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HKDC 1540
DCCC 329/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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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 於2018年1月15日晚上7時18分左右,警方見被告人從嘉湖海逸酒店8樓電梯處走至810室外,但沒進內,警方便上前截查,於被告人身上搜得:—
(a) 一個煙盒,內有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0.3克可卡因的10.7克固體;及 (b) 一個膠袋,內有11個膠袋,載有內含4.16克可卡因的共4.33克固體。
(a) 一個煙盒,內有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0.3克可卡因的10.7克固體;及
(b) 一個膠袋,內有11個膠袋,載有內含4.16克可卡因的共4.33克固體。
以上毒品巿值為18,907.74港元。
3. 警誡及錄影會面下被告人亦稱涉案毒品是自用的。
求情及判刑
4. 被告人現年21歲,未婚,過往亦有3項定罪,2項為管有危險藥物。
5. 犯案原因,律師指被告人原本已戒掉毒癮,但因受朋友影響而再度沾上毒品,而本案亦因此而起。因本身不夠金錢吸食毒品,故挺而走險,以販毒來賺取快的回報,現已深感後悔。
6. 律師亦道出,有一部份毒品是自用,望法庭給予考慮。
7. 就着涉案毒品為可卡因,根據判刑指引,重量為10-50克,應以5-8年為量刑起點。
8. 本席考慮到涉案之可卡因份量為14.46克及被告人犯案時年紀還輕,只得20歲,希望被告人能明白販毒之禍害及覺悟,不再重犯,本席以5年3個月為起點,亦考慮到有部份是自用之關係,酌情將起點下調至5年,扣減3分1後判處40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