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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2/2022
[2024] HKDC 17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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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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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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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健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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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雄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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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謝祿英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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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浩泉先生,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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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胡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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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傷人(Woun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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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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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勒索罪(Black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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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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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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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本案第一和第二被告人(D1和D2)共同面對控罪一至三:
控罪一: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1],D1和D2於2022年2月9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豐街53-57號福業大廈22樓2207室,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即「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控罪二: 傷人[2],D1和D2於2022年2月9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豐街53-57號福業大廈22樓2207室,非法及惡意傷害X;
控罪三: 普通襲擊[3],D1和D2指於2022年2月9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豐街53-57號福業大廈22樓2207室,襲擊Y;
2. D2另獨自面對罪四及五:
控罪四: 勒索[4],D2於2022年2月9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豐街53-57號福業大廈22樓2207室,為使自已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200,000元;
控罪五: 非法禁錮[5],D2於2022年2月9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豐街53-57號福業大廈22樓2207室,將X及Y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他們的意願下將他們羈留。
3. D1和D2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指控
4. 案發時,證人X到葵涌福業大廈2207室(「該處所」)向一名「阿君」的女子追討麻雀債項。證人X也遂叫友人,即證人Y,與他一同前往該處所追討債項。
5. 本案控方指控的要旨是,於該處所內:
(a) D1和D2自稱是三合會和勝和成員(控罪一)。
(b) D1和D2用棍毆打證人X和Y,令證人X和Y受傷(控罪二至三)。
(c) D2以證人X使該處所招致損失為由,要求證人X交出港幣200,000元(控罪四)。
(d) 同日晚上約8時至11時,證人X和Y被D2强迫留在該處所。D2不准許二人離開(控罪五)。
主要爭議
6. 本案的主要爭議是,控方證人X及Y就針對D1及D2的證供之可信可靠性。
審訊
7. 控方傳召了四位證人於庭上作證,分別是證人X、證人Y、警員21850羅嘉俊(「羅警員」)及警員13113楊萬豪(「楊警員」)。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B條呈遞三合會專家余偉龍警長(「余警長」)的專家報告證物(P6及P6A)。辯方亦沒有要求傳召余警長於庭上作出盤問。
8. 另外,控辯雙方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就本案的承認事實(I)及(II)以書面方式作出(證物P1及P8)。
9.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10. 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11. D1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12. D2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控方證據
證人證言
X先生(「證人X」)
13. 案發時,證人X是一名學生,24歲,修讀二年級社會工作學士課程。證人X喜愛打麻雀。案發前一至兩年開始,證人X每星期均約有兩至三次到不同地方與陌生人打麻雀。他透過社交程式得到雀局的資訊,從而參與。他參與的雀局贏輸上落金額約為3千多元。證人X於修讀學士課程時,同時亦曾有一年全職助理物業主任的工作經驗,月薪約15,000元。
14. 案發前,約於2021年中,證人X與一名稱「阿君」的女子打麻雀。該雀局中,「阿君」輸了10,000元予證人X。但直至2021年尾,「阿君」還未償還該10,000元麻雀欠款給證人X。而「阿君」最初曾於回覆證人X的訊息中指,就麻雀欠債的事宜,叫證人X找女子「馬騮」討回,因該雀局「馬騮」亦有參與。經過半年,期間證人X已聯絡不上「阿君」和「馬騮」。「阿君」和「馬騮」均約25歲。於該雀局前,證人X與她們均是互不相識的。其後,證人X換了另一個電話號碼。隨後,於社交程式WhatsApp麻雀群組中,證人X找回了「馬騮」,但證人X沒有披露身份。於麻雀群組中,「馬騮」邀請群組中的人打麻雀,於是證人X便應局,即接受與「馬騮」打麻雀的邀請。但是,證人X實際到場的目的,是為向「馬騮」追討10,000元的麻雀欠款。
15. 證人X於是聯絡他的好朋友,證人Y,一起追討麻雀欠款。
16. 2022年2月9日下午約5至6時,證人X和Y一起前往「馬騮」提供的雀局地址,位於新界葵涌葵豐街53-57號福業大廈22樓2207室(「該處所」)。往該處所前,證人X已通知朋友,若在追討欠款相關時間沒有回應WhatsApp或沒有接聽電話,便替證人X報警。
17. 證人Y先到該處所,看看「馬騮」是否在場。證人X亦預先給予證人Y看過「馬騮」的相片作辨認。約5分鐘後,證人Y透過WhatsApp文字訊息通知證人X確認「馬騮」在場。證人X便前往該處所。
18. 該處所內,證人X見有一台四人正在打麻雀,亦見「阿君」和「馬騮」。證人X和Y便與「阿君」和「馬騮」在該處所的房內,就10,000元麻雀欠款互相口角。他們各人大聲口角時,亦有用粗口。而「阿君」和「馬騮」表示沒有錢還給證人X。約3分鐘後,「阿君」走出房外,打電話聯絡他人。
