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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171-2172, 2174/2020
DCEC 838, 961-962/2022
[2025] HKDC 13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0年第2171-2172號,2020年第2174號
僱員補償案件2022年第838號,2022年第961-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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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六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均為:
| 申請人 |
CHAN MAN S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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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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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風采中學(教育評議會主辦)法團校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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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5年7月29-31日及8月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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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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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1978年出生。他自2009年10月起受聘於答辯人,職位為老師,在風采中學(「該中學」)教授體育及數學。
2. 申請人親自行事,分別在2020年及2022年,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該條例」)向答辯人開展了一共七宗僱員補償申索。
3. 這是其中六宗案件(除了DCEC963/2022)的一併審訊,根據指稱意外發生的時敘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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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指稱意外日期 |
指稱受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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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174/2020(「2174案」) |
12 November 2018(「指稱意外1」) |
下腰背撞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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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172/2020(「2172案」) |
10 December 2018(「指稱意外2」) |
精神創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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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171/2020(「2171案」) |
29 January 2019(「指稱意外3」) |
頭部受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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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961/2022(「961案」) |
30 October 2019(「指稱意外4」) |
精神創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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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838/2922(「838案」) |
8 June 2020
(「指稱意外5」) |
精神創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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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962/2022(「962案」) |
10September 2020(「指稱意外6」) |
精神創傷 |
4. 申請人在審訊開始前數天,發出以下書信提出申請:
(a) 日期為2025年7月23日的信件,申請先審理2171案及2174案及押後餘下四宗案件與DCEC 963/2022一併審理;
(b) 日期為2025年7月24日的信件,申請“在無訟費下撤銷”這六宗案,或“在無訟費下撤銷”2171案和2174案,而2172案,838案,961案及962案與DCEC963/2022一併審理;及
(c) 日期為2025年7月27日的信件,“緊急申請法庭命令答辯人預備每一單僱員補償案件的所有有關閉路電視紀錄”。
5. 在審訊的第一天,經商討訟費情况後,申請人不再繼續申請撤銷案件。經聽罷雙方陳詞後,本席拒絕要求答辯人提供閉路電視紀錄的申請。本席亦裁定會繼續審訊2172案,838案,961案及962案(共稱「該四宗精神創傷案」)的責任問題,然後才處理會否將該四宗精神創傷案的賠償金額問題押後與DCEC 963/2022一起審訊,就這裁定,本席會在後面交代。
A. 僱主在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的法律原則
6. 該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不論受僱於任何工作的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按照本條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後加强調)
7. 在該四宗精神創傷案中的其中一個關鍵問題,是申請人是否如第5條第(1)款裏所訂明的“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
8. 區域法院羅雪梅法官在 楊艷娥訴保良局第一張永慶中學[1]一案中,就著員工在工作期間聲稱遇上意外引致精神問題但沒有肉體受傷的情況訂下以下原則:
(a) 被僱主暫停職務對於僱員可能事出突然,但僱主有權在該情況下暫停僱員職務,因此此舉並不構成“意外”;[2]
(b) 即使僱員對於發生的暫停職務事件感到震驚,但僱員可能天生性格傾向使然,而因此對事件作出這樣大的反應。無論被停職或收到停職信均不可被視為“意外”;[3]
(c) 在僱主與僱員的談話中,僱主若用了不適當的字眼,可構成“意外”,但要符合“意外”的定義,談話的內容要是“突然發生且不幸”;[4]
(d) 決定事件能否構成“意外”時,著眼點不是關乎停職、解僱或批評事件的本身,關鍵是執行或處理該停職、解僱或批評事件的方式。因此,當在這類事件中以有關談話作為“意外”的基礎時,那麼,該說話必須要是“不一般、不適宜的”,還要是“突然發生且不幸的”;再者,此等說話需導致該僱員受到心理傷害;[5]
