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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04/2024
[2025] HKDC 15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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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詹俊祺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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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錫能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薛海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2] 搶劫罪(Robb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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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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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兩項搶劫罪。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控罪一
3. 事發當日晚上11時許,證人鍾先生在案發地點坐在一張椅上,揹着斜孭袋, 內有控罪一的物品。
4. 於翌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與另外兩名男子在附近徘徊;稍後,被告人行近鍾先生企圖搶去他的斜孭袋。鍾先生掙扎,另外其中一名男子拳打鍾先生面部,令他跌倒。被告人搶去該斜孭袋,並逃離現場。
5. 報警後,鍾先生送院接受治療,其傷勢為右臉有兩處兩厘米裂傷及左前臂和右腕擦傷。
控罪二
6. 於控罪一發生後約40分鐘,證人鄭先生在案發地點等候的士,揹着一個背囊,內有控罪二的物品。期間,一名男子拳打腳踢鄭先生兩、三下,使他跌倒;該男子叫被告人搶走鄭先生的背囊,被告人便強行拿走該背囊,兩人其後逃離現場。
7. 報警後,鄭先生送院處理;其傷勢為左頭頂頭皮、右腹及右前臂有擦傷和瘀傷。
8. 現場閉路電視拍攝到兩項控罪的事發經過。
拘捕被告人
9. 9天之後,被告人被捕,他承認片段中其中一人是他本人,他受到其他人指使拿走受害人的物品。
被告人的背景
10. 他現年17歲,是一名中二學生,與家人同住。
11. 犯案時,他仍未夠16歲,他紀錄良好;雖有一次新近的紀錄,被判罰款,但性質不類同。
量刑
12.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勞教中心及教導所的報告;
(4) 被告人犯案時,仍未夠16歲,紀錄良好。
勞敎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3. 兩份報告顯示被告人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接受訓練。教官經評估後,建議入勞教中心較合適。
14. 本席考慮過以下兩件案例:
R v Yau Kwok-tung [1987] HKLR 782
HKSAR v Ting Chiu & Another [2003] 3 HKLRD 378
15. 根據該兩宗案例,在凌晨時分發生,聚眾搶劫及打傷受害人,一般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本案情況
16. 被告人不是一名成年人士,犯案時,仍未夠16歲,且是受其他人影響。本席衡量過懲罰與更生的原則,被告人犯案時較年輕,受到他人影響。
17. 本席認為讓他進入勞教中心接受嚴緊及高規格的紀律訓練,使其更生,之後重投社會,較純粹懲罰性的監禁,更為合適。
判刑
18. 本席就兩項控罪,判處被告人入勞教中心接受訓練,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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