈請。在2019年6月25日,本席頒令︰將小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共$7,500作為兩名女兒之中期贍養費,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3. 在2020年5月13日,女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男方支付女方每月$6,000作為女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及每月$12,000作為兩名女兒的中期贍養費,即共$18,000。經聆訊後,在2020年12月24日,本席頒令就女方之傳票申請不作命令。但在判案書中,本席強調 ,以上之決定絕非表示女方和兩名女兒之每月開支只需要$7,500。女方說,自男方少付生活費給女方以來,她向親友借貸以應付。就雙方之附屬濟助事宜,已排期在2021年3月8日舉行審前覆核聆訊,若雙方克盡己任,做好審訊之準備工作,很可能可在明年中審結。在由現在至明年中這幾個月期間,女方可能須勉為其難繼續尋求親友資助。
4. 本席也明言,中期贍養費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在正式審訊後,法庭會就雙方經濟狀況作出裁定。又若在作出裁決後,假如有需要的話,法庭也可以就中期贍養費的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調整措施。屆時法庭也可考慮是否動用婚姻居所來支付因應這些調整而須作出之撥款。
女方之案情
5. 女方說︰ -
(1) 在婚姻期間,她一直是家庭主婦。由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男方每月支付$18,000左右作為家庭生活用的開支,其中一部份會存到大女兒的銀行戶口,其餘的家庭費用如水費、電費及煤氣費等都由男方直接支付。
(2) 現女方及兩名女兒的每月開支為約$24,000。男方由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支付每月$13,400,由在2020年3月起更只支付每月$7,500,女方只有向家人及友人舉債以應付開支。因此要求男方把過去所欠的支出一併支付給女方。
(3) 女方現在與兩名家庭子女居住於婚姻居所。長女正在教育大學就讀5年級的五年制的學士課程,每年的學費為$42,100。幼女就讀第2年的兩年制大專副學士課程,現時每年的學費為$57,000元,完成副學士課程幼女將會開始讀大學課程。女方要求男方負責兩名女兒之學費及上大學期間之生活費。
(4) 結婚後,女方是一名全職家庭主婦。因為在2019年11月份男方開始減少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女方曾嘗試重投工作行列,但不得要領。
6. 大女兒提交了誓章和到庭作供。她說由2017年開始她在教育大學就讀歷史教育科目,為期五年,每年的學費為港幣$42,100,以五年計算總支出的學費為港幣$210,500,畢業時間預計為2022年。她現時每月開支為$5,458,包括學費支出。
7. 小女兒也提交了誓章和到庭作供。她說,在2020/2021年開始她在香港大學附屬學院就讀媒體、文化及創意科目,為期兩年,每年的學費為港幣$57,000,以兩年計算總支出的學費為港幣$114,000,畢業時間預計為2022年7月。完成副學士課程後,她會就讀與副學士學位相近的科目,為期4年,每年學費為港幣$42,100,以4年計算總支出學費為港幣$168,400,畢業時間預計為2026年。她現時每月開支為$6,400,包括學費支出。
8. 女方的公開要求先後有多個版本︰ -
(1) 日期為2020年11月19日版本︰
(a) 男方將其名下於婚姻居所所有權益以$161,712.06之代價轉讓女方,有關轉讓費用由訴訟雙方平分;
(b) 女方以60個分期以每月為一期,由2026年1月起付第一期,支付上述$161,712.06;
(c) 男方付女方附屬濟助事宜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
(d) 清楚了斷。
(2) 日期為2021年5月4日版本︰-
(a) 男方將其名下於婚姻居所所有權益以$1,274,805之代價轉讓女方;
(b) 女方以180個分期,以每月為一期,支付上述$1,274,805;
(c) 男方付女方贍養費每月$6,000,首期在2021年6月1日支付;
(d) 女方可以上述每月贍養費來支付前述分期付款;
(e) 男方付女方附屬濟助事宜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
(3) 日期為2021年4月19日版本︰-
(a) 男方將其名下於婚姻居所所有權益無償轉讓女方;
(b) 男方付女方附屬濟助事宜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
(c) 清楚了斷。
(4) 2021年5月4日版本︰-
(a) 把婚姻居所出售,得款後作出以下分配︰-
(i) 支付出售物業所有必須之費用和律師費;
