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005/2023
[2024] HKDC 14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楊逸雄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黃立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卓立陳啓球陳一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方獲准把第二項控罪,即一項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不可提訴。
2. 本案所涉及的危險藥物為19.3克可卡因。
案情
3. 警員在巡邏時發現被告從一架車輛的司機位下車,並且走進便利店。被告看見警員便立即離開,形跡可疑,因此,警員在便利店外截停被告查問。
4. 警員在相關車輛發現29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4.2克可卡因的共17.0克固體,以及41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4.97克可卡因的共5.93克固體。警員亦在被告的左襪頭發現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13克可卡因的共0.14克固體。
5. 此外,在被告身上發現相關車輛的車匙。
6. 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被告,被告同意他在案發時間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9.3克可卡因的23.07克固體。
被告的定罪紀錄
7. 被告有六項定罪紀錄,四項是藏有危險藥物的紀錄,一項是管有吸食危險藥物的設備的紀錄,最係一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定罪日期為2019年6月14日。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8. 被告現年36歲,教育程度至中三,在香港出生及長大,已婚,但分居中,與父親同住。被告從事地盤散工維生,月入約港幣15,000元,當中4,000元交予父親作為家用。
9. 被告自被捕後深感悔意和內疚,明白自己所作的行為令到父親失望,希望改過自新。
10. 辯方呈上相關案例,並指本案涉及的可卡因總重量19.3克,純以數學角度計算,量刑起點約為五年八個月監禁,扣減三分一後,約為三年九個月監禁。
量刑
11. 法庭考慮了被告所面對的控罪性質、本案的案情、有關案例、被告的背景及辯方的求情陳詞。上訴法庭在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及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指出,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量刑基準是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19.3克可卡因,刑期為68個月,相等於五年八個月監禁。
12. 被告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即監禁45個月,相等於三年九個月。除外,再看不到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刑期
13. 被告的刑期為45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