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375/2009
DCCC37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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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黎錦輝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8月13日上午11時5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CHEUNG Man-kw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AN Wing-fai Terr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君柱,方燕翔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的第11(1)(b)及(4)條。
2.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8年12月4日撬開九龍藍田碧雲道139號康柏苑龍柏閣406室的木門後,進內盜取$12,000元的現金,另外價值$11,000元的首飾及其他的用品。被告人在盜取這些現金及首飾後,首飾被變賣了$9,000元,而偷得的其他現金後來亦花光。
3. 就入屋犯法罪,上訴庭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在沒有令案情更嚴重的情節出現下,初犯的成年犯非法進入民居干犯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為3年的即時監禁。但被告人並非初犯,他有十一次共十三項刑事紀錄,其中的五項與盜竊罪有關,這次入屋犯法罪只是眾多盜竊形式其中一種而已。
4. 故此,在本案中,當被告人干犯本控罪時有令案情更嚴重的情節出現。就這點,本席將量刑的起點上調3個月,至3年3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可以獲得一般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就被告人在席前所承認的一項入屋犯法罪判監2年2個月。
5. 另外,被告人在干犯本案時違反在2008年6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所頒下的28日即時監禁緩刑兩年的緩刑令,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特別原因不應該執行這緩刑命令。因此,本席頒令這28日的即時監禁需執行,亦需與他今天在本席面前承認而被判處的2年2個月刑罰分期執行。
6. 被告人,請起立。被告人,就你在席前承認的一項入屋犯法罪判處2年2個月的監禁,另外亦執行東區裁判法院的28日即時監禁的命令,因此你共被判處2年2個月28日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