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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739/2021
[2024] HKDC 6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1年第3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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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YUAN KAM WING KENNETH袁錦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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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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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WU JINMEI吳金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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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麥國昌內庭聆訊(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4年4月19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4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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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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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被告人在2024年3月18日存檔傳票申請針對本席在2023年11月28日之暫准訟費令及2024年3月7日所作之訟費命令的逾期上訴許可。
2. 本席在2023年11月28日的判決書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如在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申請修改,該暫准令將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3. 由於雙方沒有提出申請修改,該暫准令成為絕對命令。
4. 本席在2024年3月7日根據該絕對訟費命令以簡易評估方式評定並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訟費25,100元。
5. 在聆訊中,被告人確認她的申請是針對本席對訟費的評定。
6. 因此,被告人沒有逾期提出其申請。
法律原則
7. 《區域法院規則》第 58 號命令第 2 條有如下規定:
「(4) 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下述限期屆滿前,向法官或(如屬根據第(2)款提出的上訴)向聆案官提出 ——
……
(c) (如屬針對法官的任何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由有關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起計14天。
……
(10) 區域法院或上訴法庭可於任何時間將提出要求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時限延展,即使提出要求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時限已屆滿亦然。」
8.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 63A(2) 條,法庭於聆訊有關上訴申請時應考慮:
(a) 有關上訴是否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
(b) 是否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
9. 被告人在她的書面陳詞中,只是重複本案的案情而沒有觸及訟費的評估。在口頭陳詞中,被告人表示她不知道訟費命令有什麼錯誤之處。
10. 因此,被告人未能提出支持她申請的理由。
結論及命令
11. 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認為被告人的上訴有任何成功機會。因此,本席必須撤銷被告人的申請。
訟費
12. 本席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申請的訟費。
13. 經簡易評估,本席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訟費港幣20,000元。
原告人:由溫楊侯律師事務所林掌成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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