19. 約5分鐘後,D1帶了4至6名男子到該處所。D1自稱是「和勝和嘅Dazz」。證人X理解「和勝和」是指黑社會,並感到驚慌。D1指證人X和Y到場「搞事」。D1把證人X和Y由房推出廳。再約5分鐘後,D2到該處所。D2用粗魯和凶狠的語氣自稱是「和勝和阿Sam」。
20. D1和D2把證人X和Y推到廁所。其後,D1和D2各人拿出一支棍狀物體毆打證人X和Y。證人X被打中頭部6-7下,證人X用雙手保護,而頭部即時流血並感到痛楚。
21. D1和D2拉證人X和Y回廳內。當時四位麻雀客已離開該處所。「阿君」、「馬騮」及D1較早前帶了的4至6名男子仍在該處所內。
22. 然後,D2問證人X「馬騮」欠證人X多少錢,證人X回應10,000元。D2便即場給證人X現金10,000元。接着,D2要求證人X賠償該處所內的所有損失,即每台麻雀台要賠償9,000元,一張德州撲克(Poker)台十小時要賠償50,000元。D2又表示要重新開該場所,所以總數共200,000元。D2指,會事後向證人X收取。證人X當時感到恐慌亦覺沒有道理。但證人X仍然偽裝答應D2,賠償200,000元。
23. 約晚上2000時,D2接到電話並以擴音器播放,得知樓下有警員和警車。D2便叫該處所內的人分階段,分別使用樓梯或乘升降機(𨋢)離開。D2安排「阿君」和同「馬騮」離開時候帶上鎖鍊,把該處所門鎖上。唯D2不允許證人X和Y離開。縱然證人Y表示想離開,D2把證人Y按於櫈上,並用手勢「殊」了一下,示意證人Y不要出聲。證人X也希望離開,只是他當時受傷流血,為怕再受到襲擊,唯有繼續留下。該處所內,於是剩下D2、證人X和Y。
24. 證人X透過該處所的閉路電視螢幕,見到門外的情況。證人X知道有警察拍門。但證人X不敢呼叫,怕再受到襲擊或報復。期間,警方有打電話給證人Y。D2指示證人Y將電話調至擴音,並要證人Y跟指示回覆。D2指示證人Y跟警方表示「安全」,及指示證人Y說出他當時和女朋友身處上水火車站。
25. 約晚上2300時,D2叫人到該處所開鎖,然後才允許證人X和Y離開。
26. 同日晚上約2313時,證人X向仁濟醫院急症室求診。於2022年2月10日約0220時,仁濟醫院急症室醫生為男子X進行診治,診斷結果顯示,證人X的左邊頭皮有兩處裂傷及有腫,每處裂傷5厘米長,須縫合8針[6]。
27. 於仁濟醫院裏,警察曾找證人X,但那時證人X沒有向警方尋求協助,因為證人X怕被尋仇。但於第二天,證人X自行到葵芳警署報案,以保障他的人身安全。而證Y亦自行報案。於2022年2月16日,證人X和Y於警方舉行的認人手續内認出D1和D2[7]。
28. 盤問下,代表D1的崔大律師,向證人X指出辯方案情。辯方指,D1到該處所後,向證人X講「我係呢度嘅租客,收到我拍檔嘅電話,話你哋(X同Y)喺場內有啲關於錢銀嘅拗撬,所以上嚟睇下咩嘢事。」辯方指,D1從沒有將證人X和Y推向廳。於D2到達該處所前,證人X和Y跟D1有對罵。D2到達該處所後,證人X和Y問D2「你哋係邊個呀,邊度㗎你哋?」大家互有推撞,D1就於證人X和Y及D2之間分開各人。證人X和Y沒有在該處所受襲。D1沒有自稱「和勝和嘅Dazz」。就D1指出的辯方案情,證人X不同意。
29. 辯方亦質疑證人X不立即報警是因怕報復尋仇之說法。因證人X與D1不認識,D1難於茫茫人海中找他報復。
30. 代表D2的張大律師,向證人X指出辯方案情。辯方指,D2沒有自稱和勝和、沒有襲擊證人X和Y、D2從來沒有要求證人X和Y 200,000元及D2沒有禁止證人X和Y離開,而證人X和Y是自願留在該處所的。證人X不同意。
31. 代表D2的張大律師續指,「阿君」曾打電話給D2,通知場主返該處所時,證人Y用粗口罵「阿君」。所以當D2到達該處所時便問「頭先喺電話入面係邊個收數嘅,使唔使咁串?」證人Y「串你唔起」。證人Y上前想掌摑D2,但D2避開亦把證人Y推開。D2接着說「講還講,唔好喐手」。證人Y再衝前意慾打D2一拳,但D1站在中間擋格。證人X拉開證人Y。D2開始與證人Y對罵。D2問「你哋係咪嚟搞事?」證人Y說「唔係嚟搞事,係嚟追馬騮債」D2「馬騮喺嗰度,自己去追,馬騮𧶄你幾多」,證人Y答「10,000蚊。」「馬騮」那時便說她只有2,000元。D2就提意證人X「收住2,000蚊先,之後再叫馬騮還畀你」然後,D2拿出10,000元現金給證人X。於是證人Y便沒再嘈吵。然後,D2與證人X和Y一齊傾偈。警察到場時,證人Y指他怕父親罵他,所以證人Y就叫D2不要開門[8]。離開時,D2有搭證人Y膊頭大家氣氛友善。就D2指出的辯方案情,證人X不同意。
Y先生(「證人Y」)
32. 證人Y和X是朋友,案發時已相識了有一年時間,亦不時有一起打麻雀。
33. 案發時,證人Y和X一起到該處所追討麻雀欠款10,300元。證人Y首先到該處所,因為擔心「馬騮」不開門給證人X。證人Y見「馬騮」於該處所內,便通知證人X。
34. 證人X到該處所時,「阿君」剛尾隨。於該處所內,證人Y和證人X要求「阿君」和「馬騮」還錢,但她們表示冇錢還。接著大家互相嘈交。「阿君」便打電話找到幫手。「阿君」更開擴音器與對方通話,證人Y問「邊個嚟㗎?」「阿君」回應「係我契哥。」電話中的人說,「阿Sam呀。」
35. 其後,D1到該處所,證人Y認得他名叫Dazz並一起打麻雀。D1與另外兩名男子進入時,D1情緒好激動,衝向證人Y和X推碰,並說「邊個搞事呀?我和勝和嘅。」證人Y開始感驚慌亦有阻擋D1繼續推碰。D1「係咪你呀,四眼仔?」接着,D1用右手不停掌摑證人X,令證人X的電話從而跌下。
