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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4/2024
[2025] HKDC 6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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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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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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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又名王禮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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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Dong (also known as WONG Lai-k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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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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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新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姚梁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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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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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至 [4] 勒索罪(Black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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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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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非法禁錮、一項襲擊他人致身體傷害及兩項勒索罪。這項控罪早前由控方作出修訂,主要是第二項控罪由「傷人17」改為襲擊他人致身體傷害罪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被告在2013年1月15日被捕,得到警方保釋,但在2013年1月22日棄保潛逃。10多年後,被告在2023年8月24日由深圳入境被捕。那時被告已經更改姓名及身分證。被告曾經否認他原先姓名是王禮昆。
控方案情
2. 自約2001年起,控方第一證人X曾經營塑膠回收業務。2008年12月左右,X認識被告,兩人自此有頻繁業務往來。
3. 2009年2月左右,由於生意不景,X當時欠下被告港幣約$30,000元。X問被告有沒有人出錢投資從日本進口的舊波子老虎機,並作回收及轉售零件的業務。自約2009年4月起,X及被告一直經營該回收業務,並由被告介紹的謝康權(謝)提供資金。
4. 2009年6月左右,X經介紹認識台灣男子鄭翌(鄭)。鄭也有從事舊波子老虎機零件的回收業務。X其後透過鄭進口波子老虎機,但沒有告知謝及被告。
5. 其後,2009年7月,X因為業務原因欠下鄭約$80,000元而未能清還。因此,鄭的朋友林青松(林)在場下簽署一張受款人為鄭的欠單。
6. 2009年7月底,X因與謝及被告有衝突而開始淡出有關業務。由於X沒有履行承諾提供一些波子老虎機,謝及被告開始向X追討賠償。X無法賠償,其後因此被收債人追債,而該些收債人是按照謝及被告的指示行事。
7. 約於2009年9月初,一個別名斌仔的男子致電X,聲稱受託代謝追討港幣$700,000元,要求X於3日內給謝一個交代。X致電謝,對方承認委託被告為他追債。X要求謝多寬限數天以歸還貨物款項,謝同意。X亦致電被告,對方確認幫謝追債。
