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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9/2021
[2021] HKCFI 16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1年第9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039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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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上訴人) |
莊新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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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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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NGC HONG KONG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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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
2021年6月1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21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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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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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申索涉及一枚「1904年清代奉天當圓銅幣」(「該銅幣」)。申索人稱該銅幣為贗品,但被告人錯誤地將其鑑定評級為真品,要求被告人根據它作出的鑑定保證作出賠償。
2. 經審訊後,暫委審裁官於2021年2月17日裁定申索人敗訴,並須支付港幣6,744.23元訟費。
3. 申索人其後要求覆核。於考慮雙方提出的理據後,暫委審裁官於2021年4月9日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並裁定申索人須付港幣585.70元訟費。
4. 申索人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索人的案情
5. 於2017年,申索人購入經被告人鑑定為真品的該銅幣。其後,申索人認為該銅幣是贗品,也獲取了四家公司確認,故根據被告人所作的鑑定保證要求賠償。被告人曾要求申索人將該銅幣交給NGC美國進行外觀審驗,申索人不肯。申索人最終狀告被告人。
被告人的案情
6. NGC美國為一美國公司,被告人是NGC美國的代理。
7. 申索人約於2018年3月到被告人的香港辦事處要求賠償。
8. 接待申索人的張小姐有向申索人解釋NGC保證的條件。根據相關文件[1]:
「 任何NGC認證錢幣所有人如認為錢幣非真品…,需將其提交給NGC進行外觀審驗服務,方可根據本保證提出主張…」
9. 申索人拒絕交出該銅幣作審驗。
10. 張小姐有向申索人建議,因2018年4月香港有錢幣展,NGC美國高層有機會來港。如申索人希望找他們傾談,可先作預約,但管理層並不是評級師,不能鑑定該銅幣真偽。
暫委審裁官的裁決
11. 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該銅幣是贗品。
12. 即使假設並接受該銅幣是贗品:
(1) 列出「真品擔保」的宣傳單張是由「NGC中國總代理」(「廣州國標」)發出,NGC美國/香港並無作出失實陳述;
(2) 即使相關陳述是NGC美國/香港發出,申索人也沒按要求將該銅幣送往NGC美國審驗;
(3) 即使相關宣傳單張構成要約,申索人並無接受該要約,因申索人沒把該銅幣交出作審驗。
上訴許可
13.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 (「該條例」) 第28(1)條,原訟法庭只可就法律問題或司法管轄權範圍批予許可。第28(1)條原文如下:
「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司法管轄權
14. 就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申索人在表格九中提出被告人觸犯了香港《商品說明條例》。
15. 審裁處並無權力就 《商品說明條例》作出任何刑事懲處。暫委審裁官的相關裁定正確。
申索人的其他論點
16. 申索人在表格九中另提出了以下論點:
(a) 暫委審裁官將該銅幣說成「金幣」;
(b) 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與被告人無合約關係;
(c) 申索人告被告人是否正確;
(d) NGC美國的鑑定是否有錯,申索人所得的複鑑是否有效。
17. 在聆訊當早,申索人向本席提交進一步陳詞稱:
(a) 代表被告人的張小姐欺騙法庭;
(b) 暫委審裁官錯誤理解申索人與被告人早前涉及的另一訴訟 (DCCJ 289/2020);
(c) 錯誤地不接受申索人所得的複鑑;
(d) 被告人欺騙法庭稱他們沒有評級師和儀器進行外觀審查。
討論
18. 暫委審裁官將該銅幣稱為「金幣」,只是一個簡稱,並無影響他就案件的任何裁斷。
19. 暫委審裁官指出案件的其中一個爭議點是該銅幣的真偽。
20. 本席對此有保留。如暫委審裁官在審訊的判決理由書(「理由書#1」)第46段記錄:
「 NGC香港一方在開案陳詞說法庭可以假設『該銅幣』是假,他們亦會接受這個假設。」
21. 基於被告人的立場,該銅幣的真偽並不是一個爭議點。
22. 但暫委審裁官並不是單因申索人不能證明該銅幣為贗品裁定申索人敗訴,他亦有基於該銅幣為贗品這角度作交替性考慮。
23. 暫委審裁官另裁定因有關的宣傳單張由廣州國標發出,NGC美國/香港沒作出當中所載的陳述。
24. 本席對此亦有保留。
25. NGC美國所提供的真品擔保,實與宣傳單張中所載的相同[2]。
26. 再者,雖則有關的宣傳單張由廣州國標發出,並不代表被告人不能將當中的內容引用為其陳述。特別,申索人的證供是他在NGC香港的辦事處索取該宣傳單張的。
27. 但同樣地,暫委審裁官並無只因上述裁定判申索人敗訴,他亦有基於該宣傳單張是由NGC美國/香港發出這角度作交替性考慮。
28. 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大部份仍圍繞該銅幣是否贗品,NGC的鑑定是否有錯,申索人所得的複鑑是否有效,申索人是否應告廣州國標等。
29. 基於以上就暫委審裁官裁決的分析,特別因暫委審裁官有作出上述的交替性考慮,那些理由最終不會影響裁決。
30. 對裁決最重要是考慮,是申索人拒絕交出該銅幣予NGC美國作審驗。
31. 申索人拒絕交出該銅幣作審驗是不爭的事實。
32. NGC美國/香港有權就鑑定保證定下條件,而相關的條件亦詳列相關的文件中。
33. 申索人解釋他拒絕的原因,稱他曾因將另一古幣交被告人作評級,但盒子被打爛。
34. 但每件事情須獨立處理,不能混為一談。若被告人上次有錯,申索人可就該錯誤作出追究,但並不代表他有權不依從有關的條件。
35. 申索人拒絕交出該銅幣審驗,有兩個效果。
36. 其一,就被告人是否有作出失實陳述,申索人不能證明若他依從相關條件,被告人仍不會賠償。換句話說,申索人不能證明相關陳述失實。
37. 就這點,暫委審裁官並無錯誤.
38. 其二,就申索人與被告人是否有合約:
(a) 暫委審裁官分析,宣傳文件即使是要約,申索人因拒絕依從相關條件,故並無接納要約,故申索人與被告人合約;
(b) 本席認為暫委審裁官的分析基本上沒錯;
(c) 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即使申索人與被告人就鑑定保障有合約,相關的條件是合約條款一部份,申索人卻沒依從相關條款要求賠償,申索人的要求同樣不成立。
39. 申索人稱相關條款不合理、過時,因香港有錢幣展,不用將該銅幣送往美國審驗。
40. 但這不是合理與否的問題,而本席亦不認為相關條款不合理。
41. 再者,被告人的證據稱香港沒有評級師和儀器,來港參加展覽的NGC美國高層不是評級師,暫委審裁官是否應信納被告人證人的證言,這是事實的評估,不是法律問題。
42. 就DCCJ 289/2020,本席同意暫委審裁官的觀察與裁斷。該案的結果是基於與訟雙方和解,不涉及法庭就事實或法律的獨立裁斷。
結論
43. 基於以上考慮,申索人擬提出的觀點部份雖可能涉及一些法律觀點,但全無勝算。
44. 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
45. 不作訟費安排。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當中提及的NGC為NGC美國。
[2] 亦見張玲2019年9月4日的證人陳述書第24.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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