(ii) 將$168,400存入法庭作為小女兒的學費撥備;
(iii) 將港幣$1,170,344付予呈請人以支付大女兒的學費、生活費、學生貸款及由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的未付生活費及大女兒2021/2022年的學費。
(b) 男方向女方每月支付3,000港元作贍養費
(c) 清楚了斷;
(d) 不作訟費命令。
男方之案情
9. 男方說︰ -
(1) 男方並不同意女方所說,由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男方每月支付約$18,000給女方作為生活費的說法。由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他每月只支付約$13,200至$13,400,另家庭雜用開支如水費,電費及煤氣費等每月平均$1,100左右,合共大約$14,500。在2020年2月以後,他每月支付$7,500,另管理費、差餉共約每月$650,又已停止支付其他家庭雜用開支。
(2) 在2019年8月,男方在深圳認識了女朋友葉女士。在2019年12月葉女士懷孕,男方向渣打銀行貸款港幣25萬,用作向葉女士父母支付禮金。
(3) 在2019年9月,男方向渣打銀行貸款$40,000,用作支付小女兒應付DSE的補習費。
(4) 經考慮到預期開支會大增,但收入不變,所以由2020年2月開始,男方只付女方每月$7,500。
(5) 針對女方要求男方付兩名女兒專上教育及大學學費,男方說,在過去大女兒每年都有向學資處申請貸款,交學校貸款在大女兒大學畢業後分期清還,屆時大女兒有謀生能力,可以自力清還貸款,男力認為,小女兒也可以學資處貸款交學費,日後有工作收入會有能力清還貸款。
10. 男方也先後提交多個公開建議版本︰-
(1) 日期為2021年4月26日版本︰-
(a) 將婚姻居所出售,從淨得款項中將$599,568存入法庭,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b)男方60歲退休時從其一筆過酬金中支付女方$623,418.1及從其每月退休金向女方支付每月$3,710.82;
(c) 在上述$599,568元存入法庭後,女方可每月支取$8,619和$8,219分別作為大女兒和小女兒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上述$599,568存入法庭繼後的月份的第1日,以後每月第1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分別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若有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d)清楚了斷;
(e) 女方付男方附屬濟助事宜訟費,包括保留訟費,連大律師證書。
(2) 日期為2021年5月3日之版本︰-
(a) 將婚姻居所出售,從淨得款項中將$1,082,244存入法庭,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b)男方60歲退休時從其一筆過酬金中支付女方$760,060,及從其每月退休金向女方支付每月$4,524;
(c) (i) 在上述存款存入法庭後,女方可每月支取$9,227和$8,927分別作為大女兒小女兒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存款繼後的月份的第1日,以後每月第1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分別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其後,若有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ii) 女方可在2021年9月支取$42,100及$57,000作為兩名女兒之學費。
(iii) 男方可在收到大女兒的學費貸款付款單後支取$168,400用作償還該學費貸款。
(iv) 如小女兒在2022年9月入讀大學,女方可在2022年及其後每年9月支取$42,100用作支付小女兒的學費。
(v) 若該法庭存款在扣減上述金額後仍有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d)清楚了斷;
(e) 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3) 日期為2021年10月21日之版本︰-
(a) 將婚姻居所出售,從淨得款項中將$706,900存入法庭,餘款由訴訟雙方以55:45攤分,女方佔55%,男方佔45%。
(b)男方60歲退休時從其一筆過酬金中支付女方$760,060。
(c) (i) 在上述存款存入法庭後,女方可每月支取$8,250作為大女兒的贍養費和$8,250作為小女兒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該法庭存款存入法庭繼後的月份的第1日,以後每月第1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
