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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83/2019
[2020] HKDC 2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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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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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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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尾勝宏 NISHIO Katsuhir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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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佘漢標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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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嫺珠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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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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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二及第三項盜竊罪,這兩項的總金額大約為三百八十萬元。被告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一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2. 被告在有關的食肆成立時已經是主管。被告的盜竊方法有三個方式:
(1)大約港幣$38,063元的資金是被告的僱主委託被告,用被告的私人銀行戶口去持有,作為生意上的支出;
(2)大約五十萬元的資金存放入公司戶口,用作營運目的(控罪二);
(3)酒樓營運產生的現金收入大約是港幣$3,375,236.44元,被告負責將錢存放入公司銀行戶口(控罪三)。
3. 2014年1月,一間日本公司名叫Atlas & Co. Ltd.(總公司)在日本僱用被告。被告接受7個月食物生產及管理的培訓後,總公司派被告到香港成立食肆生意,香港業務的運作公司名稱為 “J-Foods Hong Kong Ltd”。被告的職位是常務經理,負責成立及管理食肆的運作。
第二項控罪
4. 2015年2月,在J-Foods成立後,被告的公司在創興銀行開了銀行戶口(號碼為284-10-101XXX-2)。
5. 2015年5月,日本公司投入總共港幣三百萬元的資金,作為食肆營運之用,被告是兩名銀行戶口簽署人之一。
控罪三
6. 2015年2月,J-Foods在銅鑼灣開了一間食肆,名稱為“Mita Seimen Restaurant”。被告是食肆的日常業務主管。當值經理會把每日收到的現金收入存放到J-Foods的公司辦事處內的保險箱。其他行政經理會在翌日將款項交給被告,被告會把款項存入J-Foods的星展銀行戶口(號碼為786028XXX)。
7. 2015年5月,日本總公司發現J-Foods的銀行戶口有可疑,特別是星展銀行的戶口結餘與食肆的營銷紀錄並不吻合。2018年5月28日,J-Foods員工發現被告在灣仔寫字樓的私人儲物櫃內有現金港幣二十八萬元。
8. 2015年5月,被告向寫字樓的管理人員全盤承認是他盜取了公司大約港幣四百萬元,並把有關金錢在賭博中輸掉。2015年8月4日,被告向公司再提交了一份明細報告交代他的盜竊行為。
有關控罪二
9. 2015年2月1日至5月30日期間,被告從J-Foods的創興銀行戶口提取了現金港幣七十六萬元。
有關控罪三
10. 2015年2月1日至5月30日期間,被告並沒有把營業收入現金港幣$3,375,236.44元存入J-Foods的星展銀行戶口。
11. 被告的公司核算有關的財務文件後,他們評估損失大約港幣四百多萬元。
12. 被告於2015年9月22日被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有關罪行及覆述了他前述所提及的盜竊方法與金額。
13. 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1)被告從公司盜取了金錢到澳門的賭場及香港賽馬會賭博;
(2)被告從創興銀行提取了現金港幣七十六萬元,有一部分錢是用作公司營運的支出,而偷去了大約港幣五十萬元;
(3)從公司的會計賬報告,被告同意他竊取了總金額大約是港幣四百多萬元。
求情理由
14. 被告現年56歲,在日本出生,在香港有身分證。被告在日本得到法學士學位。被告於2008年離婚,有2名成年的兒子。被告的父母都患有癌症。
15. 被告於2014年加入受害人公司,之後派到香港開拓業務,開設拉麵店,而且十分成功。被告因為壓力而沉迷賭博,作為精神上的逃避,但泥足深陷,最後盜用公款。
16. 被告在2015年5月向警方自首,亦全面配合警方調查和作出招認。被告在2015年8月向其公司提交一份四十多頁的明細報告,交代他的盜竊行為。
17. 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真誠悔改,坦然接受法庭的判決。辯方大律師亦說控方只能依賴被告一方的全面招認作為檢控基礎。被告在2015年9月被捕後,一直承受很大的壓力,案件的延誤達5年之久,而這個延誤並不是被告的責任。辯方呈上被告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理由
18. 今日是被告的56歲生日,這亦是他生命的另一個轉捩點,要面對牢獄之災,但這都是被告一手造成。原本被告得到總公司的依賴及信任,運用公司的資金在香港開設拉麵店,但被告破壞誠信,盜用公司的資金犯案。這是可惜、亦是可悲。
19. 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他的自首和招認是悔意的表現,這亦是明智之舉,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的認罪是最實際的求情理由。
20. 被告的中譯版求情信說今次犯罪使自己感到慚愧和愚蠢可悲。被告經常要承受巨大的壓力而工作,以外國人身分在香港建立公司業務。被告因為公司容許資金公私不分的情況下而犯案,「連自己也不大敢相信,現滿懷後悔及反省之念」。
21. 被告在2015年8月自首,但因調查工作遲遲未有進展,在2019年「獲得釋放」,跟著再次被捕,被告渴望能早日重返社會。
22. 根據特區訴張美嬌 [2006] 4 HKLRD 336及特區訴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兩宗案例的判刑指引,一般而言,破壞誠信的盜竊案所涉及的金額達三百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量刑起點是5年至10年;而涉及款項是二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則是2年至3年。
23. 就本案的第二項控罪涉及五十萬元而言,本席以2年半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第三項控罪涉及金額為三百三十七萬多元,本席以5年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40個月。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決定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把這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24. 辯方並沒有指責控方有不合理延誤的行為,但辯方認為案件的延誤就被告而言,他並沒有責任。案件拖拉了5年之久,直至今天被告生日才有所決定。本席相信,案件打從被告開始盜用公司款項時,已經在被告心中產生壓力,畢竟被告並不是經常作奸犯科、毫無悔意的人,而是一個本性善良的人。
25. 本席考慮到各項因素,決定寬大處理,酌情減刑6個月,把總刑期減至34個月。
後語
26. 本席希望,如果在認罪及判刑的聆訊中,控方所呈交及使用中文版本的案情撮要,有關的中譯版本理應不是從英文原版直譯,而使有關字句及段落不甚暢順,甚至意思有點奇怪。否則這只會加重法庭的工作壓力和所需時間來理順相關的中譯本,以便作為法庭判刑理由書的一部分。本席要強調,法庭並不是要一份十全十美、毫無瑕疵的中譯本,而是一份通順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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