36. 於相若時間,D2到達該處所問「邊個搞事呀?」D1 Dazz說「呢兩個呀。」D2向證人Y激動地方說「你兩個搞事吖嘛,我和勝和嘅。你要搞事。」
37. D1和D2推證人X和Y到廁所。證人Y又走出廁所,見D1和D2取出棍狀物體,再返回廁所內。然後,D1和D2不停地打證人X和Y。證人Y捲曲身體,並用手擋住頭部,證人Y的背脊被打中。D1和D2一邊打一邊用粗言穢語責罵話證人X和Y。證人Y的手錶也被打。D1和D2講「你兩個今晚唔使走㗎喇。」「我慢慢同你哋兩個玩。」
38. 其後,D2問「馬騮」身上有多少錢。「馬騮」表示有2,000元。D2便說「咁冇辦法,我而家幫馬騮,畀住你先。」D2幫「馬騮」償還證人X 10,000元。D2接着指,該處所今天不能做生意,而住所內有麻雀枱及撲克枱準備有客人來玩啤牌。D2就開始計算麻雀檯和撲克枱的營業額大約20多萬。D2然後說「一係你哋平分廿零萬,總之你今晚一定要還廿幾萬。」證人Y指,D2的要求不合理,而他也立時嚇呆了。
39. 不久,D2收到電話後知道樓下有警察到埸。該處所內的人,隨後開始分批離開。D2叫「馬騮」離開時鎖上鐵閘。證人Y亦希望離開。當時該處所餘下D2、證人X和Y。警員第一次到單位外時,曾不停用電筒照射走廊或門口。證人Y想站立擦看時,D2立即用手按低證人Y,並做出一個手勢(「殊」),指示證人Y不要作聲。
40. 警方亦曾兩次致電證人Y。於第一次的電話聯絡時,D2指示證人Y開啟電話揚聲器,當時警察問證人Y「你係咪安全?」D2於證人Y耳邊好細聲指示證人Y回答指證人Y與女朋友在上水火車站。」警員回應「哦,咁你安全就得喇。」於第二次,警員視頻FaceTime來電。D2指示證人Y到廁所接聽。證人Y向警員打眼色,並皺住個眉頭說「安全。」;目的是向警員表示相反的意思。
41. 約2250時,有人到該處所開門。D2那時候才准許證人X和Y離開。離開該處所時,證人Y同意大家有傾談而表面氣氛正常。
42. 證人X和Y離開後便到仁濟醫院求醫。證人Y於案發第二天到警署報案。
43. 盤問下,辯方向證人Y指,他於2013年4月3日,有一次與暴力相關的「普通襲擊」控罪的刑事定罪紀錄,被罰款1,000元。證人Y回應表示沒有印象,亦反問當時他的年紀。
44. 辯方亦向證人Y指,證人Y於盤問時多次答案均為「沒印象」,是因證人Y選擇回答,而不想道出事實。證人Y否認。
45. 盤問下,證人Y指,證人X及Y於醫院時,有警員找他們,他們有向警方表示處理完傷勢後便打算進行報案程序。然而,辯方指出,證人Y的證人陳述書(口供紙)內根本並沒有表示打算報案,證人Y口供紙的陳述是:證人Y協助證人X於醫院登記後,證人Y自行坐的士回家。證人Y同意。
46. 代表D1和D2的代表大律師,亦如同向證人X盤問一樣,也向證人Y指出辯方的案情。就辯方指出的案情,證人Y不同意。
警員21850羅嘉俊(「羅警員」)
47. 於2022年2月9日晚上,羅警員於褔業大廈21至25樓參與掃蕩行動。羅警員與隊員曾2次,即1944時至1946時及2043至2045時向該處所作出觀察及拍門查問。
48. 2149時,羅警員成功打通視像通訊給證人Y,羅警員見證人Y看似沒有受傷,亦見平靜。
警員1311楊萬豪(「楊警員」)
49. 在2022年2月12日,楊警員於該處所套取指模及DNA,包括該處所內的廁所。經化驗後,並沒有發現任何血液或人類DNA。
三合會專家余偉龍警長(「余警長」)
50. 余警長是控方的三合會專家證人。余警長撰寫了一份專家報告(證物P6及P6A)。他的專業知識及工作履歷詳列於報告中。辯方不爭議余警長的專家身份亦不反對余警長所撰寫的報告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堂。
51. 余警長的專家報告主要指:
(a) 「和勝和」是現時香港一個三合會組織,一般慣常使用的俗稱「勝和」及「和記」。「和勝和」是本港一個活躍的三合會組織。此三合會活躍地區十分廣泛,包括香港、九龍、新界和離島大部份的地方。其犯罪活動及手法有恫嚇、勒索、收取保護費、販毒、放高利貸、開設色情場所、經營非法賭檔、走私及販賣翻版光碟等。
(b) 「我勝和嘅」意思指「我係和勝和三合會的會員」。
(c) 「我叫SAM哥,和勝和嘅,呢個場都係和勝和嘅」意思指「我叫SAM哥,係和勝和三合會的會員,這個場所的保安工作是由和勝和三合會負責的」。
拘捕
52. 於2022年2月12日晚上約2128時,警員24353於旺角登打士街一號向D1宣佈拘捕,罪名為「自稱三合會會員」。
53. 2022年2月14日約1400時,警方到D2的居所進行突擊搜查,並成功找到D2。於同日約1405時,偵緝警員15341向D2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禁錮」、「自稱三合會會員」、「傷人」及「勒索」罪。同日,警方在D2的居所進行搜查,但沒有檢取任何證物。
該處所
54. 案中該處所的地下大堂、客𨋢、貨𨋢及該處所的走廊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證物P3(1)-(3))及截圖(證物P3A(1)-(21))亦予以呈堂。一張非按比例的平面草圖,反映了該處所的間隔佈局(證物P5)而該處所約800至1,000呎。
