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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71/2022
[2023] HKDC 15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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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鄭樹勳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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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展鴻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浩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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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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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2022年8月15日晚上11時45分左右,警務人員在新界馬鞍山恆安邨附近巡邏,警員21277看見一名男子走近一輛登記號碼XV1560的私家車的前座乘客位車窗旁。XV1560停泊在恆安邨恆星樓外,被告當時坐在車上司機位。幾秒後,該名男子急步往附近公園方向離開。警員20545上前截停XV1560,命令被告從司機位下車。
3. 警員20545在被告面前搜查XV1560,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中央控制台底下的暗格發現以下物品:
(a) 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51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5.81克可卡因的共7.76克固體(「證物1」);
(b) 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37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4.26克可卡因的共5.71克固體(「證物2」);及
(c) 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18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1.93克可卡因的共2.60克固體(「證物3」)。
4. 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1至3的毒品含量。
5. 警員20545在XV1560上述暗格前方的中間儲物格發現現金港幣11,600元,又在被告當時揹着的斜孭袋內發現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15,200元。
6. 警員21277其後於2022年8月16日午夜12時15分左右拘捕被告,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
7. 警方其後調查,發現XV1560在租車公司「長勝路路通有限公司」(「長勝」)名下登記。長勝代表張先生表示,XV1560最初以每月港幣11,800元租給被告一個月,租期由2022年7月14日起計。被告與長勝簽訂合約。2022年8月14日,雙方同意以相同條款再續約一個月至2022年9月13日。
8. 案發所有期間,被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證物1至3。
9. 被告現年23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0. 代表被告的鄺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原在紐西蘭修讀建築文憑,但因經濟問題輟學,現任職餐廳侍應,月入約1萬8千餘元。被告承認租用私家車幫別人運送毒品,主因受朋友唆擺及因經濟緣故而犯案。鄺大律師亦進一步援引案例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及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D 370指出,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判刑為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12克可卡因,純以數學計算,可判予6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1. 被告家人呈上多封求情信,顯明被告本性善良,孝順顧家,只因用了錯誤方法來減輕經濟壓力,明白他已深感悔疚,望予以輕判。被告自己的求情信亦表明,已明白失去自由之可怕,亦明白罪責之嚴重性,承諾日後改過自新,出獄後好好照顧家人。
本席的考慮
12.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上訴庭在上述AG v Pedro Nel Rojas及R v Lau Tak Ming已指出,販運可卡因10至50克,應判予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12克可卡因,應予以5年以上監禁為量刑起點。但特別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以4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38個月監禁。
13. 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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