8. 2009年9月21日下午4時許,X離家外出,被坐在住所附近公園的兩名身分不詳男子(WP1及WP2)截停。WP1從後箍著X頸部說「爭謝老闆條數點樣呀」。X要求WP1先放開他,WP1仍然箍著X說「過到去先講喇」。與此同時,WP2站在X身邊,X要求致電謝。在通話期間,X認出WP1的聲音是斌仔。WP1接著叫X簽署一張受款人為謝的欠單。
9. X其後被推到被告駕駛的寶馬汽車後座。X在車內在兩名WP之間,另一名身分不詳男子(WP3)坐進前座乘客座位後,該車便開走。途中,被告說「捕咗你十幾日先至捕到你,睇你走得去邊」。
10. 該車先駛至錦田,停在一間香港賽馬會投注站外面。X被逼拿著香港身分證來寫欠單。WP1還在X的銀包拿走兩張銀行卡,並要求X提供銀行卡密碼,再交給WP3。WP1還發現一張X女兒的相片,以及一張載有X其中一個女兒學校資料的收據,並將其保存(在法庭查詢下,有人曾使用ATM卡在櫃員機提錢,但不成功)。
11. 該車其後駛到新界石崗甲龍一個涼亭,X被逼簽署一張受款人為謝的欠單,金額為港幣$780,000,並述明須在2009年9月29日前償還。有人把欠單交給正在打電話的被告。X簽署欠單後,WP1要求X交出現金港幣$100,000元至$200,000元,X說沒有錢,便被三名WP襲擊頭部及身體,包括左胸及背部超過一分鐘。被告打完電話後,大聲說「搵到老細喇」,並叫大家上車。
12. 在乘車途中,WP1再次要求X還錢,X說沒有錢。WP1接著襲擊X胸部約7至8下。該車最終在一個巴士站附近停下。X在該處見到鄭、林及兩名身分不詳的男子(WP4及5)。X下車,被告前去與鄭及林聊天。被告其後說「得喇,同老細傾掂咗,去「六和」嗰度,反正我哋都要收埋佢啦」。
13. 晚上7時許,該車抵達某鄉村內的「六和」公司(後知為六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位於屏山洪屋村丈量約份第127約)(六和公司)外面。鄭、林和WP4及5亦乘的士到達。鄭隨後到六和公司閘門拍門,其妻子應門。X接著被一行人等帶進貨櫃屋,屋內有一個大廳、一張梳化、一張餐檯、一個廁所及兩間客房。
14. 晚上7時10分左右,鄭叫X寫下受款人為鄭的欠單,金額為$160,000元。X拒絕。鄭於是說「爭人錢仲咁惡,你都唔怕死嘅」。WP1至3繼而拳打腳踢X的頭部、背部及身體約半分鐘。被告接著對同夥各人說「老細嚟咗喇,出去食飯先」。林、被告及WP1至3於是離開,而X則由鄭和WP4及5看守。鄭後來在晚上9時左右離開。
15. 晚上9時40分左右,鄭、被告及WP1至3返回前述貨櫃屋。當時,WP1手持一支長約4呎的鐵筆,二話不說便衝向X,並開始用鐵筆襲擊X雙腳。X嘗試抵擋,但WP2捉著X,不讓他抵抗,而WP1則繼續用鐵筆襲擊X。
16. 為使襲擊停止,X最終提供住址,並虛假地聲稱有錢放在家裡。WP2於是說他會去X住所取錢。X按照WP1的要求致電長女,表示朋友很快會到他的房間取錢。
17. 晚上10時15分左右,WP1叫X致電叫家人開門,X照辦。不久之後,WP2說在X的單位找不到錢,而X則只向他謊稱錢在床下袋裡。
18. 約20分鐘後,被告及通緝人士返回前述貨櫃屋。被告手持一支長約5呎的鐵通,不斷用鐵通襲擊X雙臂約6至7下。WP1亦用鐵筆襲擊X身體。鄭試圖阻止WP1施襲,但WP1仍不斷用鐵筆襲擊X頭部。X於是求被告放過他,但被告不理會,不斷踢X頭部。X接著暈倒一、兩秒。兩名身分不詳的男子推開被告,說會弄出人命。
19. 晚上11時30分左右,被告講完電話,對WP1至3說「老細嚟咗喇,出去攞錢喇」。他們於是離開。約10分鐘後,被告獨自返回貨櫃屋,開始與鄭及林吃東西和喝啤酒。被告又叫X坐到餐枱,而鄭則開始罵X。被告接著將X推到地上,不斷踢他身體。被告突然拿出一卷膠紙,將X的面部完全包住,令他無法呼吸約10秒。鄭立刻撕開膠紙,並且拉開被告。
20. 被告接著威脅X說「聽日朝頭早7點鐘畀唔到$200,000,你成家就冇一個走得甩,你阿媽、兩個女連埋你,一定搵個窿埋咗佢」。其後,於2009年9月22日(即翌日)午夜12時左右,被告將X鎖在一個黃色貨櫃內。約5分鐘後,鄭進入貨櫃,勸X簽署受款人為林的欠單,金額為$160,000元。X照辦。
21. 凌晨1時15分左右,林及另一名別名「肥仔」的男子(WP6)進入貨櫃。WP6取去X的腰包,內有兩部流動電話、一些現金、X的香港身分證及回鄉卡。林及WP6接著離開貨櫃。
22. 凌晨2時10分左右,X向鄭表示想致電年老的母親,因為母親擔心他。鄭允許X使用鄭的流動電話。X趁致電叫長女報警。X告知長女,他被禁錮的地點,地址可在家中一張寫有「六和」名字的卡片上找到。約30分鐘後,鄭流動電話響起,得知警方正在前來,便帶X走出貨櫃,前往涉案處所閘門。然而,警方此時到達現場,截停鄭及X。
23. 警方搜查前述貨櫃屋,檢獲一些物品,當中包括13個空啤酒罐、兩隻膠杯、11個煙頭、一張欠單、一瓶藥、一支水喉通、一支鐵筆、X的衣服及兩張自動櫃員機卡。
24. 2009年9月22日,X被送往屯門醫院急症室治療,診斷為:(1)左前額觸痛;(2)雙腳、右前臂及左上背部位擦傷;及(3)左臂部位瘀傷。胸部X光檢查顯示正常。左手、左肱骨及雙膝X光檢驗表示無骨折。腦部電腦斷層掃描亦顯示並無顱內出血及骨折。X同日出院。醫生發現受傷模式與鈍器創傷吻合。
25. 被告在2013年1月15日首次被拘捕,獲警方准予保釋之後,自2013年1月22日起棄保潛逃。
26. 2023年8月24日,被告從深圳經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他被截停和再次被拘捕。
27. 2023年8月25日,X在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被告。