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55. 該處所的走廊(證物P3(2))及貨𨋢(證物P3(1))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顯示相關人士出入該處所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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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
閉路電視片段
顯示時間(畫面左上方) |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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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3(2)[9] |
18:01:04 |
馬騮、1名女子及3名男子進入該處所
截圖P3A(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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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14 |
1名男子進入該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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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14 |
1名女子進入該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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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3(2) |
18:18:55 |
證人Y進入該處所
截圖P3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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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3(2) |
18:23:30 |
證人X進入該處所
截圖P3A(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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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41 |
隨着證人X進入該處所後,阿君及1名男子亦跟在後,但只有阿君進入該處所,該名男子後又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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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7:04 |
1名女子進入該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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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23 |
1名男子進入該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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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3(2) |
18:41:40 |
D1及2名男子進入該處所
截圖P3A(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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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23 |
1名女子及2名男子離開該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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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3(2) |
19:01:03 |
D2進入該處所
截圖P3A(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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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3(2) |
19:32:19 |
D1,阿君,及1名男子離開該處所(截圖P3A(7)),乘貨𨋢離開(截圖P3A(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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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3(1)[10] |
19: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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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3(2) |
19:42:10 |
馬騮離開該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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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3(2) |
19:44:46 |
羅警員及警員同事在該處所外,用電筒四處照射(截圖P3A(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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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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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3(2) |
22:47:47 |
阿君的男友進入該處所(截圖P3A(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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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3(2) |
22:50:59 |
證人X、證人Y、D2及阿君的男友離開該處所,乘貨𨋢離開(截圖P3A(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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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3(1) |
22:55:59 |
56. 該處所在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D1是該處所的租客[11]。
中段
57.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58. 本席裁定D1和D2面對的所有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辯方案情
59. D1和D2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證據分析
指引
60. 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而舉證標準是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水平。任何疑點利益須歸於被告人。被告人沒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61. D2沒有任何定罪紀錄[12],本席謹記對他作出有利的指引,他的可信性高,犯罪傾向性低。
62. D1和D2選擇不作供,選擇不作供是被告人的權利,本席不會對被告人作出不利揣測。
63. 本席謹記,必須就每一項控罪分別考慮對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情況及每項控罪的裁決必須分開和獨立處理。
考慮
64. 本席小心考慮所有證人的證供、盤問下的內容和回應、所有證物及控辯雙方的口頭和書面陳詞。
65. 控方的口頭和書面陳詞主要指:
(i) 控方證人作供時,雖然事隔兩年多,在所有主要事項及關鍵案情,均沒有在盤問下有所動搖。
