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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 KWOK CHING (韓國正)
[2021] HKCFI 2712 · CACV 231H/2010
CACV 231/2010
[2021] HKCFI 27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231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1165號)
__________________
及
訟 費 判 決 書
1. 本席於2021年8月13日頒下判決書[1],駁回被告人的上訴,並裁定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以彌償基準循簡易程序評定。
2. 於2021年8月17日,原告人存檔訟費陳述書,所列出的彌償基準訟費總額為港幣27,858元。
3. 被告人於2021年8月30日存檔反對(訟費)陳述書。
4. 被告人在其反對(訟費)陳述書中提出他對本席所作的投訴[2],稱本席須要採納“避席”和擱置“己方”進一步的法律程序。
5. 本席認為本席不須避席,亦不須擱置任何法律程序。
6. 在其反對(訟費)陳述書中,被告人亦有重覆他於上訴聆訊時所提出的某些理由。本席已駁回相關理據。
7. 被告人並無就原告人要求的訟費金額作出特別的陳詞或反對。
8. 本席認為原告人要求的彌償基準訟費總數合理。
9. 本席評定原告人的訟費為港幣27,000元。
原告人: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代表呈交訟費陳述書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1] [2021] HKCFI 2363.
[2] 從被告人同時提交的文件所見,被告人投訴本席在聆訊時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並稱“其出現該等不尋常的言行,……其背後的動機是可與原告人委派的大律師……雙方作出臉部表情明示,暗示和讀唇的溝通。欺凌、歧視投訴人乃無法律代表的訴訟人的心態。”被告人提交的文件亦顯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已於2021年8月6日回覆被告人,通知他對本席的指控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