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100/2017
[2018] HKDC 4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00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郭嘉婷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
政區 |
|
胡可詩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約瑟律師行延
聘,代表被告人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欺詐罪,涉案金額約為99萬餘元。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事發時,被告人與另一名人士是涉案公司的董事及股東,各持有50%股份。
4. 案發前一個星期,受害銀行向涉案公司批出了一筆港幣5,500,000元的銀行融資貸款,其中包括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推行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的貸款保證,政府會承擔100萬元貸款中的50%。
5. 大約一個星期後,被告人的涉案公司,根據信貸計劃,向銀行提交了就兩張公司發票,涉及發票金額共123萬餘元,該兩張發票看起來是涉案公司會將一批成衣產品賣給一間八達貿易公司。銀行信納該兩張發票,一共發放了涉及控罪的貸款數額予涉案公司。
6. 涉案公司稍後一直沒有還款,其後銀行向八達貿易公司查詢,八達證實他們沒有與涉案公司有任何業務來往,也確認該兩張發票是虛假的。
7. 由於涉案公司一直沒有還款,所以政府亦需要向銀行支付了之前貸款承擔,即49萬4千餘元,作為貸款保證。
8. 案發後,被告人於2007年2月離開香港,直至2017年10月回港時被捕。
被告人的背景
9. 年64歲,早前離婚,於2004年與另一名女子生下了一名兒子,現年14歲。在兒子大概3歲時,該女子已離開了被告人,所以由被告人一人獨力撫養兒子。由於兒子尚小,所以他一直留在內地,照顧兒子,在佛山任職服務部主管,月入7千餘元等。現兒子可以獨立生活,在學校寄宿,所以他決定返港自首。
10. 被告人本人患有心臟病及三高,分別於2005年及2015年曾接受過兩次通波仔及搭橋手術。他刑事紀錄良好。
量刑
11.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紀錄良好。
12. 辯方通知法庭,同案另一名被告人早於2012年在另一位法官席前認罪,被判監18個月。
13. 本席也考慮過以下兩宗案例:—
(1) HKSAR v Yu Lai Lai(CACC 242/2013),
(2) HKSAR v Tsang Mei Yuk Sylvia(DCCC 104/2014)。
14. 根據Yu一案,上訴庭提及,在量刑時需考慮以下幾項因素:—
(1) 涉案款額;
(2) 被騙銀行的數目;
(3) 欺騙行為的持續期間;
(4) 銀行的損失;及
(5) 各個被告人角色等等。
本案案情
15. 被告人使用了兩張假單向銀行騙取了大約一百餘萬元貸款金額,只涉及一次行為,向一間銀行提供了兩張假單,公司一直沒有還款,銀行及政府共損失差不多一百萬元。
16. 本席也考慮了同案另一位被告人,涉及由另一名法官處理的案件的判詞,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俊傑(DCCC1100/2017)。
17. 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背景各方面情況,本席以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刑期定為20個月監禁。
18. 另外,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年事已高、患有心臟病及做過手術,同意另一法官的看法,可進一步寬減兩個月給被告人。
19. 至於被告人自首這點,法庭認為由於早前是他自己自行離港,事隔了十年後他才回港被捕。本席不認為這情況可構成減刑因素。
20.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8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