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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78/2025
[2026] HKDC 1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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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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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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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錦資 LAI Kam-c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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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錦卿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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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希彤女士,由葉謝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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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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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打劫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亦提交了有關涉案膠條的相片,相片編號為MFI-1。
案情撮要
2. 案發時,吳女士(控方第一證人)是粉嶺一鳴路碧湖花園地下7-11便利店的職員。
3. 2024年11月25日凌晨2時許,控方第一證人正在便利店工作,被告走到收銀櫃旁邊的控方第一證人面前,向對方揮動一條膠條(在法庭上,控辯雙方量度涉案的膠條有77厘米長,而且有一定的硬度)。接著,被告要求控方第一證人打開收銀櫃,把櫃內全部現金交出。控方第一證人依照指示打開收銀櫃,把港幣$3,900元現金交給被告。被告隨之逃離現場。整件事件歷時約2分鐘。案件報警處理。
4. 2024年11月28日,警方在運頭角里進行埋伏行動,於晚上11時許截停被告。被告在截停時身穿的衣服與他在2024年11月25日所穿的衣服相同。警方以搶劫罪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承認案發當日到涉案便利店打劫,並表示知錯。
5. 2024年11月29日,在兩次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說出一些事情:—
(1) 2024年11月25日,被告到涉案便利店,用膠條指向有關職員,威脅對方把收銀櫃內的錢交給他;
(2) 被告進入便利店前,在附近垃圾站找到涉案膠條,之後坐在該店外面等候機會;
(3) 當他看到另一名男職員離開便利店而留下女職員獨自在店內時,被告帶上黑色口罩,走進該便利店。被告用膠條威脅女職員,把收銀櫃內的錢交給他;
(4) 該女職員打開收銀櫃,被告伸手進入櫃內,搶去一疊港幣$100元紙幣,然後逃去;
(5) 被告拿去的款項金額約為港幣$3,900元;
(6) 被告自幼在粉嶺長大,熟悉區內環境;
(7) 事發前約3至4日,被告萌生去涉案便利店打劫的念頭;
(8) 被告選擇向涉案便利店下手,因為該店收銀櫃靠近入口,逃走較為容易;
(9) 事發後,被告乘坐綠色的士前往上水;
(10) 被告把$3,900元全部花光;
(11)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期間所穿的衣服便是他在涉案便利店時所穿的衣服;
(12) 被告逃離現場期間,把涉案膠條棄置;及
(13)被告在警方向他展示的全部相關閉路電視屏幕截圖中認出自己。
6. 稍後,被告帶警方尋回自己在涉案便利店附近所丟棄的膠條。
求情理由
7. 被告一早認罪,這顯示被告願意承擔責任及表示悔意。辯方說閉路電視片段的質素並不理想。被告當時戴上口罩,如果被告不招認的話,控方的舉證是有難度的。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在還押期間反思己過,感到內疚。
8. 辯方說被告在犯案時並沒有使用危險凶器,只是一根有硬度的透明膠條,因此驚嚇程度較低。被告並沒有使用武力,亦從沒打算傷害他人。被告單獨犯案,並沒有策劃行劫。被告因為欠債而犯案,因追數公司的騷擾使被告意志消沉,走投無路(在法庭查問下,當時被告欠債約三至四萬)。辯方說被告願意向受害公司賠償。辯方亦呈上被告自己、父母及姐姐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9. 持械打劫罪的判刑指引大致上仍沿用1981年上訴庭在茆廣生(Mo Kwong Sang 訴女皇)[1981] HKLR 610。如果打劫時,被告使用刀或危險凶器指嚇受害人,一般的刑期為5年。如果涉及侵入私人住宅或商業地方,刑期可達6年。涉案的7-11便利店便是商業地方。
10.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為欠債和一時衝動而犯案。被告沒有打算傷害他人,希望法庭輕判,使他早日重新做人。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早前經專家確認患上亞氏保加症,但到中四被告便輟學。被告到麥當勞工作,但卻誤交損友,染上賭博惡習以致債台高築。父母認為兒子本性善良,但卻飽受他人欺凌,使他情緒低沉,甚至有輕生的念頭。被告在還押期間並不好受,被告承諾不再犯事。
11. 被告的姐姐在求情信中說被告天資聰敏,但不善社交相處。在輟學後被告找到工作,但被告只懂用金錢請客來維持朋友關係,對朋友言聽計從,最後染上賭癮,債台高築。家人不斷替被告還債。追數公司使被告透不過氣,終於一時歪念而犯案。今日被告的父母、姐姐都在法庭支持被告。
12. 就本案而言,被告並不是即場被捕,而是在3日後才被拘捕。被告在凌晨2時許進入7-11便利店,用一條有硬度的膠條指嚇女職員,這對一個在晚間通宵工作的服務員是一種巨大的恐嚇。被告亦成功劫去$3,900元。被告說他在涉案7-11便利店附近想找棍狀物品,但終於找到涉案的膠條。這表示被告在進入7-11便利店時是有備而來,不是空手去打劫。被告亦戴著面罩,減少被人指認的機會。被告亦因為店舖位置原因方便逃走而選擇涉案的7-11便利店。
13.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29歲的被告並沒有定罪紀錄。本席相信這是被告一生中第一次,亦希望是最後一次的犯罪。被告患上一些疾病,但被告的父母和姐姐會全力去支持、督導及輔助被告,使被告不會再沉迷賭博,更不會走上毒和賭的不歸路。
14. 被告打算賠償$3,900元給7-11便利店,這是悔意的表現。但本席相信對7-11便利店而言,這並不是大數目。如果被告不執行賠償令,則會是民事訴訟的事宜。本席為免節外生枝,亦考慮到被告的經濟狀況以及7-11便利店的情況,決定不會頒下賠償令。
15. 被告的打劫行為是愚蠢的,這會成為他生命的污點,但這並不是被告沉淪的原因。在家人的支持下,本席相信被告會藉著自己的天資去找尋一條適合自己的前路。
16. 在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以4年(48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32個月。本席亦因為被告或者被告家人打算賠償的舉動而酌情減刑3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29個月。
17. 最後,本席注意到被告父母指出被告患有亞氏保加症,這可歸納為Autism Spectrum Disorder(ASD),即自閉症的一種。這會影響被告的社交、被告的習慣以及興趣多方面的行徑。在法庭查問下,本席得悉被告父母似乎沒有索取專業跟進去改善被告的疾患。本席不是任何專家,但相信被告在獄中會得到適當的專業治療、輔助以及支援,好讓被告能夠適應獄中的生涯,亦使被告在出獄之後更易重投社會,做一個守法、踏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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