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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588/2006
[2021] HKFC 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6年第 958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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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
呈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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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起訴監護人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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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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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
第一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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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
第二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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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聆訊模式 : |
基於書面陳詞 |
| 第一答辯人書面陳詞: |
2021年3月1日 |
| 第二答辯人書面陳詞: |
2021年3月1日 |
| 呈請人書面陳詞: |
2021年3月11日 |
| 判決日期 : |
2021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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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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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第一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及第二答辯人就初步爭議裁決的上訴許可申請。
2. 呈請人 (以下稱 「妻子」) 反對這申請。
背景
3. 本席在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中,曾就有關前婚姻居所,即金源洋樓物業的實益權益誰屬這一初步議題進行審訊,並於2021年1月29日頒下判案書,就案件的事實及初步議題作出以下裁定 (判案書中的第65-66段):
「65.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信納妻子方面的證供,並不信納丈夫和第二答辯人的證供。本席信納及作出以下的事實裁定:
(1) 丈夫於1984年4月5日是以法律上的擁有人(legal owner)和實益擁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身份買入金源洋樓物業。
(2) 購入物業的首期和按揭供款是由丈夫支付。
(3) 丈夫和第二答辯人在購入物業時並沒有明確協議或共識,丈夫是以信託人的身份代第二答辯人持有該物業。
(4) 當丈夫於1996年4月15日將金源洋樓物業轉名給第二答辯人時,他只是將法定所有權(legal title)轉給第二答辯人,並沒有將實益權益轉給第二答辯人。
66. 基於以上的事實,本席就初步爭議作出裁定: 從1996年4月15日起,第二答辯人只是以信託人的身份代丈夫持有金源洋樓物業的法定所有權(legal title),而丈夫至今仍是金源洋樓物業的實益擁有人(beneficial owner)。」
4. 簡而言之,本席信納第二答辯人只是以信託人的身份持有金源洋樓物業,而丈夫才是該物業的實益權益擁有人。
5. 丈夫及第二答辯人並不滿意有關裁定,並各自於2021年3月1日存檔傳票,要求許可就有關裁決提出上訴。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6. 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 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或第二答辯人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丈夫的上訴理由
8. 可能由於丈夫和第二答辯人都沒有法律代表,他們各自的上訴文件看來是有點雜亂無章。
9. 從丈夫的申請上訴傳票、上訴理由擬本和陳述書/陳詞大綱來看,他主要是重複審訊時的說法,即前婚姻居所是他代第二答辯人托管的,他當時是沒有經濟能力買入前婚姻居所。他同時表達在他與妻子等人的錄音對話中,他並沒有說前婚姻居所是他擁有的。至於判案書的其他段落,丈夫則只是寫上「反對」二字。
第二答辯人的上訴理由
10. 從第二答辯人的申請上訴傳票、上訴理由擬本和陳述書/陳詞大綱來看,她基本上是重複審訊時的說法,並表達「因我已遺失我物業的文件及單據,沒有確實証明」。
討論
11. 從丈夫和第二答辯人的上訴理據來看,他們並沒有提出本席在判案書中有任何法律觀點上的錯誤。
12. 至於本席就事實上的裁定,丈夫及第二答辯人的說法其實已在審訊中被考慮,但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不被本席所信納。本席並不認為丈夫及第二答辯人就這些事實裁定有合理上訴成功的機會。
總結和命令
13.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丈夫和第二答辯人沒有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亦沒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本席拒絕他們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他們的傳票。
訟費
14. 由於丈夫和第二答辯人的申請失敗,須共同及個別支付妻子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作出評定。
呈請人: 由李郭羅律師行代表
第一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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