(e) 即使校長曾“手指指”及眼神凌厲地責罵教師,與及曾經說過教師犯了“professional misconduct … 而家俾verbal warning 你 …”這類的說話,這是答辯人作為辦學機構的正常事情,不超出涉事教師的合理預期,不是意料之外的事情。校長的處理方式沒有不妥當之處,不構成該條例中的“意外”;[6]
(f) 在斷定“身體受傷”是否由意外引起一事,法官並非必須依賴醫學專家的協助,反之得運用常識判斷。 [7]
B. 判定事實
9. 就該四宗精神創傷案的相關事情,申請人提出很多的觀點和爭議,包括事件的起因,對錯及校長和校方有否適當處理事件等。
10. 如楊艷娥案中訂下的原則,當以事件中或與事件有關的談話作為“意外”的基礎,從而考慮申請人是否“遭遇意外”時,著眼點不是這些事情本身,而是該說話必須要是“不一般、不適宜的”,還要是“突然發生且不幸的”,而此等說話需導致該僱員受到心理傷害。
11. 所以本席在下面就該四宗精神創傷案的事實裁决,只處理牽涉這些談話是否令申請人“遭遇意外”的相關事實,而不會著眼於申請人在這些事情本身的批評及對錯爭議等等。
B.1 2174案/指稱意外1
12. 申請人在他的證人陳述書就指稱意外1的陳述如下:
“本宗工傷案件的內容如下:
2018年11月12日上午10時20分,教員室。
11月12日,星期一,早上,體育課後約10時20分,我返回教員室坐低改數學簿,一坐低往後挨時,被支撐椅背鐵片的突出部分挫傷背部脊椎。”
13. 申請人已經用了這張椅5至10年。根據呈堂照片顯示,該椅是一張辦公椅,椅背表面由布料包裹,內裡有海綿以提供承托。不爭議的事實是指稱意外1發生前,申請人對該張椅從來沒有投訴,而當指稱意外1發生時,該椅背的布料是完好無缺,而審訊文件夾中見到椅背布料破開的照片[8],是申請人在2018年11月21日左右拍下,拍下前他自己剪開該椅背頂部的布料,以展示椅背內的支撐鐵片頂部末處的位置。他指稱該位置的鐵片末處凸出,”梗到” 他背部。
14. 不爭議的事實是雖然申請人指稱在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發生該指稱意外1:
(a) 他沒有當日或往後幾日,向校方或任何人指稱發生該意外;
(b) 當日及往後幾日,他都沒有請病假,也沒有睇醫生求醫,他如常回校教書;
(c) 在2018年11月21日,申請人將該椅背的布料剪開,將該椅推至校長室給校長察看,並表示耳背損毀,問校長可否申請工傷假;而校方亦即時為申請人更換另一椅子;及
(d) 申請人在2018年11月22日,到匯康醫療中心求醫,病假證明書記錄申請人下背部撞傷 (“contusion – lower back”)[9],獲發2日病假。
15. 答辯人爭議,就算申請人如他所指稱在2018年11月12日上完體育堂後坐下椅子時往後挨大力一點,給椅背“梗襯”,申請人未能證明他因此受到身體創傷,亦未能證明在9日後睇醫生時指稱的下背部撞傷,是由指稱意外1所引致。
16. 答辯人向申請人指出,就是從照片清楚可見,椅背內的支撐鐵片的末處,就是申請人指凸出來 ”梗到” 他背部的地方,是接近椅背頂部,當申請人坐下挨後時,該凸出處會接觸申請人背部的較高或中間的位置,而不會 ”梗到” 他的下背部。經過審視這些照片後,本席同意答辯人這點。
17. 申請人在被盤問到該點時解釋說,應該是痛楚由背部中間“蔓延”下去至他的下背部。
18. 本席不接納申請人該解釋,因為明顯地,舉證責任在申請人身上,這個所謂痛楚由一個受傷的地方蔓延到另外一個地方的聲稱,需要有專家証人的證供來證明,一個聲稱受傷者的個人猜測或指稱不足為證。
19. 另外,在本席面前沒有任何照片或任何證據 (客觀的或甚至是申請人自已的指稱都没有),顯示申請人所指稱的背部創傷的情況,到底是瘀傷,有否皮膚受損等等。換句話說,申請人只是空泛地聲稱指稱意外1令他背部有“挫傷”,並無任何當時的其他證據顯示他真的因此而受了創傷。
20. 況且,
(a) 勞工處在2019年1月21日發出的Medical Report for Employees’ Compensation[10],提到申請人曾有因為2017年1月彎低腰為他女皃洗澡而導致的背部痛楚病歷;
(b)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在2019年2月20日發出信件[11],向該中學及申請人指出
“諮詢醫學意見後,認為未能確定上述僱員背部的傷患(lower back contusion)及獲發相關的病假是否與上述報稱的意外有關”。
21. 再者,本席亦認為在上面第14段提到申請人的行徑(就是申請人在指稱意外1令他背部受傷後,他並沒有向任何人報告,沒有請病假,沒有睇醫生,直至在9日後(2018年11月21日),才向校長投訴及求醫),與他背部因指稱意外1受了傷的聲稱完全不符合。
22. 所以,本席裁定申請人未能證明他因指稱意外1,而受了任何或聲稱的身體創傷。
B.2. 2172案/指稱意外2
23. 概括而言,申請人的案情是,他和同事陳少麗老師(「陳老師」)在2018年12月3日下午應該出席羽毛球學會活動,但是陳老師沒有出席,以致申請人需要額外地留下照顧學生。因此,申請人在2018年12月10日和陳老師討論陳老師缺席羽毛球學會活動一事 (「該對話 」)。在跟陳老師討論期間,他被陳老師“刑事恐嚇”,要“整蠱”及“殺死他”,令他精神創傷。同日,申請人向校長投訴陳老師恐嚇他。其後,申請人亦報警,指稱被陳老師“刑事恐嚇”。
24. 雙方不爭議的,是當時申請人在完全沒有通知陳老師和得到陳老師的同意下,偷偷地將該對話錄音,而現在申請人將該對話的其中15分鐘左右的對話錄音(「該錄音」)呈堂作為證供。
25. 申請人強調,而陳老師在口頭證供時亦爽快地承認,在這對話中陳老師說了“整蠱你”、“害你”、“玩你”等詞語多次,重要地,亦說了“殺你”2次。
26. 陳老師的證供[12],是在該對話中她多次向申請人就她缺席該羽毛球學會活動承認責任及道歉,但申請人不接受,並多次引導她指其實是副校長及她共同陷害申請人失職,並不斷重複說她這做法會害死申請人,所以她才解釋說:「我唔係玩你,如果我要玩你,我一早玩咗你,如果我要殺你,我一早殺咗你」。她這樣說,目的是為了讓申請人明白她完全無意陷害他,而不是恐嚇他。
27. 首先,本席接納代表答辯人何大律師的陳詞,法庭在考慮該對話時,最重要的是了解及考慮該對話的語境(context),包括事情起因,內容,景況,上文下理,語調等等,而不應該像申請人般,只是抽出和強調個別單詞,去理解該對話。
28. 第二,本席認為申請人這樣在沒有通知陳老師而偷偷地錄音了該對話,代表申請人有事先預備和預計該談話內容、目的、方向和他自已的用詞和字眼;相反地,被偷偷錄音的對方,只會把該對話當作平常的交談,沒有任何的預備,亦沒有為意要防備對方的用意。本席在考慮該對話時,會牢記這因素作為了解和評定該對話的一個重要背景。
29. 在申請人及陳老師口頭作供時,本席聽取了該錄音的不同部分多次。本席接受答辯人就該錄音的以下騰本摘要,並將較重要部分後加強調:
(a) 陳老師不下10次表示自己因一時遺忘而缺席羽毛球學會活動,並同意她沒有及時通知申請人是自己的過失,她會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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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錄音的時間標記 |
陳老師的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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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 6:51 |
我真係好唔舒服所以我唔記得咗同你講,成件事係我唔啱啦,咁所以其實你打俾我,我係無為意嘅,咁我咪唔啱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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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7:19 |
我完全唔介意嘅,我真係失職,唔小心,我唔記得咗打俾你,OK?明唔明白?咁我真係唔啱呀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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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 7:42 |
我講咗,係我唔記得咗打俾你,係我唔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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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8:25 |