(ii) 控方留意到辯方在盤問證人X和Y時,以接近吹毛求疵的態度,要求兩名受害者細緻無遺地詳述被襲擊及禁錮當晚的所有細節。控方認爲,這都是强人所難的不可能的任務。即使證人在一些無關重要的細節上,有所遺漏或出入,也是人之常情,這並不代表兩名受害人沒有如實的、盡力的向法庭説出當晚的經過。
(iii) 兩名受害者當日一同經歷被襲擊和被禁錮的事情,對於一些之前警方沒有細問、但在法庭盤問下問到的細節,如有一致,只會加強事實的真實性,而不是如辯方提議,是證人互通口供的結果。
(iv) 辯方在本案中有一些完全不合常理的主張。例如,D2主張當時證人Y見到D2後不久,證人Y便上前想掌摑D2。
(v) 控方綜合認爲,兩名受害者以及警員的證供,皆直接、清晰、合理,在所有重要事項盤問下絲毫沒有動搖,法庭應給予十足比重。反之,辯方指出案情是胡亂編出一個又一個完全不合理的主張,處處違反常理。
66. 本案的主要關鍵,是案發時證人X和Y在該處所內於18:23:50至22:50:59時所發生的事情。證人X和Y在該處所內,約有四個半小時,時間不短。有關人士進出該處所的行為及時段,於閉路電視清晰反映,辯方亦沒有爭議。本案主要爭議的是,在沒有閉路電視覆蓋該處所內就以上時段所發生的情況。控方主要倚賴證人X和Y的證供。因此,本案證人X和Y的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是本案的核心。
67. 就證人X和Y的證言,亦是辯方的口頭和書面陳詞中的焦點。
68. 代表D1辯方陳詞指,證人X和Y均非誠實可靠證人,他們沒有把事實的全部和盤托出,各自有隱瞞,才會在作供時出現各種巧合、矛盾、及與各自證人陳述書前言不對後語的情況。
69. 辯方批評,證人X庭上證供與證人陳述書有多項的出入,反映了證人X誇大證供誣捏D1,證人X在庭上作供前後有與證人Y夾口供。據證人X在證人陳述書的記錄,D1從來沒有自我介紹為「打士」或「DAZZ」。「阿君」或「馬騮」也沒有如此介紹D1。辯方指,是證人把D1的名字告訴了證人X。辯方亦批評,證人Y作供態度鬼祟輕佻,當被質問到庭上證供與證人陳述書內容有出入時,證人Y會選擇以迴避態度應對,多番推說自己不記得在證人陳述書的說法,甚至質疑證人陳述書是否屬實。證人Y更以自己事後記憶力受損來開脫,然而證人Y卻沒有任何醫療紀錄來支持其說法。
70. D1辯方陳詞強調,D1僅於1841至1932時身處該處所。
71. 代表D2辯方陳詞指,證人X和Y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不應接受他們的任何證詞。
72. 辯方陳詞列出,證人X於庭上的證供就相關事情或說話,在證人X的證人陳述書中從來沒有提及。當中包括證人X從沒有提及是「阿君」先欠他麻雀數。在主問時,X稱D2說「自己係和勝和阿SAM」口供記錄了D2在場也說了「呢個場都係和勝和嘅。」
73. 辯方陳詞亦列出,證人Y於庭上的證供就相關事情或說話,在證人Y的證人陳述書中從來沒有提及過。當中包括所戴的手錶受到損壞。Y稱他同X都很想離開,但D1及D2有講過「你哋兩個今晚唔使走,我慢慢同你玩」。證人陳述書中警員明確問證人Y「你聽唔聽到有人向X勒索港幣20萬元賠償一事?」Y在口供說「唔知,唔肯定」。
74. 法庭有機會留意證人X和Y於庭上的回應態度及神情舉止,他們二人都是成年人。
75. 證人X有大學教育程度及社會工作經驗,因喜愛打麻雀,到不同處所和不同的陌生人打麻雀。證人X不屬溫文怕事,反之,證人X因要取回麻雀債,更與證人Y勇闖到該處所追討,見到「馬騮」和「阿君」,亦互相用粗言對罵,不理會現場亦有其他麻雀客人。再者,證人X亦懂得保護自己,預先通知朋友,若未能回應,便協助報案,所以證人X不會是單純任人擺佈、隨便就範、被動和怕事。
76. 證人Y亦與證人X曾不時一起打麻雀,證人Y庭上作證時,亦會在盤問中作出駁斥。
77. 然而證人X和Y就是否有立即報案證供有出入,但二人均沒有對舉報有強烈的心態,要第一時間指控D1和D2。如證人X的證供中,警方曾聯絡證人X,但證人X沒有立時舉報,雖然他有傷勢需要處理,但仍可先向警方預警。然而證人X沒有這樣做,而證人X指擔心尋仇。相反地,報案才能將這擔憂解決。同樣地,證人Y亦沒有立時報案,對D1、D2作出指控,雖然D1和D2對他們作出如此對待。
78. 而觀察證人X和Y的背景,證人X或Y的舉動反表現內有其他內在事宜未能解開,不見他們完全作出解釋,令他們未有意欲報案的解釋顯得不合情理。
79. 法庭亦考慮證人Y於庭上作供時,確實於盤問下就問及他案發的情況與他於證人陳述書的紀錄有出入時,確實證人Y都經常回答無印象或忘記了。法庭亦實在不明白證人Y盤問下尤當指出他有出入的地方,證人Y為何表示無印象或忘記了,亦不見證人Y嘗試解釋或回應。
80. 就證人X和Y的證供亦明顯有些不一致之處,而有關分歧,法庭認為實在費解。當中包括證人Y證供指,D1於到達入處所時,D1用右手不停掌摑證人X。受掌摑的行為屬侮辱性,證人X從沒有這方面的證供,倘若被人掌摑亦證人X不可能會遺忘。
81. 再者,證人X到該處所最主要的目的是為追討麻雀欠款。證人X表示有關的欠款金額是清晰明確為10,000元。但證人Y又表示有關的金額是10,300元。雖然金額相差少,但重要的是,這是證人X追討的麻雀欠款,所以證人Y所得的資料必然來自證人X。這方面的不一致性是奇異的。
82. 在整體而言,於考慮證人X和Y的證供時,辯方就有關挑戰證人的證供,尤證人X和Y於庭上及於證人陳述書的出入內容,是有說服力的。
83. 而就有關控罪的證供,法庭亦有以下考慮。
