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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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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r Marcus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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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律師Mr WONG Yiu-kay James,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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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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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毒品是150克固體內含110克氯胺酮。
2. 案情透露:案發當晚,警方人員在觀塘一處商場進行反毒品行動,透過控制室的閉路電視系統監察現場情況。到了凌晨時分,被告人出現在商場6樓,警方看見他在6樓一個儲物櫃內拿走一袋東西,於是採取行動把他截停。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搜出那袋東西內有本案的毒品。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把那些氯胺酮送交他人以賺取金錢。其後警方帶被告人返家搜查,但沒有找到其他的毒品,只找到一個電子磅和90個可再封膠袋。
3. 被告人現年18歲,過往有5項刑事紀錄,而最近幾次曾被判處去勞教中心或教導所。
4. 辯方律師呈遞了一份書面求情文件給法庭參閱,詳盡地介紹了被告人的背景、家庭狀況、學業、工作及如何犯下本案的情況。被告人也撰寫了一封求情信給法庭參閱。
5. 簡單而言,本席認為唯一可以作為有力的求情因素就是被告人的認罪。就這一類罪行,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就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考慮刑罰是6至9年監禁。考慮過所有的求情說話、本案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份量,本席以6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監禁4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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