咁其實就真係我唔啱啦係咪?咁我諗你唔需要再話俾我聽我有啲乜嘢唔啱,我知道㗎啦,我知道自己衰咗啦。咁我願意承擔個責任嘅,係咪?所以你又唔使勞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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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 8:40 |
我失職囉,我唔係怪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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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 9:18 |
我係無理由咁樣,但係我真係衰咗嘛…無原因㗎,喺嗰一刻係無人知道我會走㗎其實,我都無諗過我會走㗎。我都係完全遺忘咗要通知你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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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 9:49 |
啫係我覺得我自己真係有啲嘢做錯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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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 10:18 |
我無心去通知你嘅,我無心裝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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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 10:53 |
我衰咗咪衰咗囉,有咩問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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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 – 14:35 |
啫係我做錯嘢,我係樂意承擔嘅,係我錯,OK |
(b) 在該對話中,而在口頭作供時申請人亦確認,他不接受陳老師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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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錄音的時間標記 |
申請人的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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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 – 9:20 |
咁你咪食咗隻死貓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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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
你,你同彭老師好熟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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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 11:25 |
個問題呢,彭老師好針對我嘅,佢就係次次呢就專登要留難我,我覺得唔係你衰呀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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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 12:40 |
你有你嘅專業操守,唔好聽人哋講 |
(c) 在該錄音時間標記12:52 – 14:00,有以下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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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你不嬲都好好㗎嘛,但而家對我,對我一時唔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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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係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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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但係一時唔小心可能對我係足以致命㗎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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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唔會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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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知唔知道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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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唔會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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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我而家話俾你聽,真係會令到我足以致命
所以你睇住我
我已經知道係我係哩度上堂,我唔係,我其實我報咗比校長㗎喇
其實上一次呀鄭Sir呢我咪話係教員室大聲嘈,我、我都唔想
你係新老師,係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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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我唔怕你嘈我,我亦都唔怕你話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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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我,我怕我嘈影響到大家丫嘛,明唔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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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你記住,其實我要害你,我一早害咗你,我任何一樣嘢都可以害咗你
