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7日下午一時許,海關人員在沙頭角一帶執行任務,期間,關員看見被告人拿著兩個膠袋,在沙頭角順隆街附近登上一輛新界的士,關員駕車跟蹤,後來這的士在石涌凹海關檢查站被截停。被告人當時在後座位,關員在他兩腳之間撿獲兩個膠袋,內有四盒蘋果汁和兩包薯片,後來發現這些包裝內藏有涉案的氯胺酮,分別用二十六個可再封膠袋裝著。關員再搜查被告人,在他的右前褲袋發現一包氯胺酮。
被告人向關員承認,在兩腿之間的氯胺酮是拿去給其他人的,需要等進一步電話指示。被告人也承認在褲袋的另一包是他自己吸食的。
根據海關資料,涉兩控罪的氯胺酮約值920,000元。
被告人犯案時未滿21歲,未婚,受教育至初中,犯案時已失業兩個月,今次因誤交損友犯案,未收到任何報酬。
被告人有兩次犯罪紀錄,2009年5月因藏毒判入戒毒所。被告人解釋褲袋內的一包氯胺酮是用200元買來自己吸食的。
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十分後悔,希望在獄中修讀電腦文書處理課程,改過自新。被告人父親也來信表示以往疏於管教他,致被告人被人利用,希望法庭輕判。
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有明確指引,案件(律政司訴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指出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毒品份量,已超出該案例最高的級別的14年監禁。在考慮量刑起點時,本席考慮過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偉文案(CACC 27/2007)(原文照錄),此案涉167.30公斤氯胺酮,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27年。上訴庭在梁偉文案中指出,大份量毒品案的量刑,需因應情況酌情處理,本席也同時考慮過辯方呈堂的兩個案例(CACC452/2002, HCCC176/2011)。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第一項控罪的毒品份量4,808.74克氯胺酮,本席以19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六年零四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十二年零八個月。至於第二項控罪,本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4個月,現判他入獄8個月。
證據顯示,被告人右褲袋的毒品是另外買來吸食的,是不同的罪行,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不過,考慮到整體刑罰原則,本席現命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兩項控罪,被告人共入獄十二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