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瑜梅
NG KEUNG FAI
[2018] HKDC 755
DCCJ 231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6年第2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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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法庭命令撤銷被告人於2018年5月30日發出的傳票。
2. 於本聆訊中,被告人本人沒有出席,但以書面授權他的兄長,吳沛輝先生,代表他發言及作出陳詞。原則上,法庭不批准被告人由另一位人士代表出席及參與聆訊:參照覃美金與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CACV 14/2011,2012年3月9日,第27至30段。故此,在紀錄上,法庭視被告人缺席本聆訊。
3. 無論如何,若被告人擬申請推翻聆案官的損害賠償評定,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2)(a)條,須於上訴法庭提出。在此之前,應根據第58號命令,第2(4)條向審理的聆案官申請上訴許可。
4. 本法庭無權處理以上的上訴許可或上訴的事宜,被告人的申請在程序上犯錯,必須被撤銷。
5. 法庭命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傳票的訟費,簡易評定為$200,須於2018年7月13日或之前支付。本命令由法庭書記草擬、存檔及送達。
原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