我要整蠱你幾難啫,我教咗廿幾年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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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係囉,你經驗豐富丫嘛咪就係
你會唔會咁一下子咁唔小心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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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我要整蠱你,我要整蠱你,我整蠱咗你好耐啦,陳Si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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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我同你無仇無怨你無必要整蠱我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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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我要整蠱你我要整咗好耐,你要比我整你我有幾難啫?我做課外活動㗎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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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你同我無仇無怨做乜要整蠱我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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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係喇,所以 … (辨認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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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係喇你做課外活動,你啲斤兩十足
所以你點會唔記得、唔記得、唔記得哩樣唔記得嗰種、唔記得、唔記得 |
(d) 在該錄音時間標記14:27 – 16:13,有以下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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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所以呢成件事如果有任何嘢係賴咗落你度嘅話,你話番俾我聽,咁我同你落下面講
即係我做錯嘢,我樂意承擔
有人話你做錯嘅話你話比我聽,我樂意,係我錯,好冇,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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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輕聲)好嘢、好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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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你話哩件事係我問題啦總之就
總之啲嘢辣咗落你度呢,Report我啦我應承你,責任以後我負責
拿,係呀,真係嗰句,我要害你,我害咗你好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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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你要點害我呀,不如你話比我聽等我有防備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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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成個決策嘅過程裏面我要卸你嘅話,我郁咗你好耐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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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好驚喎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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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你記住我係一個好experienced嘅老師
如果我真係整蠱你,真係處心積累整蠱你嘅話呢,你就好惡搞㗎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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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我咪就係話你係一個experienced嘅老師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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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所以我係唔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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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Experienced嘅老師又會唔小心
哩個都會係一個問題黎㗎喎知唔知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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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梗係會啦,任何人都可以有唔小心嘅時候,咁所以呢
我要整蠱你,我唔止係今日整蠱你
我讀咩科㗎?我讀會計㗎嘛
我係教育學碩士,我有哩一個會計學碩士㗎嘛
我要玩你,我玩咗你好耐
我同你講,如果我要整蠱你嘅話,我一早殺咗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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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點殺我呀?好驚呀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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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 |
點樣都可以殺你
所以如果我唔係有心害你嘅話,我同你講咗5點前你負責,5點後我揹
有啲咩你去下面講我唔會出聲,我亦都唔會卸下面,好冇?OK?
即係So far 黎講,我一路同你合作,我從來都係(辨認不到)
但係我真係睇漏咗啲嘢
所以佢有任何有咩“Gut”你哩件事嘅呢,你話係我、我揹
因為係我失職丫嘛,我樂意㗎其實,好冇?