(ii) 女方可在2021年9月支取$57,000用作支付大女兒的學費。
(iii) 如小女兒在2022年9月人讀大學,女方可在2022年及其後每年9月支取$42,100用作支付小女兒的學費。
(iv) 如小女兒在2022年9月入讀大學,女方可在2022年及其後每年9月支取$42,100用作支付小女兒的學費。
(v) 若該法庭存款在扣減上述金額後仍有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d)清楚了斷;
(e) 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適用法律原則
11. 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下稱「該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12. 在LKW v DD [2010] HKFC 582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大原則和下述5個步驟。4大原則是:-
a. 行使《條例》第7條下的酌情權的目的,是達致一項對訴訟雙方公平的資產分配方式;
b. 公平原則的意思,是不得因雙方在性別,或角色上的分別,而以不同方式對待他們;
c. 只有在良好和清晰的理由支持下方能偏離平等分享準則;
d. 法庭不應鼓勵任何試圖深入回顧一段失敗婚姻的做法 ,因為這種做法不但於事無補 ,而且往往消耗訴訟雙方及法庭的財政和其他資源,更可能加深雙方之間的怨恨,無助他們達致和解。
13. 運用《條例》第7條的步驟為︰
(a) 第一步︰辨清資產;
(b)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c) 第三步︰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d) 第四步︰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e) 第五步︰是作出裁決。
辨清資產
14. 並無爭議,訴訟雙方婚姻居所為家庭資產。現女方及兩名女兒在婚姻居所居住。訴訟雙方同意婚姻居所估值為$4,249,350。
女方資產
15. 按女方2020年12月16日之更新表格E,除少量銀行存款$680外,她並無資產,有負債$65,000。
16. 男方不同意女方申報的存款金額,他懷疑女方將現金交由女方母親或他人代為托管。經考慮到如前所見,在過去一段不短的時間裡,女方是入不敷支後,本席不接受男方以上的說法。
17. 男方又說,在1999年訴訟雙方結婚時親友贈送有金頸鍊兩條,龍鳳鈪三對及金戒指三只,這些都應算為家庭資產,男方估值現值為$65,000。就其估值,男方並沒有提交支持證據。女方說早在約2005或2006年時因家用不夠女方將這些金飾變賣、得現金約$9,000,都已作家用。
18. 男方指女方不能夠就所謂變賣金飾提交單據,他又毫不知情,所以他不接受女方的說法。已事隔多年,雖然女方不能夠提供單據,本席認為可以理解。又女方說這些金飾都是當時長輩給女方之禮物,女方認為都是她的財物,所以將金飾變賣時,也沒有通知男方。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接受女方這一方面的說法。
19. 作一小結,本席接受現女方名下並無家庭財產。
男方資產
20. 按男方2020年12月15日之更新表格E,男方有銀行存款$7,104.5,退休金總值$1,246,836.2。
21. 在2019年11月,男方將兩份保單退保分別得$101,771.2及$41,029.56,共$142,800.76,又在2020年3月將其電單車出售,得$22,000。女方說,應將上面男方所得都撥回算為家庭資產。男方說,第二份保單退保所得$41,029.56,用於支付其法援署分擔費,出售電單車所得$22,000用於日常開支,所以不應算為家庭資產。男方接受可將第一份保單退保所得$101,771.2算為家庭財產。對此,本席有以下的看法。首先,一般來說,訴訟任何一方之訟費支出,是這一方的個人開支不會算為訴訟雙方共同負擔之家庭開支,所以男方第二份保單退保所得應撥回算為家庭財產。其次,按在下文之討論,男方之收入,本來足以應付訴訟雙方及兩名女兒之日常生活開支,男方認識了女朋友,才開支大增,這些額外開支不能算為訴訟雙方之家庭開支,也不應勉強女方分擔,若因而需要將電單車出售以應付這些額外開支,這應算為男方之個人開支,所以他出售電單車所得也應撥回算為家庭資產。
