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844/2012
DCCC8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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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2. 在2012年7月21日凌晨2時許,被告在九龍觀塘翠屏邨翠杭樓3210室外伸手嘗試轉動及打開該鐵閘,當時該單位木門是打開的,戶主更在內看電視,戶主聽到聲音便喝止被告。被告於是逃走,後來在該屋邨內,戶主再發現被告,被告被截停及拘捕。警誡下,他承認由於與父親爭拗,感到不開心,繼而打算偷取東西。
3. 被告現年29歲,過去在1999年及2001年曾干犯盜竊罪,分別被判感化及勞教中心。莊大律師指出,本案與一般入屋犯法罪並不類同,被告當日到該屋邨父親居所,後來雙方爭拗,被告在反叛下才打算盜竊。該單位並無損失,並無人受損或受驚,其母親亦致函代為求情。
4.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一般牽涉住宅案件常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本案確實與一般爆竊案件截然不同,被告顯然並無預謀或預備,他亦沒有任何爆竊工具,稍為留心也應可發現該單位戶主更在看電視,難以不被察覺。犯案的背後原因與莊大律師所言相乎,被告與父親爭執後,竟愚蠢至以此方式爭取關注或作洩忿,被告也深明自己相當愚拙,且深感後悔。明顯地,此案案情特殊,被告也因此被還押至今已4個多月。社會服務令相當正面,他以往的犯案紀錄已是11年前,他有穩定工作,且深感後悔,重犯機會輕微。在此情況下,經考慮後,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為適當判刑,因此判以社會服務令150小時。
(法官詢問被告人是否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被告人表示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