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素豪
法律援助署
HCA 391A/2012
HCA 39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2年第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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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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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1. 在2012年8月23日,本席接納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於2012年3月12日於法庭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撤銷本訴訟及頒下“限制展開程序令”。
2. 關於訟費的問題,本席頒令原訟人須支付本訴訟的訟費。訟費將以簡易程序評估,並以書面的方式處理。
3. 以下是本席就有關訟費命令所作出的簡易程序評估。
4. 被告人在2012年8月24日存檔一份簡單的訟費陳述書。根據陳述書的內容,被告人的訟費只包括剔除命令及限制程序令的申請。
5. 原告人其後在2012年8月27日提交一份反對書。
6. 考慮過本案的性質及雙方的理據後,本席認為B1及B2項的費用合理。關於B3項,本席只容許30分鐘的時間,故此扣減500元。
7. 本席認為C項的各項訟費合理,故此本席不作任何的扣減。
8. 關於D項的專業工作,本席認為D2及D3項的時間過長,特別是羅律師已經用了2個小時準備文件。本席在D2及D3項各扣減半小時,合共1小時3,500元的訟費。
9. 在此情況下,本席評估被告人的訟費如下:
B項: 1,570元 C項: 4,083.40元 D項: 11,666.70元 共計: 17,320.1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羅頌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