唔好咁擔心啦 |
30. 本席認為,考慮整個對話,明顯地,陳老師只是想表達她真的是因為不小心,所以缺席該活動,而不是如申請人所指,陳老師不是不小心 ,反而是接受了其他老師指使,要陷害申請人。而陳老師提及“整蠱、害你、殺咗你”等等,只是想重複地安撫申請人,就是如果陳老師真的想害申請人,陳老師已經會成了功,所以顯示了陳老師不是如申請人所想,故意要害申請人。到該對話完結前,陳老師還安撫申請人,告訴他“唔好咁擔心”。再者,是申請人自己先以“足以致命”這個說法,來誇張地表達申請人覺得事件的嚴重,而陳老師只是接著申請人的表達方法,以“整蠱、害你、殺你”等說法來跟申請人溝通。
31. 本席接納陳老師就該對話的證供,並判定陳老師在該對話裡,需然有用到“整蠱、害你、殺你”等的詞語,但陳老師沒有恐嚇申請人,反而是藉著她這樣的表達,來表示她對申請人並沒有陷害他的意圖,也沒有夥伴其他人一起陷害申請人。
B.3. 2171案/指稱意外3
32. 就指稱意外3,申請人的證人陳述書說:
“本宗工傷案件內容如下:
2019年1月29日,下午1時15分,男更衣室
我到男更衣室儲物櫃取回文件儲存器usb,當鎖門取回鎖匙時,因鎖匙較難抽出,我便用些力及身體貼近門抽出後欲轉身離開,便被門口突出的男性圖像牌的尖角弄傷頭部。”
33. 就以下案情,雙方沒有爭議。申請人指稱這樣弄傷頭部後,發覺頭部有流血,他只是進洗手間,以紙巾擦抹傷口,並未有到學校醫療室清潔和處理傷口,口頭作供時,申請人解釋,起初說可能是趕著上堂,後來說他去了午飯。然後,在當日下午2:52,他以WhatsApp短訊給校長說他不舒服,想4點10分離校,問校長可以嗎,及後在下午4:16-4:19其間,他4次致電校長,但校長未有接聽。當日稍後,申請人到幸福醫療中心求醫,當日醫生發出病假纸[13],證明申請人頭部受傷(“head injury”),需要病假休息三天。當晚11:23,他再以WhatsApp短訊給校長,附上他頭部受傷的照片及該病假纸,說他當天“下午我不幸被男更衣室門上的尖角弄傷頭部”。這次,申請人亦主動在2019年2月1日就填了工傷意外通知書[14],向勞工處申報指稱意外3。
34. 答辯人提出的爭議,說申請人雖然頭部受了傷,但申請人有關指稱意外3的證據並不可靠,申請人很可能在2019年1月29日下課後因其他原因弄傷頭部。
35. 答辯人陳詞說,申請人在作供時述說意外發生的經過有出入,一時說是拔了鎖匙出來後意外才發生,後來又說意外發生時,鎖匙仍未拔出,就是因為很難拔出,才發生意外。答辯人亦指申請人雖然受了傷,不去處理傷口,反而去午飯,極不合常理,申請人在下午2:52的短訊內沒有提及頭部受傷,只是說不舒服,也是不合常理。答辯人陳詞說,基於以上提及的,法庭應該拒絕接受申請人就指稱意外3的證供。
36. 本席接納申請人對意外經過的描述有一點出入,也同意申請人上述的行徑有些兒不合常理。但如呈堂照片清楚可見,亦没爭議的,是貼在門上的鋁合金男性圖像牌,突出來的厚度是大約2 cm,而它的角亦是尖的,申請人亦在意外發生後不久(雖然不是立即)就將他頭部受傷的圖片及醫生紙傳送給校長,足以證明他在當日頭部受傷。本席認為指稱意外3就如申請人聲稱地發生的機會率大於申請人當日在下午4時許離開學校後及去看醫生期間的短時間內,發生了其它意外,令他頭部受傷,而申請人立即決定編造指稱意外3這故事,當晚即刻通知校長。
37. 基於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本席接納申請人就指稱意外3的證供,判定指稱意外3就如申請人述說地發生了。
B.4. 961案/指稱意外4
38. 簡單而言,申請人就961案的案情如下,而就這些案情,答辯人基本上沒有爭議。在2019年10月28日,申請人出席他向該中學在勞資審裁處申索案件的聆訊。這聆訊被媒體報導。在2019年10月30日星期二早上,他返回該中學監考時,不同的學生向申請人投以怪異的目光,面部帶著嘲笑的表情,議論紛紛,並以“手機老師”這花名形容他,他亦聽到一些同學在他背後問:“陳Sir你做乜見報,你乜野事啊”,“點解要告學校”,“你有精神病呀?幾時又請假?”。申請人當時很不開心,感到尊嚴受挫,教師形象受損,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精神處於困擾狀態等等。
39. 申請人在他的申請書及他的證人陳述書中,都指稱該中學的前任校長曹先生與東方日報記者接觸及溝通,而記者並沒有接觸或詢問申請人,申請人亦表示意外,為什麼他向該中學的申索,並不涉及任何公眾利益,卻被媒體報導。申請人認為這些報導的用意,在於暴露他的個人資料,抹黑他本人,令到他在各方面都受到嚴重損害。
