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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64/2023
[2024] HKDC 8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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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阮兆妍女士,代表香港特 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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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信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王林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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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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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人陳嘉穎於本席前承認1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11月17日,於九龍油麻地文明里與廟街交界附近,非法販運內含25.86克氯胺酮的29.76克固體。
案情
2. 本案案情簡單,於2022年11月17日黃昏時分,警方人員於油麻地區一帶展開反罪惡巡邏。於同日晚上約7時10分,警員於油麻地文明里與廟街交界附近,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搜查。警員於被告人的牛仔褲右後袋、內褲及胸圍內搜獲共37包載有危險藥物的膠包,其後政府化驗師證實上述危險藥物為內含25.86克氯胺酮的共29.76克固體。警員亦於被告人身上檢獲港幣17,763.1元、1個透明膠袋、1張酒店房咭、1個綠色環保袋及1部手提電話(內含2張流動電話智能咭)。
4. 上述危險藥物估計市值約港幣17,886元。
5. 被告人現承認管有上述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6. 被告人現年33歲, 1991年1月22日香港出生。她已婚,有1個12歲的兒子。她於2021年12月與丈夫分居,分居後她與其父母及兄長於大圍居住,兒子與父親同住,她週末及假期會與兒子同敍。被告人曾受中五程度教育,案發時任職餐廳高級服務員,月薪約港幣18,000元。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7. 代表被告人的范大律師求情,指被告人患有精神抑鬱,自2015年9月開始於瑪麗醫院精神科接受治療,最後一次於被捕前9天,即2022年11月8日覆診。范大律師指被告人被損友誤導而干犯本案。被告人適時認罪,有悔意及承諾不再犯法。范大律師呈上由被告人及其母親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
8. 范大律師引用Sentencing in Hong Kong[1],指相關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刑期為4年至6年監禁。本案涉及販運25.86克氯胺酮,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15天。范大律師要求法庭給予被告人三份一的量刑扣減,希望法庭能寬大處理。
量刑
9. 本案涉及的危險藥物為氯胺酮。根據上訴法院於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2]所訂立的相關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經審訊後定罪刑期為4至6年。
10. 上訴法院於HKSAR v Chan Yuk Leong[3]中指出,法庭考慮量刑指引時,不應純以數學方式處理。另外,於量刑時本席緊記上訴法院於HKSAR v Islam Azharul [4]及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5]作出的指引。
11. 本席接納本案沒有涉及任何加刑因素,被告人亦沒有刑事紀錄。但上訴法院經常指出,“販運危險藥物”罪為非常嚴重的罪行,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包括沒有刑事紀錄,對量刑影響不大。
12. 本案涉及販運25.86克氯胺酮,本席以5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扣減三份一,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判刑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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