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3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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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係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佢否認控罪。在審訊之後,陪審員係以五比二之數,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涉案嘅毒品係0.78公斤嘅海洛英鹽酸鹽,與及0.18公斤嘅單乙酰嗎啡鹽酸鹽。 被告今年29歲,係內地人,有受過大專程度嘅教育,佢喺廣州一直有工作。喺2012年中佢話轉替一名叫做Kelvin(?)嘅非洲籍人士工作,主要係由國內去外國,帶衣物嘅樣本返去中國。佢話今次係佢第二次出國,而行李篋係住喺馬來西亞嘅另一名非洲籍男子係替佢安排,然後帶上飛機,嚟到香港嘅。 被告嘅辯護係佢唔知道行李篋裡面嘅暗格收藏咗毒品。好明顯,陪審員並不接納被告人嘅講法,而最後係判佢罪名成立。本席亦要根據陪審員嘅裁決,去考慮判刑。 本案涉及嘅有比較常見嘅海洛英鹽酸鹽,亦有另一種6-單乙酰嗎啡鹽酸鹽。政府化驗師嘅證明書指出,後者係一種嗎啡酯鹽。控辯雙方喺呢個階段就不爭議作為判刑基礎,兩種毒品嘅性質應該係相等。 本席已經閱讀過另一位原訟庭法官嘅判刑理由,即係HCCC 265/2011年HKSAR v Kharim Omari,該案其實都係處理咗相同嘅問題嘅。喺呢個基礎上,本席要考慮嘅有效毒品嘅份量就變成係相等於960克嘅海洛英鹽酸鹽。根據案例,除咗毒品嘅份量,法庭需要考慮到案件是否涉及國際販運嘅呢一個加刑因素,好明顯,本案係有呢一項因素嘅。 在考慮後,本席決定以22年作為刑期起點,呢一個已經係包括咗半年因為國際販運因素嘅向上調整。就本案嘅情況而言,本席係睇唔到有任何嘅求情或者係減刑嘅因素,因此,判刑係22年。
被告人係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佢否認控罪。在審訊之後,陪審員係以五比二之數,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涉案嘅毒品係0.78公斤嘅海洛英鹽酸鹽,與及0.18公斤嘅單乙酰嗎啡鹽酸鹽。
被告今年29歲,係內地人,有受過大專程度嘅教育,佢喺廣州一直有工作。喺2012年中佢話轉替一名叫做Kelvin(?)嘅非洲籍人士工作,主要係由國內去外國,帶衣物嘅樣本返去中國。佢話今次係佢第二次出國,而行李篋係住喺馬來西亞嘅另一名非洲籍男子係替佢安排,然後帶上飛機,嚟到香港嘅。
被告嘅辯護係佢唔知道行李篋裡面嘅暗格收藏咗毒品。好明顯,陪審員並不接納被告人嘅講法,而最後係判佢罪名成立。本席亦要根據陪審員嘅裁決,去考慮判刑。
本案涉及嘅有比較常見嘅海洛英鹽酸鹽,亦有另一種6-單乙酰嗎啡鹽酸鹽。政府化驗師嘅證明書指出,後者係一種嗎啡酯鹽。控辯雙方喺呢個階段就不爭議作為判刑基礎,兩種毒品嘅性質應該係相等。
本席已經閱讀過另一位原訟庭法官嘅判刑理由,即係HCCC 265/2011年HKSAR v Kharim Omari,該案其實都係處理咗相同嘅問題嘅。喺呢個基礎上,本席要考慮嘅有效毒品嘅份量就變成係相等於960克嘅海洛英鹽酸鹽。根據案例,除咗毒品嘅份量,法庭需要考慮到案件是否涉及國際販運嘅呢一個加刑因素,好明顯,本案係有呢一項因素嘅。
在考慮後,本席決定以22年作為刑期起點,呢一個已經係包括咗半年因為國際販運因素嘅向上調整。就本案嘅情況而言,本席係睇唔到有任何嘅求情或者係減刑嘅因素,因此,判刑係22年。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