40. 在盤問中,申請人接受 (a) 在報章報道關於該聆訊及他個人的資料,公眾人仕都可以透過向勞資審裁處獲得的申索書副本裏得到,(b) 他曾發出道歉啟事作為和解DCCJ 456/2020誹謗申索案的安排之一,就他發出電郵給教育局局長及其他官員指稱前任校長曹先生向傳媒披露他個人資料以迫害他的誹謗言論道歉。
B.5. 838案/指稱意外5
41. 在申請書中,申請人指稱校務處失職及校長訓斥,導致申請人精神創傷。而他的證人陳述書的標題,是「工作期間不小心忘記上課,電話系統無緣無故出現故障(意外),及提醒老師忘記上堂的機制均意外地失效,引致精神壓力及創傷」
42. 838案的案情,扼要而言如下。在2020年6月8日早上,申請人忘記到課室上數學堂(課堂時間10:30至11點),但他的手提電話及座位電話都沒有響,直至10:49校務處的陳善雯小姐 (「陳小姐」)行到申請人在教員室的座位,告訴他有數學堂要上,申請人才發現他自己忘了去上堂。雖然該班學生的班長說他在10:35已打電話到申請人的座位電話找他,但申請人說那座位電話沒有響。後來在11:53 陳小姐又成功致電該座位電話給申請人。在當日下午12:23,申請人到校務處和陳小姐談論該日上午的事情。在口頭作供時,申請人承認他有大聲責怪陳小姐為何這麼晚才去通知他上堂,期間校務處另一位職員吳鐵城先生(「吳先生」)亦參與討論。申請人覺得吳先生責怪他為何唔記得去上堂,雙方的同意案情是吳先生當時亦有提高聲線。申請人覺得“被故意延誤到課室上堂”,情緒感到十分困擾。當日申請人嘗試找校長釐清該事件,但卻找不着。翌日下午,申請人和校長和屈副校長在校長室內會面討論此事,申請人認為陳小姐故意拖延通知申請人要盡快到班房上課,校長卻迴避申請人這提問,卻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為何遲了很久才到課室上堂。在6月12日,校長及屈副校長及申請人繼續討論處理此事。此會面後申請人感覺到很困惑,很生氣。申請人覺得是他座位電話出問題,測試電話時電話操作正常,但有時其他同事說打了電話給申請人,說沒有人聽,但他當時卻坐在座位上,而電話沒響。申請人認為學校在處理電話問題一事上令他感到十分困惑,感到非常大壓力,似乎欲將電話問題問罪在申請人身上,明顯是想針對及歧視他。
43. 在口頭作供時,申請人同意在校務處對話時,沒有人提出要傷害他或作出會傷害他的行為。他指在證人陳述書說當時他「非常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15],意思指他有壓力時會不開心,會敲自己的頭及腳,而不是擔心其他人會傷害他。申請人亦確認,無論他同意或不同意校長處理該事件的方法和內容等等,在兩次和校長和屈副校長會面中,都沒有任何突發的言論或事情。
44. 在結案陳詞時,申請人說他覺得十分困擾和非常大的壓力,因為未解決這“電話問題”,他怕如果他忘記上堂時,不會被即時及有效地提醒,以致他錯過上堂。與此相關的,是本席接納陳校長的口頭證供,說在6月8日事發後的期間,學校職員曾經測試申請人座位的電話,發覺並未有故障。本席亦接納吳先生被申請人盤問時的證供,說該中學的電話系統並沒有任何中央控制或遙遠控制裝置,可以控制到學校的所有或個別座位電話不會發聲。
B.6. 962案/指稱意外6
45. 根據申請人證人陳述書的說法:
“本人在[2020年]9月10日早上10時多,張鎮邦助理校長及李嘉華老師前來我的座位,表達想跟進本人電腦密碼的事宜…
因本人剛上完課及在校因工作負面經歷感到有些壓力,感到有些頭暈頭痛….我告訴他們我有些不舒服及需要準備往後的課堂,請他們先自行幫忙處理,稍後再告訴我已更正的密碼…但當我行遠他們幾步時,李sir突然情緒有些失控地當眾在教員室對我大聲呼喝:“而家我地嚟幫你,係你唔畀我哋幫渣!"當時我感到受驚嚇!他說話大聲無禮,完全沒有尊重本人!令本人在公眾場合的尊嚴及形象嚴重受損!因當時我感到很頭暈頭痛及被嚇親,精神突然處於巨大的壓力,便迅速離開教員室食藥飲水休息…
…
自9月10日,這一次突然的意外,本人不時擔心電腦及資訊科技工具會再有意外,憂心再次因電腦問題的意外被嚇或被刺激!情緒不時處於驚恐及困擾的狀態,需要服食精神科藥物控制病情。”
46. 在被盤問時,申請人確認當時張鎮邦助理校長 (「張助理校長」)及李嘉華老師(「李老師」),有向他解釋來幫他處理他的電腦密碼事宜,申請人說他當時告訴了張助理校長及李老師他不舒服及需要準備往後的課堂等等,然後才離開了他的座位,但當被問到他有否等待張助理校長及李老師回應後才離開座位及走開,申請人支吾以對,及說完全不能記起。
47. 張助理校長的證供,是申請人只說了一句 「我現在沒有空」,便即刻離開了他的座位。李老師的證供是申請人突然站起來並離開了他的座位,期間並沒有對李老師說過任何話。雖然張助理校長及李老師這方面的證供有一點不同,但他們兩人都說申請人的離開十分突然,申請人並沒有等待他們的回應就走開。
