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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6/2023
[2024] HKDC 15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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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曉毅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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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興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Robinsons Lawy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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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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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2年9月15日下午四時許,一名79歲的長者施先生接到一名男子來電,訛稱他是其女婿,急需現金150,000元作為擔保之用。施先生不虞有詐,與妻子按指示到尖沙咀。被告出現,向受害人聲稱是其女婿的朋友,並以其手提電話讓施先生與之前提及的男子通話,後者在電話中吩咐施先生把錢交給被告。此時警方出現向施先生及其妻子查問之後把被告拘捕。
2. 警誡之下被告承認有替人收取金錢,以換取免除其10,000元的債務。
3. 就其行為控方控告他「串謀詐騙」,被告在認罪及承認上述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4. 串謀詐騙罪最高可處監禁14年,本身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涉及的情況及源頭罪行有極大之不同。是次事件基本上是一宗電話詐騙,也是警方列為「猜猜我是誰」的電話詐騙。最普遍的干犯方法就如本案一樣:一名不明的人士會向一些沒有戒備心或文化水準不高的長者訛稱是其親人,因為犯了事而急需現金,要求對方借出款項;而該長者亦一時慌亂、沒有查究之下急急安排張羅金錢交出。此等案件之中被拘捕的,往往是被指示到現場收錢的人,但該角色是整個詐騙行動中重要的一環。沒有被告這等前線步兵,幕後主腦亦較容易追尋。
5.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上訴庭指出,電話詐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應採用更高的量刑基準,以4年監禁為始以收阻嚇之作用。
6. 本案涉及至少多於一人,亦有基本的部署和安排。雖然本案並無證供顯示被告是本案整件詐騙行為的主腦;但沒有他的參與,不可能令詐騙的計劃得以完成,而被告亦令警方無法追尋及拘捕幕後主腦。本席不認為該人自稱是受害人的甚麼親戚,會對其刑責會有任何影響,因為這樣推算下去,看來是愈疏遠的親戚被告的罪責愈輕;這根本在邏輯上說不過去。
7. 本案涉及150,000元,當然與一般商業詐騙相比並不算極多,而被告所得的只是換到免除償還10,000元債務。但法庭所考慮的是受害人所受的損失,而不是被告實際的得益。150,000元對一般人來說並非是一個小數目,而對一位長者而言,這可能是他能使用的金錢的絶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在考慮在整體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應跟隨上訴庭的指引以4年監禁為量刑基數,按其認罪而下調32個月。
8. 本案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理由是案件猖獗及罪行的性質以及對社會大眾的禍害;為此控方提供了總督察鄭思為的誓章作為支持。辯方對總督察的學歷、處理有關罪行數據的經驗並無爭議,亦對其作為有關證供的資格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9. 鄭總督察指出,這是常見的電話騙案的一種,不法份子會訛稱是受害人的親戚或朋友急需現金而要求受害人提出現金交出,而受害人會把錢存入銀行或交予指定的來人。
10. 於2018年有關案件只有615宗,涉及的金錢有$60,000,000左右,並逐年遞增;於2023年有3,213宗,涉及的接近一億;於2024年上半年有3,220宗。
11. 本席接納警方提供的數據,認為此等案件有愈來愈猖獗之勢。被告參與的犯罪行為對受害人本人與及社會亦有極之嚴重之傷害,所以本席決定就應處的刑期上調三分之一,被告在是次程序應處的刑期為42個月監禁。
12. 根據控方提供的被告個人資料及認證口供,被告今年35歲,中五畢業,報稱地盤工人,在案發之時並沒有刑事案底。於2024年4月他因兩宗販毒罪被高等法院原訟庭處以8年零4個月監禁,原定於2028年5月12日服刑完畢。當然,以本案而言,這是他被裁定就上述之販毒罪定罪之前所干犯的,所以本席以其沒有案底而處理。
13. 就被告的背景,辯方亦無提出特別之減刑理由。
14. 按理說兩案是獨立的犯罪行為,所以並無任何減刑之理。但本席考慮過,被告本身已應其他罪行得被監禁直到2028年5月,所以酌情就是次之刑期中有8個月與現刑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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