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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1/2023
[2025] HKDC 1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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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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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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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兆華 TSAI Siu-wa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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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林順超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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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灝程先生,由何和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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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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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在2023年3月7日晚上9時49分,警員24445在警車上看見被告獨自坐在私家車(登記號碼TW8218)。該車停泊在涌美路職業安全健康局職安健學院路邊。私家車引擎開著及死火燈亮著。
3. 當警車駛近涉案私家車時,被告開始向前慢駛,並把車停泊在青衣涌美路U7280燈柱附近。被告亦亮起私家車的死火燈,然後下車。被告其後望向上述警車,隨即低頭,然後用右手遮掩右前褲袋。
4. 警員隨即截停被告。經搜查後,警員在被告右前褲袋內發現2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9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1.95克晶狀固體(證物1)。
5. 其後,警員在被告內褲裡面發現以下物品: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8個膠袋,載有內含7.8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7.89克晶狀固體(證物2)。
6. 被告案發時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42,100元。
7. 政府化驗師證實涉案毒品證物1及2的毒品成份,而涉案的毒品巿值約為$6,943元。
求情理由
8. 被告現年55歲,在香港出生,小三程度,已婚,育有一兒子,被捕前從事車房美容工作。辯方說被告的「角色為最底層的送遞員,沒有證據指被告是更高級別的角色」(求情陳詞第16段)。辯方認為以82個月為量刑起點是合適的(求情陳詞第17段)。被告從2019年開始吸食冰毒,因此辯方提出部分涉案的少量冰毒是自用的說法。被告一早認罪,自然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辯方不反對控方把被告身上找到的$42,100元充公。
判刑
9. 被告從1994年5月開始總共有20項定罪,當中15項是涉及毒品。被告在2014年2月因為販毒罪在區域法院被判監4年8個月。他在2017年1月出獄。就本案而言,在法庭查問下,控方說被告在還押後並沒有尿液測試。被告在晚上9時49分左右被發現獨自在涉案私家車上,打著死火燈,似乎在等人。警員在被告的前褲袋找到2個藏有冰毒的膠袋。後來在被告內褲再找到8個載有冰毒的膠袋。每個載有冰毒固體的膠袋的重量差不多。10包毒品巿值約為$6,900多元。本席並不信納部分毒品是被告自用的說法。辯方沒有要求紐頓聆訊。如果被告是「送遞員」,那麼本席不相信被告會「夠膽」把部分要送遞的毒品自用,否則,被告背後的販毒集團自當有辦法防止及對付被告。
10. 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的刑期起點是3年至7年。本案涉及9.78克冰毒,本席打算寬大處理,以6年9個月(81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當然知道他坦白認罪會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把刑期減至5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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