48. 申請人並沒有向張助理校長及李老師作出任何盤問。
49. 本席認為張助理校長及李老師這方面的證供比較申請人的證供可信和可靠,並接納他們的證供。本席裁定當時申請人最多只是說了一句「我現在沒有空」,便即刻離開了他的座位。
50. 本席也接納張助理校長和李老師的證供,說李老師是以平和的語氣向申請人解釋只是想幫助他處理工作,並沒有對申請人大聲呼喝或表現不禮貌的地方,因為
(a) 本席認為他們的證供較有固有可能性(more inherently probable)。雙方同意的證供,是教員室是一個大房,全校的老師,都在那裡辦公,如果李老師如申請人所說,在那裡突然大聲呼喝,一定會吸引其他老師的注意,而張助理校長明顯地不能夠不處理該事件,但申請人確認當時張助理校長没有任何言詞和行動去處理該場面,包括制止或勸李老師等;
(b) 申請人以往的行徑,是他如果遇上類似的情況,他必定向校長或其他人投訴,要求他們釐清和處理。根據申請人的證供,他並沒有這樣做;
(c) 雖然申請人聲稱他當日受創傷,他當日並未有請病假;
(d) 申請人在事發後差不多一年半,在2022年4月17日才填寫「工傷意外通知書」,報稱發生指稱意外6。而該學校只是在收到這通知書時,才知悉原來申請人指稱有該意外。本席拒絕接受申請人口頭作供時的解釋,說申索僱員補償的時限是兩年,所以他在2022年4月想起指稱意外6,所以填該通知書。本席認為明顯地,申請人是知悉他有責任盡早向勞工處申報工業意外,而向勞工處申報和他會否向法院正式申索僱員補償是兩回事。
51. 所以,本席判定當時申請人沒有被呼喝,或被不禮貌對待。
C. 補償責任的判定
C.1. 2174案(指稱意外1)
52. 基於上述就2174案的事實判定,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評判申請人敗訴。
C.2. 2172案(指稱意外2)
53. 基於上述就2172案的事實判定,本席認為申請人預計了在該對話裏要跟陳老師商討關於他認為陳老師夥伴其他人陷害他的事情,及要說服陳老師他認為事件“足以致命”的嚴重後果。本席認為陳老師沒有在該對話裡恐嚇申請人。本席更加認為陳老師在該對話裏的說話並不是“不一般、不適宜的”或“突然發生且不幸的”。
54. 所以,本席裁定申請人並沒有“遭遇意外”。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判申請人敗訴。
C.3. 2171案(指稱意外3)
55. 基於上述就2171案的事實判定,本席裁定申請人的申請得直,答辯人需要支付申請人在該條例下應得的補償。
C.4. 961案(指稱意外4)
56. 雖然申請人認為他向答辯人在勞資審裁處申索的聆訊正常來說不應被報道,但這只是他自己一廂情願的想法,本席認為不是一件意料之外的事情。
57. 再者,他向該中學在勞資審裁處申索的事情會被該中學的同學知悉,也不是一件意料之外的事情。這些同學會奇怪、投以目光、提問、甚至嘲笑及挖苦,也是中學生慣常未成熟的行為的一部份,本席認為一點也不是“不一般、不適宜的”和“突然發生且不幸的”。
58. 本席裁定,明顯地,申請人並没有“遭遇意外”。本席拒絕人的申請,判申請人敗訴。
C.5. 838案(指稱意外5)
59. 明顯地,申請人在校務處與陳小姐及吳先生就他忘記上課的事情的討論,與校長及屈副校長兩次會面的討論,都是學校裡經常要處理的和是正常不過的事情。亦清楚地,在本案中,申請人關注和不滿的,是事情本身的處理對錯和處理方法和結果跟他自已的期望是否一樣,但在其中並沒有任何人有“不一般、不適宜的”和“突然發生且不幸的”的說話或行為。
60. 本席裁定申請人並没有“遭遇意外”。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判申請人敗訴。
C.6. 962案(指稱意外6)
61. 本席在上面已經裁定不接納申請人的事實聲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判申請人敗訴。
D. 補償額
62. 在這六宗案裏,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就相應指稱意外發出的表格7(在2174案)及表格9(在其餘五宗案)全部都評估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0%。
63. 申請人沒有就任何一份相應的表格7及表格9裏的評估根據該條例第18條提出上訴。
