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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99/2023
[2025] HKDC 3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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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沈仲平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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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昶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淑姫趙之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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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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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案件涉及非住宅爆竊。
2. 案情透露,2022年9月6日上午8時50分,保安員鄧先生在荃灣愉景新城當值,聽到在第1層的玩具反斗城(「玩具店」)方向警鐘響起,玩具店的警示燈閃動,他見到被告人站在正正位於玩具店旁邊的扶手電梯上,被告人當時手持兩個鼓起的袋。保安員試圖追截,但在第2層失去被告蹤影。稍後,鄧先生見到被告人在第3層洗手間外躺在地上,身邊有兩個鼓起的袋,袋內載有一些公仔模型。保安員向警方報案。
3. 該兩個袋後知內有共7盒模型玩具,總值港幣3,539.3元。玩具店職員其後證實案發期間,玩具店未開門營業,上述公仔模型屬於玩具店所有。
4. 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表示他一時貪心,爬入玩具反斗城偷玩具用來自己玩。他是由玩具店玻璃隔牆與扶手電梯之間的一個小缺口進入店內。玩具店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店內偷竊的情況。
5. 被告人有總共32次的偷竊紀錄,絕大部分都是店鋪盜竊,最後一次是在2024年8月14日,即是本案發生之後,因為5次店鋪盜竊,被判監總共6個月監禁。
6. 代表被告人的傅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他説,被告人39歲,已婚,他的太太是一名售貨員,月入13,000元。他的71歲母親患有精神病,由被告人供養及照顧。被告人父親已經過身。被告人有中四教育程度,他任職水族店店員,每月收入約13,000元。
7. 大律師求情説,被告人在被捕之後立刻承認他的罪行及盡早向法庭認罪,顯示他有悔意。而案中被偷的玩具價值不高,而且已經即時被起回。本案只是一宗單獨犯法的案件,根據案例,量刑起點應該是30個月監禁。雖然被告人有偷竊前科,但他沒有爆竊的案底,所以辯方希望法庭不因此加刑,對被告人輕判。
8. 入屋犯法是嚴重罪行,當涉及非住宅處所,即使沒有前科的人及沒有加刑因素之下,一般的量刑起點是30個月監禁。本案涉及的是非住宅處所,在日間發生,一般量刑起點會是30個月。法庭有考慮被告人是一個偷竊慣匪,法庭考慮過應否用高過一般的30個月監禁去阻嚇被告人再犯,但本席亦要顧及本案犯案手法簡單,被告人是經過玩具店的玻璃隔牆缺口爬入去,被偷去的只是7盒玩具。本席亦相信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所説他偷玩具是自己玩,被偷去的物件總值只是3000多元。
9. 被告以往沒有入屋犯法紀錄,他以往的偷竊紀錄大部分都是以幾個月監禁判刑。以本案的犯案手法而言,30個月監禁已經不是輕判,本席相信30個月的量刑起點應該足以反映案件整體的嚴重性以及起阻嚇被告人再犯的作用,所以本席決定不因為他的過往紀錄去提高判刑起點。
10. 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有效減刑理由。
11. 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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