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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14/2017
[2019] HKCA 5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41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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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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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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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簡松漢(KAM CHUNG H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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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9年5月2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5月2日 |
判案書
1. 申請人(簡松漢)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當時官階)(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但否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經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但刑事恐嚇罪則罪名不成立。申請人被判處入獄共48個月。
2. 申請人不服兩項盜竊罪的定罪裁決及判刑,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兩項盜竊罪的定罪及全部判刑上訴。
3. 開庭前,申請人知會法庭放棄就判刑的上訴。因此,申請人針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撤銷。
4. 就定罪,代表申請人的許淑儀大律師提出多項上訴理由。
5. 許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過度介入審訊的過程,包括積極引導控方主要證人及參與盤問申請人,令一名合理及知情的旁觀者會認為申請人未能取得公平的審訊。
6. 許大律師認為雖然申請人承認了三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但他在本案被定罪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因此,原審法官應以申請人為一名品格良好的人來考慮他的犯罪傾向性和他的證供的可信性。
7. 許大律師亦指原審法官不應先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後,才考慮並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許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並沒有將控辯雙方的證據一併考慮及作出分析後才就有關控罪是否成立作出裁決。
8. 許大律師力稱控方主要證人的證供有甚多不妥之處,亦有其固有不可信及不合理之處。許大律師列出多個例子以支持她的說法。許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不應接納控方主要證人的證供來裁定申請人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9. 許大律師指原審法官不應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並指申請人的解釋並非必然不合理。
10. 向法庭陳述時,許大律師更指原審法官在考慮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時,採納不同的標準導致他作出了不穩妥的有罪裁決。
11. 本案涉及的商業交易,內容複雜。辯方亦引入其他多項附加的交易意圖打擊控方主要證人的誠信。
12. 雙方的交易亦明顯是建基在相互的信任,故涉案的交易,並沒有完整的文件證據支持。原審法官必須恰當理解案件的細節,包括雙方證人證供的詳情,才能理解雙方立場的有關證人的證供。原審法官有需要在證人作供期間,作出適當的提問,亦有責任適時糾正一名無心犯錯證人的證供。原審法官更有權要求申請人就一些具矛盾的證供作出解釋。
13. 本席有小心考慮許大律師指能顯示原審法官有積極介入,擔當主控的角色的多個例子。本席認為許大律師只是選擇性篩選原審法官的提問,再斷章取義地指原審法官採取偏頗的方法處理雙方證人的證供。
14. 本席不同意原審法官有進入“競技場地”,不當地積極介入審訊及擔當了主控的角色,令一名知情及合理的旁觀者會認為他有偏幫控方之嫌。
15. 申請人承認了三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申請人不可能被視為是一名品格良好的人。
16. 申請人冀望原審法官能以他是一名品格良好的人為基礎(即他的可信性較高及犯罪傾向較低)來處理案件,根本是不設實際,亦不合邏輯,本席不認同。
17. 控方主要證人不一定是一名完美的證人,他的證供並非全無缺點,其某些說法亦可能具不合理的地方。
18. 原審法官需要分析他的證供,特別是他就有關控罪針對申請人的證供是否真確。
19. 原審法官有非常詳盡及小心分析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事實上,許大律師攻擊控方主要證人證供的論點在辯方結案陳詞時,已有提出並獲得原審法官逐一考慮。
20. 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亦有將許大律師的投訴考慮在內。
21. 本席認為原審法官有基礎否定申請人的說法及接納控方主要證人的證供。本席亦認為控方主要證人根本沒有合理動機,以虛構的交易並說謊來誣告申請人。
22. 本席認為原審法官有足夠理據,並正確地信納控方主要證人就有關控罪針對申請人的證供。
23. 原審法官先列出控辯雙方的立場及證據,然後分析雙方證人的證供及有關證據。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解釋並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可靠及合信。
24. 原審法官明確指出舉證責任在控方,而舉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原審法官在拒絕接納辯方的證言後有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和標準。
25. 本席不同意許大律師指原審法官有以不同標準來考慮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許大律師更未能說服本席原審法官作出的事實裁決是錯誤或沒有基礎支持的。
26. 本席認為原審法官有足夠理由作出涉案有關的事實裁決。
27. 根據原審法官作出的事實裁決,申請人明顯有挪佔屬於控方主要證人公司的兩部挖土機,並企圖永久剝奪該公司的財產。
28. 本席認為裁定申請人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的決定是穩妥的。
29. 許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並沒有可爭拗的地方,更沒有成功的機會。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蕭啟業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轉聘
大律師許淑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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