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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28/2018
[2019] HKDC 1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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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徐兆華,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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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陳梁律師行律師陳廣明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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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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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 案發地點是香港半山區柯士甸山道The Mount Austin H屋,樓高4層,有正門及玻璃後門。
3. 2018年6月10日中午12時許,女傭在H屋1樓工作,聽到地下不斷傳來聲響,似是後門被風吹動,另一名女傭亦聽到相同聲響,於是她們走到地下樓梯盡處,看見被告站在H屋玻璃後門外,右手拿著螺絲批,左手握著玻璃門把手,將門前後推動。女傭行近玻璃門,被告看見便逃走,案件報警處理。事後發現玻璃門外側把手損毀,掉在地上,玻璃門內側把手螺絲鬆脫。
4. 同日下午2時許,警方在H屋約一公里外的施勳道截獲被告,經搜查,在被告身上搜獲一支螺絲批、現金港幣1,800餘元、人民幣200餘元及澳門幣70元、一頂白色鴨嘴帽及一對白色手套。
5. 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當日上午11時許被告頭戴白色鴨嘴帽,朝H屋方向行走,接著攀越H屋的圍欄。中午12時許,被告跳過圍欄,逃離H屋。被告現在承認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H屋,意圖在該處偷竊。
6. 被告現年30歲,內地人士,在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7. 陳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在內地做裝修工人,月入約3,000元人民幣,其母親患有心臟病,望能早日獲釋。被告的求情信表明已積極認罪,配合警方調查,節省資源,而因未能成功入屋,事主並無損失。陳律師進一步指出相關案例,一般判刑起點為3年,被告認罪,望給予相關1/3的扣減。
8. 入屋犯法罪或企圖入屋犯法罪均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指出,涉及住宅處所的應判以3年監禁。本案被告帶備工具,是有計劃及預謀地行事,若非女傭機警,被告早已進入屋內搜掠,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本席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
9. 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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