22. 有關男方退休金,根據公務員退休金計劃(新退休金計劃),男方可選擇在年滿60歲退休時,把退休金的一部份折算為一筆過的退休酬金,餘額則按月發放,直至男方逝世為止。男方並不可以選擇將全部的退休金折算為一筆過的退休酬金。新退休金計劃的最高可折算退休金上限為50%。按男方計算,至2034年退休時他可獲的退休金為最高一筆過的酬金$1,520,120加上每月退休金$9,048.33。本席注意到,男方是以他現時之薪酬來計算其退休金。根據公務員退休金計劃,男方退休金之計算是以他退休前可供計算之薪酬來決定。雖然按過去之經驗,公務員會有薪酬調整,至2034年男方之薪酬很可能會比現時為高,所以到時其實得之退休金很可能也會比以上計算為多,但本席接受應以審訊時來計算其價值。至2034年男方之年資為約44年,訴訟雙方由1997年結婚至2016年分居,期間為約20年,又至今有26年,將男方退休金之50%算為家庭財產,又從訴訟雙方之多份公開建議看來訴訟雙方都屬意作一個清楚了斷的安排,所以本席打算將男方最高可折算為酬金之退休金上限即50%都算為家庭資產,而將到時男方可得之每月退休金(即餘下50%)並不算為家庭資產。
女方債務
23. 女方說,因不夠家用所以欠債。對此,本席認為可以多除小補方法來補償(見下文),所以也不會將女方欠債算入家庭債務,以免重複計算。
男方債務
24. 男方說,在2019年8月,男方在深圳認識了女朋友。在2019年9月18日,男方向銀行貸款$40,000,用作支付小女兒應付DSE的補習費。在2019年12月男方女朋友懷孕。男方以循環貸款向銀行借$283,899.28,用作向女朋友父母預支禮金25萬及清付前借款給小女兒補習費之貸款。又說因入不敷支,向弟弟借$84,000支付日常開支。按男方2020年12月15日表格E,男方有債務總值$333,070.37。對男方債務,本席的看法依舊為男方之收入,本來足以應付訴訟雙方及兩名女兒之日常開支,包括小女兒之補習費,男方認識了女朋友,才開支大增,又招致這些債務。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不接受男方以上債務為家庭之債務。
25. 作一小結,家庭資產包括︰-
(1) 婚姻居所︰$4,249,350
(2) 撥回男方名下︰ $101,771.2+41,029.56+22,000=$164,800.76
(3) 男方退休時可獲最高一筆過之酬金︰約$1,520,120。
女方之需要
26. 女方現無工作,也無收入。男方認為女方有謀生能力,收入不少於每月$11,000。女方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學五年級,於1989年畢業後投身社會工作,第一份工作是文員助理。在1997,訴訟雙方結婚。婚姻期間,女方為主婦,已多年離開職場。女方說,申請離婚後,已積極在尋找工作,但至今仍然未能找到合適的工作。女方又說,她需要照顧年老之母親,未必可以全職工作。兩名女兒已長大,本席接受女方可全職工作,但女方現年紀已不少,又無特殊之職業技能,相信只可擔任一些低薪之工作,收入不會多,相信為約每月$8,000至$10,000。
27. 按法庭之指示,訴訟雙方提交了女方之每月開支列表及訴訟雙方之立場︰-
女方開支
一般開支
| 項目 |
女方立場 (港幣$) |
男方立場 (港幣$) |
| 租金(如果出售婚姻居所) |
13,500 |
13,500 |
| 公共設施雜費 |
2,100 |
910 |
| 食物開支 |
6,200 |
6,2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1,000 |
1,000 |
| 住宅寬頻上網 |
222 |
222 |
| 總額 |
出售婚姻居所︰23,022 不出售婚姻居所︰9,522 |
出售婚姻居所︰21,832 不出售婚姻居所︰8,332 |
個人開支
| 項目 |
女方立場 (港幣$) |
男方立場 (港幣$) |
| 外出膳食費用 |
1,000 |
1,000 |
| 交通費 |
500 |
500 |
| 服裝/鞋費 |
100 |
100 |
| 個人儀容 |
500 |
500 |
| 總額 |
2,100 |
2,100 |
28.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 ,本席接受女方公共設施雜費開支為每月$2,100。換言之,本席接受女方在以上填報的數額均為合理。
29. 女方說,如果須搬離婚姻居所,搬遷費及裝修費可能不少於30萬、40萬元。男方認為搬遷費應只為$40,000元。按現有之經濟狀況,女方即時再自置居所之可能性不大,若租地方住,本席算搬遷費連簡單裝修,連添置傢俬,其為約$40,000。
30. 有關家庭子女之贍養費事宜,該條例第7條,有以下之規定︰-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3) 法庭在決定應否根據第5、6或6A條為並非婚姻一方的子女的家庭子女而針對該婚姻一方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在案件的各種情況中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婚姻一方有否就該子女的贍養承擔責任,如有,則該方承擔責任的程度和承擔責任的根據,以及該方履行責任的期間;
(b) 在承擔及履行該責任時該方是否知道該子女並非其子女;
(c) 任何其他人對於供養該子女的責任。
31. 在LKW v DD案,終審法院說︰
79. Hale 勳爵強調雙方的需要應該“寬大地詮釋”。因此,當法庭試圖確保婚姻的每一方和他們的子女有足夠資源去應付他們的需要,而他們的需要是定在等同於(在資源容許下)婚姻期間他們享有的生活水平的話,則他們的需要不應根據某些推想出來的最小公分母來評估,而應該根據一切有關情況靈活地評估。