84. 就有關控罪一的證供,證人X和Y互相就D1和D2在該處所所自稱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的說話內容證供並非一致。再者,證人於庭上及於他自己的證人陳述書中,就D1和D2自稱三合會社團的內容亦並非一致,而有關自稱的說話內容亦並非複雜或有一定的長度及內容。
85. 就有關控罪二至三的證供,法庭謹記不能單單以受害人的傷勢和受害人對被告人的指控吻合便將被告人定罪(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戴志偉及另一人CACC 355/2013 第88段)。法庭是要肯定受害人的傷勢是否遭指控的人造成及如何造成。
86. 就有關控罪四的證供,法庭留意到,控罪四是針對D2只向證人X的要求。但證供顯示D2亦有同時向證人Y作出有關要求。然而,控方提證的檢控基礎沒有涉及有關要求牽涉證人Y。所以,D2事實上向誰人作出要求這點,有關證供與控方提證的檢控基礎不符。
87. 再者,就控罪四,控方必須證明D2說話時構成恫嚇作出的要求是不當的要求。雖然證人指D2要求的金額不少,但證供亦見該處所是一有設備和格局的的聚賭處所。D2向證人X和Y說明金額的計算方法和來由,而實在證人X和Y到該處所是打算討回欠款,不是作客,但D2在那時向證人收取,證供不明確。
88. 就有關控罪五的證供,如辯方指,據證人X及Y稱當時被D2禁錮,在二對一的情況下,證人X及Y都不選擇即時向警方求救,實在有違他們二人原先倚賴警察營救的安排,令人難以信服證人X及Y多次不即時向警方求救的真正原因。
89. 法庭亦考慮了D1和D2指出的案情。
90. D1是該處所的租客,從D1指出的案情見,D1是因為證人X及Y而到場,D1視證人X及Y為該處所的搞事之人,該處所明顯是客人到場用來做生意的賭博場所。D1明知證人X及Y不是該處所的客人,而D1和證人X及Y亦有對罵,D1與證人X及Y在處所內亦有一段時間,而之後D1自己離開,讓證人X和Y留下該處所,當時還有D2在場。而D1亦指稱,證人Y有對D2意欲出手之行為,相對D1的身份及到場的目的,D1的行為甚不合理,亦匪夷所思,這都表現D1的行為可疑。
91. 而D2有即場替「馬騮」償還10,000元麻雀欠債給證人X,即顯示D2和「馬騮」關係非淺,而「馬騮」亦是邀約他人到該處所打麻雀的聯絡人,證人X和Y到場向「馬騮」追債,D2亦不久到場,顯示D2與該處所有一定的重要聯繫,於片段見,最後該處所只有D2、證人X和Y。警方在門外拍門,D2亦直至晚上有人開門時,再和證人X和Y一同離開。而證人X和Y到場追債,辯方指亦互相有口角,所以D2與證人X和Y獨自留下該處所,行為亦可疑。
92. D2向證人指出的案情指,證人Y意欲向D2掌摑及打拳,然而其後又願意替「馬騮」還10,000元給證人X,然後又因證人Y怕父親知道他在該處所,便不開門給警員,D2照辦。辯方的說法不合情理,一方面該處所是作為賭博生意,當時證人X和Y上門追債,對D2來說屬不速之客,而證人Y又欲向D2掌摑拳打,所以在當時的環境情況,看不到D2要將就證人Y不開門予警方,而共處兩至三小時,而又不於該場所做生意。D2沒有爭議,到該處所是因「馬騮」要求到場。D2實在沒有理由其後不和D1及其他人士離開,而自行與不認識的證人X和Y獨留在該處所兩至三小時,又不做生意,在那時必有被嫌之因而不開門,所以就辯方所指,D2的行為實屬可疑。
93. 雖然法庭認為D1和D2的指稱不合理,但舉證責任在控方,舉證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前述,法庭未能依賴證人證供以肯定案發時所發生的經過,證人的證供存有疑問,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總結
94.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證明D1和D2所面對的控罪,法庭裁定D1和D2所面對的控罪一至三及D2面對的控罪四至五,罪名不成立。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3]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
[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 及 (3) 條。
[5]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6] 見承認事實(I),證物P1,第4段。
[7] 見承認事實(I),證物P1,第6段。
[8] 證人同意,證人Y有曾提及怕父親責罵,但不是這原因而叫D2不要開門。
[9] 片段顯示的時間較真實時間慢2分鐘。見承認事實(I),證物P1,第7段。
[10] (Ch06)片段顯示的時間較真實時間慢20秒。見承認事實(I),證物P1,第7段。
[11] 見承認事實(I),證物P1,第12段。
[12] 見承認事實(I),證物P1,第1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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