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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1/2020
[2020] HKDC 8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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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嚴康焯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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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Tang, Lai & Leung轉聘,代表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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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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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 梁偉堅(“控方第一證人”)是尖沙咀柯士甸路20號保發商業大廈地下醉胡爐(“餐廳”)的經理。餐廳正門安裝了捲閘,以密碼鎖鎖好。餐廳亦安裝了閉路電視。
3. 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23日期間,被告是醉胡爐餐廳的副經理。
4. 2020年1月8日2359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最後檢查餐廳,一切妥當,上鎖離開。
5. 2020年1月9日1500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返回餐廳,發現收銀台一些木抽屜有被撬痕跡,檢查該些木抽屜及一個藍色鐵箱,發現港幣共9,900元不見了。
6. 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男子於2020年1月9日0920時左右進入餐廳,在收銀台逗留一會兒後離開。控方第一證人認出犯案者是被告人,於是報警處理。
7. 2020年1月14日,警方找到被告人,於0925時將他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進入涉案餐廳在該處偷竊。
8. 被告其後於錄影會面中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他受僱為醉胡爐餐廳的副經理,獲得進入餐廳的密碼;
(b) 他於0915時至0920時期間進入餐廳,用指甲鉗撬開抽屜;
(c) 他從抽屜偷去港幣約8,000元;
(d) 他也是用指甲鉗打開藍色鐵箱,偷去鐵箱的港幣1,500元;
(e) 他其後經正門離開餐廳;
(f) 他犯案時穿戴黑色鴨舌帽、白色鞋及黑色外套;
(g) 他確認自己是閉路電視拍攝到的男子。
9. 案發時,被告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涉案餐廳後,偷竊屬於醉胡爐餐廳的財產。
10. 被告現年33歲,干犯本案出於疫情下社會經濟不景,嚴重影響他的收入。他有以下定罪記錄:
(1) 2006年8月因一項盜竊罪被判感化12個月,後延長至15個月(E/2625/06);
(2) 2020年8月因33項欺詐罪被判共16個月刑期(KC/630/20)。
11. 辯方原先要求本席頒令本案部分刑期與KC630/20同期,後來本席得知被告就本案於2020年1月獲警方擔保期(即2020年4月)干犯KC/630/20,這是加刑因素。辯方考慮到一減一加的情況,最終要求本席就兩案部分同期或本案加刑作出任何判令,本席同意。
12. 被告在案發後不久已歸還9,000元給事主,剩下的900元此刻在庭上交付給律師存入法庭待交還事主,事主的損失因此全數獲得賠償。
13. 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是初犯者進入非住宅物業盜竊,量刑基準為2年6個月(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HKSAR v Sim Ka-wing, CACC 450/2000)。
14. 本席以2年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0個月,另減兩個月以反映全數賠償,最終刑期是18個月,與KC/630/2020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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