64. 亦是不爭議的,就是這六張表格7及表格9裏評估由於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裏,申請人都已經獲發及收取了全數的工資。
65. 所以,在2171案申請人在該條例下應得的補償評定為:
(a) 該條例第9條的補償:由於申請人的喪失工作能力評定為0%,申請人在第9條並沒有補償;
(b) 該條例第10條的補償:由於申請人在缺勤期間,都已經獲發及收取了全數的工資,他在第10條不應有任何補償;
(c) 在該條例第10A條下的補償:
該條例附表3第2段訂明:
“除第3段另有規定外,凡對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的僱員進行醫治,其僱主須付的醫療費為 —
(a) 就該項醫治所招致的醫療費總額;或
(b) 進行醫治期間按每天$300計費計算的總額,
兩者以較小的總額為準。”
證供顯示申請人只是在2019年1月29日到幸福醫療中心求醫一次,所以申請人在第10A條下應得的醫療費HK$300。
(d) 因此,申請人應得的全部補償為HK$300。
66. 在2174案,如果本席裁定申請人得直(而本席裁定申請人敗訴),申請人的補償額的計算會與2171案一樣,在該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下不會得到補償,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唯一醫療費用收據[16],在第10A條下應得的醫療費為HK$290,這也是申請人在2174案應得的全部補償。
67. 至於該四宗精神創傷案,申請人在開案時依賴在DCEC 963/2022日期為2023年11月15日的覆檢評估證明書(「963表格 9」) 裹的備註:
“The Board considers that breakdown of percentage of permanent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by respective injury parts is not practicable.
The percentage of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assessed was made in conjunction with four work injury/prescribed occupational disease cases sustained by the above-named in respect of Certificate No. 21-2019-02049, 21-2021-10129, 21-2020-17206, and 21-2022-10195.”
68. 在963表格 9裹,提及的四份證明書,是該四宗精神創傷案裏的相應證明書。在963表格 9裹,受傷情況是“跌倒受傷引致頭痛及頭暈,頸部C5/6 C6/7椎間盤垂脫及疼痛及精神受損”,而由於受了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評估為2.5%。
69. 在開案時,申請人基於上述備注,申請將該四宗精神創傷案與DCEC 963/2022一起審訊,理由是如果在該四宗精神創傷案裹只用相應的證明書而不參考963表格 9來評估補償額會有不公平的情況。經討論後,本席裁定繼續審訊該四宗精神創傷案的責任問題,而如果本席在責任問題上判申請人得直,本席會向雙方發出指示,以進一步處理這個申請人提出的一併審訊的申請。
70. 由於本席判定在該四宗精神創傷案中的責任問題上,申請人都敗訴,所以本席不需再處理上述一併審理的申請,亦不會在這裏就這四宗精神創傷案的補償數額作出任何評定。
E. 處置
71. 基於上述所說,除了2171案申請人得直,其餘五宗案裏申請人都敗訴。
72. 本席以暫准命令方式,命令答辯人須在2171案支付訟費給申請人,而申請人在其餘五宗案須支付訟費給答辯人,並發出大律師證書,如果雙方未能同意數額,則交予法庭評定;為了方便將來法庭評定,由於2171案佔用較少的審訊時間,本席認為它只用了本審訊的十份一時間。除非任何一方在14日內申請更改,否則該暫准命令將成為絕對命令。
73. 最後,本席感謝何大律師的協助。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延聘何禮安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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