32. 訴訟雙方提交了就兩名女兒之每月開支列表,及訴訟雙方之立場如下︰-
大女兒每月開支
| 項目 |
女方立場 (港幣$) |
男方立場 (港幣$) |
| 學費 |
3,508 (每年42,100) |
0 |
| 上學交通費 |
400 |
400 |
| 服裝費/鞋費 |
500 |
500 |
| 午餐及零用錢 |
750 |
750 |
| 牙齒護理費 |
300 |
300 |
| 總額 |
5,458 |
1,950 |
小女兒每月開支
項目 |
女方立場 (港幣$) |
男方立場 (港幣$) |
| 學費 |
4,750 (每年港幣57,000) |
0 |
| 上學交通費 |
400 |
400 |
| 服裝費/鞋費 |
500 |
500 |
| 午餐及零用錢 |
750 |
750 |
| 總額 |
6,400 |
1,650 |
33. 在兩名女兒之學費開支方面,男方說,大女兒每年都有向學資處申請貸款,小女兒亦可以申請政府的「專上學生資助計劃」貸款是在兩名女兒大學畢業後才需要清還,最長更可分為15年清還。因此,男方不同意女方將兩名女兒的學費視為子女開支,因為女方及兩名女兒現時並不需要動用其經濟資源支付有關開支,將來兩名女兒畢業後如有向政府貸款亦有足夠經濟能力償還。在過去兩名女兒的確有申請政府貸款,但小女兒在今學年因為無法找到彌償人(男方拒絕當彌償人),已無申請貸款。女方和兩名女兒都認為男方有責任供書教學至兩名女兒大學畢業 。本席注意到訴訟雙方在兩位表格E及誓章都說,他期望兩名女兒受教育到大學畢業。兩名女兒的志願也是想完成大學教育。若計及將婚姻居所出售後淨得之款項、家庭資產足以應付兩名女兒之學費。經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可動用家庭資產來應付兩名女兒之學費。
34. 男方也對小女兒是否會在2022年4月升讀大學存疑。小女兒的學業成績不錯,她也決心上大學。由此本席認為小女兒在2022年9月上大學的機會十分之高,也以此來計算她的需要。大女兒學費為每年$42,100,以5年計算,共$210,500。小女兒兩年副學士之學費為$57,000×2 = $114,000。若繼續升讀4年大學學費為$42,100×4 = $168,400。
35. 從以上可見,若不計算學費,現女方包括兩名女兒每月開支為約$15,000。由2020年3月起,男方每月只付$7,500,若估計將婚居所出售需時為約4個月,即女方及兩名女兒將在今年6月底將婚姻居所交吉,由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共為28個月。應用多除少補之原則,須從家庭資產補回女方每月$7,500×28個月=$210,000。
36. 若以女方及兩名女兒平均攤分家庭一般開支計算,在將婚姻居所出售後,每人之份額為$23,022÷3=$7,674。大女兒之每月開支為$7,674+$1,950=$9,624。以大女兒將在今年9月大學畢業後自立計算,由今年3月至9月共3個月即為每月$9,624×3個月=$28,872。
37. 小女兒的計算則為餘下3個月副學士課程再加上4年大學51個月,即每月$9,324×51個月=$475,524。
38. 從以上可見,若只計及女方攤分家庭一般開支$7,674,再加上個人開支$2,100,女方每月開支為$9,774。若女方工作,可應付其開支。女兒自立後若仍同住,應有能力攤分家庭開支,若不同住,相信女方家庭開支會相應減少。
男方之需要
39. 男方現時的職級為二級監工,薪金為每月27,145元,已經是該職級的頂點,現再獲升職及加薪的機會極低,除此之外,他可以獲得的逾時工作津貼只有在需要逾時工作才可以獲得,由於現時的疫情,男方需要逾時工作時間較以往減少,所以獲得的逾時工作津貼較以往有所減少。另外,由於他先前到深圳陪同女朋友待產,直至新生女兒出生後才回港,因此機電工程署已安排其他員工接替男方擔任晚間待命工作,他之後亦不會獲得晚間待命工作可以獲得的待命津貼。
40. 另一方面,男方女友將作為全職家庭主婦照顧新生女兒,因此,在男方2034年2月13日退休前,即新生女兒約14歲時,女友都未能夠外出工作賺取額外收入。同時,女友雖然有內地大專學歷,但有關學歷在香港不獲承認,男方預期女友即使將來外出工作,其每月賺取的收入亦不會太高。此外,男方女友先前雖然曾經離婚,但並沒有由其前夫收取任何贍養費。
41. 現男方暫住家人之居住單位。按法庭之指示,訴訟雙方提交了男方之每月開支列表及訴訟雙方之立場︰-
一般開支
| 項目 |
女方立場 (港幣$) |
男方立場 (港幣$) |
| 女方內地租金(¥6,000) |
6,600 |
6,600 (將來女友及新生女兒來港後加至13,500) |
| 公共設施雜費(女友住所) |
1,000 |
1,000 |
| 婚姻居所管理費及差餉地租 |
782.50 |
782.50 |
| 食物開支(男方及新生女兒) |
5,000 |
5,0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1,000 |
1,000 |
| 償還銀行私人貸款 |
0 |
0 |
| 女友及新生女兒醫療費用 |
