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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718/2023
[2025] HKDC 4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3年第1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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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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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YIU BUN MELVY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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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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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LUCKY DRAGON LOGISTICS (HK)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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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3月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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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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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本案為一宗僱員補償案件。申請人於2023年7月27日根據《僱傭補償條例》(第282章)(“該條例”)向答辯人申索僱員補償。
2. 答辯人一直沒有向法庭存檔任何文件,亦沒有出席本案件的任何聆訊。
3. 法庭於2024年11月29日登錄判定申請人勝訴的非正審判決,答辯人須對申請人負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4. 這是補償金額評估的聆訊。雖然答辯人缺席本審訊,但根據申請人存檔的誓章,審訊文件已妥為送達予答辯人,因此本席認為答辯人應已知悉本審訊日期,法庭可以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訊。
證據
5. 申請人的案情指,申請人於2022年4月2日按答辯人指示,與一位司機及另一位員工在長沙灣億利工業中心的卸貨平台將貨物放置在卡板上打包的過程中發生意外,從一米多高的卸貨平台失足跌落停車場地面而引致右臀、背部、右腳腕及左膝蓋嚴重受傷(“該意外”)。
6. 該意外發生後,申請人被送到明愛醫院急症室,其後獲轉介到去威爾斯親王醫院接受治療。
7. 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根據該條例第16F條發出日期為2023年8月17日的評估證明書(“表格7”),該委員會評定申請人由該意外導致左膝扭傷,並引致左膝疼痛。該委員會評定申請人因該意外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
8. 根據表格7,申請人因為該意外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為2022年4月2日至2023年8月3日。
9. 本席認為申請人的證供可靠,並與文件證據吻合,因此信納他的證供。
10. 另外,由於雙方並沒有根據該條例第18條就表格7提出任何上訴,法庭接納表格7的結果為最終的决定:見Ng Ming Cheong v 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oration [1997] 1 HKLRD 1231,第1236G-I頁。
補償金額
申請人在意外前的收入的計算方式
11. 該條例第11(1)條規定: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為施行本條例,僱員在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須按以下方法計算 ——
(a) 以緊接意外發生日期的上一個月的收入為準;或
(b) 如在以往的12個月,僱員一直由同一僱主僱用,則按最能顯示該段期間僱員的每月報酬額的方法計算,但如並非如此,而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的期間較短,則按最能顯示該段較短期間僱員的每月報酬額的方法計算,
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12. 該條例第11(2)條則規定:
“凡由於僱員受僱於某一僱主的僱用期過於短暫、由於受僱屬臨時性質或由於僱用條款,以致計算該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時的報酬額並非切實可行,則可顧及一名在相同職系中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人,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擔任相同工作每月所賺取的平均款額;但如無人如此受僱,則可顧及一名在相同職系中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人,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受僱於同一地區以擔任同類工作每月所賺取的平均款額。”
13. 申請人由受僱於答辯人至該意外發生日期只有9天,因此未能有實際每月平均工作日數能供法庭考慮。本席認為可根據該條例第11(2)條,以受僱於同一地區以擔任同類工作每月所賺取的平均款額,以計算申請人該意外前的收入。
14. 根據政府統計處於2022年9月26日出版的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的表格7,一般送貨司機工人每月平均工作26天,平均日薪為$787。申請人主張以每月平均工作26天,每日日薪$700計算,即每月平均薪金為$18,200。本席認為合理。
該條例第9條下的補償金額
15. 申請人在該意外時的年齡為51歲。根據適用於2022年4月2日(即該意外當日)的該條例附表6,該條例第7條“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的款額以$35,600為限,而此款額亦適用於第9條。申請人根據該條例第9條應得到的補償額應以相等於72個月收入的款項計算:見該條例第7(1)條。
16. 根據表格7,委員會評定申請人因該意外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因此,申請人根據第9條應得的補償額為:$18,200 x 72 x 1% = $13,104。
該條例第10條下的補償金額
17. 如上所述,表格7判定申請人因為該意外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為2022年4月2日至2023年8月3日,共489天。
18. 申請人根據該條例第10(1)條應得到的補償額應為“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所賺取的每月收入與意外發生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在某類適合他受僱從事的工作或業務所賺取或有能力賺取的每月收入,兩者之間差額的五分之四”。
19. 因此, 法庭裁定申請人根據該條例第10條應得的補償為:$18,200 x 489/30 x 4/5 = $237,328。
該條例第10A條下的補償金額
20. 根據該條例第10A(1)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如僱員在本條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後,不論是受僱於任何工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支付該項損傷的醫療費的法律責任。”
21. 該條例第10A(3)條規定:
“根據第(1)款規定僱主負有法律責任支付的醫療費,須根據僱員接受醫治的期間,按照附表3支付,直至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作出證明,認為無需作進一步治療為止。”
22. 附表3第2段規定:
“除第3段另有規定外,凡對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的僱員進行醫治,其僱主須付的醫療費為—
(a) 就該項醫治所招致的醫療費總額;或
(b) 進行醫治期間按每天$300計費計算的總額,
兩者以較小的總額為準。”
23.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紀錄,申請人就該意外所引致的醫療費用為:
醫院/診所 |
費用總額 |
明愛醫院 |
$1,205 |
威爾斯親王醫院 |
$1,150 |
總計: |
$2,355 |
24. 就申請人在明愛醫院的醫療費用,從有關收據可見,申請人在明愛醫院的醫療費用,除了2022年4月13日,沒有一天的醫療開支超過$300。因此就着2022年4月13日的醫療開支,法庭扣除多出的$15,而就着其他日子的醫療開支,法庭接納有關收據每天醫療費用均低於$300,受該條例第10A條涵蓋。
25. 就申請人在威爾斯親王醫院的醫療費用,從有關收據可見,申請人在威爾斯親王醫院的醫療費用沒有一天的醫療開支超過$300。法庭接納有關收據每天醫療費用均低於$300,受該條例第10A條涵蓋。
26. 因此,申請人根據該條例第10A條應得的補償額為:$2,340($1,190 + $1,150)。
總結
27. 基於上述所列出的計算方法,本席裁定申請人應得的補償總金額為:
根據該條例第9條應得到的補償額 |
$ 13,104 |
根據該條例第10條應得到的補償額 |
$237,328 |
根據該條例第10A條應得到的補償額 |
$ 2,340 |
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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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22 |
28. 綜上所述,法庭裁定:
(1)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252,722及利息;
(2) 利息從該意外當天起至法庭判決以半判定利率計算,之後以判定利率計算至清繳為止;
(3) 答辯人須付申請人本案的訟費,連同所有保留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金額由法庭評定;
(4) 申請人本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估。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陸勁光律師事務所的顏嘉彦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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