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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8/2023
[2024] HKDC 14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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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林祖兒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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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穎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嘉慧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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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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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 及 (3) 條。本案所涉危險藥物為3.58克可卡因。
案情
2. 2023年4月4日上午7時35分,被告和女友步出長沙灣碧海藍天第6座11樓E室(以下簡稱「E室」)時,被警方截停。
3. 警方憑藉搜查令搜查E室,在一個打開的狗糧袋內發現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該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以下物品: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一個長方形塑膠容器,載有內含3.58克可卡因的4.01克固體(即證物1);兩個容器;兩把鉗;一個電子磅;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88個可再封口透明小膠袋;及3個可再封透明膠袋。
4. 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被告說涉案可卡因買來自用,與E室的租客及女友無關。
5. 經搜身,在被告身上發現一些物品,當中包括現金4,000元及E室的門匙。
6. 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1的毒品成份。證物1的估計街價約為4,328.22港元。
7. 案發所有期間,被告管有證物1作非法販運的用途。
被告的定罪紀錄
8. 被告有四次定罪紀錄,其中兩次涉及危險藥物,一次是管有,一次是販運。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定罪日期為2022年5月12日,當時被告被判戒毒所令。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9. 被告21歲,單身,在香港出生,中四教育程度,被捕前和媽媽(48歲)和姐姐(22歲)一同住。被告曾於約2019至2020年期間任職運動商鋪的推銷員,月入平均約港幣4,500元。被告離職後再找不到工作(因當時是疫情期間)。被告約2021年起染上毒癮,其後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入戒毒所。
10. 被告承認控罪,很後悔自己的所作所為,他是因找不到工作,經濟和生活方面十分困難,一時貪心想賺快錢而犯案。
量刑
11. 法庭考慮了被告所面對的控罪性質、本案的案情、有關案例、被告的背景及辯方的求情陳詞。辯方確認被告並不倚賴「自用」為求情理由,而且基於案件涉及毒品的種類及份量,監禁是唯一的選擇,不會要求法庭索取任何報告。本席同意監禁是唯一的選擇。
12. 上訴庭就販賣可卡因定下了量刑指引,10克以下者,2至5年監禁(見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D 370 及 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上訴庭在 HKSAR v Isla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 列出算術運算程式,以計算販運某個份量的毒品的量刑起點。辯方大律師同意本案涉及的3.58克的可卡因純粹從一個數學上的計算得出來的量刑基準應該是3年(即是36個月)監禁。被告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即監禁兩年。除外,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刑期
13. 被告的刑期為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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