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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5/2019
[2019] HKDC 16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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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歐陽𢁉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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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偉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陳胡律師行延聘,代 表被告人 |
| 控罪: |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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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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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案情
2. 2018年4月26日,警方搜查被告人位於粉嶺的住所,並在客廳發現一部桌面電腦,內有兩個硬盤及一部手提電話,共載有557個涉及兒童色情錄像,分類如下:
| 級別 |
類別 |
涉及錄像數目及兒童估計年齡 |
| 1 |
影像描劃色情姿勢,但無性活動 |
64 |
| 2 |
兒童之間的性活動或兒童單人自瀆 |
117加1(來自被告人的流動電話) |
| 3 |
成人與兒童之間無插入的性活動 |
9 |
| 4 |
兒童與成人之間插入的性活動、虐待狂或獸交 |
366 |
4 - 15歲 |
316 |
| 0 - 3歲 |
7 |
| 集體性行為 |
30 |
| 虐待狂 |
8 |
| 獸交 |
2 |
虐待狂 + 集體性行為 |
2 |
| 虐待狂 + 獸交 |
1 |
總數 |
577 |
3. 警方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主要透過Foxy下載涉案影片,有幾個兒童色情錄像則以迅雷下載。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4. 被告人現年25歲,未婚,有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高級文憑學歷,現時任職跟車工人,月入13,000元,與父親同住,會給予7,000元家用,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侯大律師陳述被告人本性善良,一向奉公守法,與家人關係融洽,因性格內向,常與電腦為伴,在好奇心驅使下干犯本案,現已深感後悔,並且親自撰寫求情信件,希望本席從輕發落。另外他的家人,包括父親、母親、姊姊等亦有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件,更加親自出席法庭聆訊,支持被告人。
5. 此外沒有證供顯示被告人發放已管有的兒童色情錄像。
判刑
6.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行嚴重,在律政司司長訴陳安順(譯音)([2018] 3 HKLRD 441案),上訴法庭重申此類罪行的嚴重性。上訴法庭強調,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其實間接鼓勵了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行業,假如無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感到興趣,便會大大減底製作者剝削兒童,利用他們製作色情物品的動機。為著保護兒童,避免他們遭受性剝削,法庭需採納嚴苛的判刑,以杜絕此等卑鄙行為。判刑時,保護兒童的重要性遠高於罪犯的更生,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一案([2008] 5 HKLRD 519),上訴法庭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訂下了清晰量刑指引,並指出法庭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除情況特殊,否則法庭應該判處即時監禁。根據上述指引,如果案件涉及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法庭需要嚴厲對待。一般而言,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即使只涉及數張物品,至36個月監禁。此外假如被告人曾有涉及侵犯兒童的同類犯案紀錄,兒童的年齡特別年幼,被告人打算散佈物品,或者物品數量眾多,均會構成加重罪責元素。
7. 在本案中,被告人管有合共557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片,當中屬第四級的數量頗多,共有366段。此外,部分涉案影片當中的兒童,年紀十分幼小,甚至有3歲以下,另外又有群交(即集體性行為)、虐待狂、獸交等等情況,上述因素令到本案更為嚴重。但本席始終接納相對於同類案件而言,本案並不屬於最嚴重的類別。
8. 考慮到上述因素,包括涉案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級別、內容、兒童的年齡等,本席採納27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在答辯提訊期間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刑期因此下調至18個月。除此之外,被告人年紀尚輕,背景良好,加上他自2018年4月被捕,至控方於2019年8月正式落案,期間有一年多的時間,本席接納被告人及其家人必定因此飽受煎熬,生活或多或少亦會受到一定影響。
9. 考慮到所有情況,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額外給予被告人兩個月的刑期扣減,將刑期下調至16個月。因此被告人判處1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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