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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7/2024
[2025] HKDC 7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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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徐兆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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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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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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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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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面對以下兩項控罪:
(1) 入屋犯法罪;
(2) 管有危險藥物。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案發地點是位於一棟商業大廈地下的一間餐廳。案發當天早上,一名廚房女工返回餐廳,把捲閘升起約70厘米後,進入餐廳,在廚房工作。在中午時分,餐廳東主返回餐廳,發現在前門附近吧枱上的小費錢箱不見了,該錢箱內有現金4千元。
4. 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一名男子(即被告人)於早上經捲閘空隙爬入餐廳,並拉開玻璃門,隨後從吧枱上用力拉起並拿走了該小費錢箱。
5. 翌日,警員在被告人的住所的大廈大堂拘捕他,並在他身上搜出一片含咪達唑侖的片劑。
被告人的背景
6. 年54歲,未婚,中三程度,獨居。被告人患有飛蚊症,影響了他的工作能力。於2019年與未婚妻分手,令到他出現失眠的問題。由於未能長期負擔高昂的看醫生費用,便以其他方法取得該藥物以解決失眠問題。
7. 被告人有多項的刑事紀錄,三次與控罪一類同,及六次與控罪二類同。
量刑
8.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涉及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
(2) 辯方的求情;
(3)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9. 以非民居入屋犯法罪一般的量刑指引為2年半的監禁。
10. 辯方依賴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一案:指出本案的被告人屬機會主義者而犯案,可以用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11.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餐廳的工人將捲閘拉起70厘米,而就在這情況下,被告人彎低身便輕易進入,並拉開玻璃門進入餐廳。
12. 本席考慮後,將一般的量刑起點,調低3個月,即27個月監禁。
13. 至於控罪二,只涉及一片的咪達唑侖的片劑,本席以一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判刑
14. 就控罪一,量刑起點為27個月,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判監18個月。
15. 就控罪二,經認罪三分之一的扣減,判監1個月。
整體量刑
16. 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下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即合共1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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