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冬庭
香港社會福利署
[2021] HKCFI 95
HCAL 11/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1. 這是申請人的許可申請,以便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在日期為2021年1月5日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 (「表格86」) 中,申請人將香港社會福利署 (「社署」) 列為建議答辯人,但卻沒有指出他擬以司法覆核方式來挑戰社署所做的哪個決定,或他尋求的是甚麽濟助,或是基於甚麽理由尋求該濟助。在表格86中,申請人只申述如下:
「 所尋求的濟助 本人梅冬庭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理由是1992年4月23日,廣華醫院醫生評估本人梅冬庭因心臟病導致殘疾程度永久,殘疾程度為100%,為了爭取本人梅冬庭的合法權益,本人梅冬庭再次入稟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理由在下一頁)」
「 所尋求的濟助
本人梅冬庭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理由是1992年4月23日,廣華醫院醫生評估本人梅冬庭因心臟病導致殘疾程度永久,殘疾程度為100%,為了爭取本人梅冬庭的合法權益,本人梅冬庭再次入稟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理由在下一頁)」
2. 事實上,申請人所投訴的核心事宜,即廣華醫院1992年4月23日的醫療報告 (評定他是永久傷殘) 遭2015年3月19日的醫療評估取代或撤銷,已經於他早前的兩宗司法覆核申請中提出,而該兩宗司法覆核申請均被法庭駁回:
(1) 梅冬庭 訴 香港社會福利署:HCAL 149/2016 (2017年2月6日),CACV 39/2017 (2017年5月5日及2017年7月24日) 及FAMV 36/2017 (2017年10月30日); (2) 梅冬庭 訴 香港社會福利署:HCAL 727/2018 (2018年5月31日) 及 CACV 214/2018 (2019年2月11日)。
(1) 梅冬庭 訴 香港社會福利署:HCAL 149/2016 (2017年2月6日),CACV 39/2017 (2017年5月5日及2017年7月24日) 及FAMV 36/2017 (2017年10月30日);
(2) 梅冬庭 訴 香港社會福利署:HCAL 727/2018 (2018年5月31日) 及 CACV 214/2018 (2019年2月11日)。
3. 於蘇書幼 訴 懲教署 一案中,上訴法庭於日期為2021年1月7日的判決書中的第十九段中指出,「既定的法律原則是不可以就同樣的事宜針對同一訴訟人重覆進行訴訟,即一案不能兩審。這原則在司法覆核中同樣適用。法庭視重覆的申請為濫用司法程序,必定將這樣的申請剔除及撇銷:見Khan Kamran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2020] HKCA 380。」
4. 基於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司法覆核申請明顯為濫用司法程序。
5. 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