0 |
1,000 |
| 總額 |
14,382.50 |
15,382.50 22,282.50 |
個人開支
項目 |
女方立場 (港幣$) |
男方立場 (港幣$) |
| 外出膳食費用 |
1,000 |
2,000 |
| 交通費 |
700 |
700 |
| 服裝/鞋費 |
200 |
200 |
| 個人儀容 |
200 |
200 |
| 娛樂費/禮物 |
0 |
0 |
| 假期消費 |
300 |
300 |
| 供養父母 |
0 |
0 |
| 供養女友及新生女兒 |
0 |
5,000 |
| 男方和母親手提電話費用 |
250 |
250 |
| 中期贍養費 |
7,500 |
7,500 |
| 家庭子女手提電話費用 |
216 |
216 |
| 總額 |
10,366 |
16,366 |
42. 從以上可見,訴訟雙方就男方填報的金額並無太大之爭議。大體來說,女方只是不滿男方將女友及新生女兒的開支填報在其每月開支之內。若撇除涉及男方女友及新生女兒之開支,男方之收入足以應付其自己的開支有餘。
43. 在公開建議 ,男方主張將兩名女兒之學費及生活費先存入法院。按現有之證據,一直以來,女方是一個負責任的妻子及母親,也並非一個理財不善的人,本席認為無此需要。然而,就小女兒4年大學學費,本席接受可先存入法院,等候女兒在2022年9月入讀大學時再發放給女方。
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4. 這是一段頗長的婚姻。在大部份婚姻期間,男方工作,賺錢養家,女方照顧家庭,本席認為他們對家庭的貢獻是相稱的。所以,運用平等分享原則作為起步點,這是一個合適的做法。
是否有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
45. 自訴訟雙方結婚,女方便離開職場專心照顧男方,兩名女兒及家庭。男方是在政府工作,收入穩定,每年都會按表現及生活指數調整薪金,沒有失業的危機,除了穩定及每年都會增加的收入外,還享有退休金。現女方52歲需要重返職場當一些低收入的工作,以應付日常開支,其收入也將遠比男方者為少。經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若將家庭資產應付包括搬遷費、多除少補、女兒的學費及她們的開支等各項支出以外,將餘額以6:4分配,女方佔60%,男方佔40%,這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46. 在執行本裁決後,訴訟雙方可清楚了斷。
裁決
47. 頒令︰-
(1) 在絶對離婚頒出後,立即將婚姻居所以市值出售,淨收益,按以下次序應用︰
(i) 付女方$40,000(見上文第29段);
(ii) 付女方$210,000(見上文第35段);
(iii) 付女方$210,500(見上文第34段);
(iv) 付女方$114,000(見上文第34段);
(v) 將$168,400存入法庭(見上文第34段);
(vi) 付女方$28,872(見上文第36段);
(vii) 付女方$475,524(見上文第37段);
(viii) 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2) 在交易成交不少於4個星期前,女方及兩名女兒須搬離婚姻居所,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3) 在出售婚姻居所交易完成後,從男方按上文第(1)(viii)段可分得之款額中付女方$164,800.76÷2=$82,400.38(見上文第25段)。
(4) 在上述$168,400存入法庭後在小女兒滿25週歲前女方可憑小女兒就讀大學課程第一期之學費單向法庭領取全數$168,400。若逾期未取款項由訴訟雙方平分。
(5) 男方須在收取退休金時,付女方一筆款額相等於$1,520,120之50% = $760,060(見上文第22段)。
(6) 所有付款受第一押記支配。
(7) 在上述各段獲遵行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8) 訴訟任何一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訟費
48. 女方可算為成功之一方。本席打算頒令男方付女方附屬濟助事宜之訟費,包括女方候訊期間贍養申請之訟費及包括保留訟費。以上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訴訟雙方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49. 第18條聲明。
呈請人: 由吳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2021年5月3至4日之訊。親自行事及無律師代表2022年1月4日之審訊
答辯人: 由羅碧嫺律師事務所轉聘譚俊宜大律師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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