28. 警方在貨櫃屋共檢獲11個煙頭,當中3個煙頭上發現被告的DNA。法證科學專家在被告再次拘捕後,再進行DNA比對,證實上述檢驗結果。
29. 被告再次被拘捕時已更改姓名及更換身分證明文件(註:被告在數年前得到內地的居民身分證,以及以此作為申請內地來港證件入境)。被告又否認他是王禮昆(即原來被通緝的男子)。被告再次被拘捕後所取得的指紋與王禮昆在2007年3月3日申請香港身分證時取得的指紋比對之後,證實完全相同。
求情理由
30. 被告現年52歲,在內地出生,內地中學程度,1990年來港定居,已經離婚,有兩名女兒。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提供在被告角度的案件背景,訴說受害人X的不是,說X是一個缺乏誠信的人,使和X做生意的人非常不滿,不值X的行為。被告只是協助不滿X的生意夥伴追收欠款而已。辯方說被告只是一時愚蠢犯案。辯方亦說本案不涉及黑社會。被告並不是主謀,而X的傷勢並不嚴重。辯方呈上被告及被告兩名女兒簡單的求情信。辯方同意因應特區訴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的案例,本案被告棄保潛逃,便不能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至多的減刑幅度是20%至25%。
判刑
31. 涉案的另外兩名被告鄭翌及林青松因串謀非法禁錮和串謀勒索罪分別被判12個月和9個月監禁。
32. 這類控罪並沒有刑期指引。勒索罪的最高刑罰是14年,而非法禁錮則是7年。52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初中程度,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已經離婚,在香港有兩名年長的女兒。本案的被告並不是自動投案,而是以為他改名換姓,更改身分證之下,在10多年之後回港可以混水摸魚,不為警方知悉。他亦想X不能夠在2023年8月仍然可以在認人手續中指認被告。
33. 本案仍有6名通緝人士,他們有沒有黑社會背景則不得而知。但明顯地,這次針對X的惡行都是有組織、有預謀及涉及不少犯案者。本席並不認為這是被告的「一時愚蠢」犯案的說法。兩項勒索罪總共涉及$980,000多元,而被告亦親自動手打X。事實上,在夥同效應的原則下,在被告身處現場及動手的情況,X被毆打至少3次之多(見案情第14、第17及第18段),而被告亦對X作出口頭恐嚇。
34. X在2009年9月21日下午4時許被擄,直至翌日凌晨2時40分左右才被警方成功救出,否則的話,X大有可能會長時間受到凌虐及恐嚇。這不單止對X而言,亦可能禍及X的家人。
35. X在9月22日送到醫院驗傷並沒有大礙,沒有骨折。
36.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一時衝動違反香港法律,現在感到十分後悔。被告的兩名年長女兒說被告是一個盡責的父親,因一時魯莽犯錯,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37. 本席認為同案兩名被告的判刑可算是十分寬大。辯方陳述被告的原委,似乎有點說X「不仁」,所以被告和其他人「不義」。X甚至欺騙被告等人到被告居所拿錢,卻使他們空手而回。
38. 上訴庭屢屢說勒索罪是嚴重的罪行,而應該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一般而言,3年以上的判監並不為過(見Sentencing in Hong Kong第7版2024年第803至804)。明顯地,同時干犯勒索及非法禁錮者,他所面對的刑罰亦不輕。在女皇訴Tsui Yun-chak及其他 [1991] HKCU 241(CACC 333/1991),該案的被告亦是因為對方欠債而禁錮及毆打該案的受害人。該案的第一上訴人因為一項非法禁錮及兩項傷人及其他罪名而判監2年,上訴庭認為並非過重。本案辯方所提供的案例亦看到上訴庭認為因非法禁錮而判監3年半至4年的刑期並不為過。
39. 就本案而言,襲擊傷人罪加強了勒索中的恫嚇效果,使事主的驚恐不單是心理上,亦在身體上產生和擴大。
40. 被告10多年前棄保潛逃,而使他面對的懲處得到延後,這亦使他不能夠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會因為他的認罪而減刑20%。事實上,如果被告是經過法庭得到保釋的話,被告便肯定因棄保潛逃的罪名而加監至少由3個月至6個月不等。
41. 被告刻意在內地更改他原有的姓名王禮昆至變為王冬,取得新的居民身分證,再申請內地居民來港的證件,明顯地是打算暪天過海,再次入境。被告的離異妻子及兩名年長的女兒都在香港。女兒分別任職護士及為大學生。被告在香港仍然有其關連性。本席不會揣測被告有沒有向內地公安作出虛假陳述來取得新的及用另一個姓名的居民身分證,以及來港通行的證件。因為內地公安理應不會給予一個在1990年已經來港定居的人士內地居民來港證件。本席不會因為被告可能以虛假陳述的方式進入香港,甚至有可能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加重被告的刑責。
42. 在考慮到所有的因素,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2年為起點。被告棄保潛逃10多年後在香港被捕,而最後明智地認罪,只能夠得到20%的扣減,減刑至19.2個月,本席簡化為19個月。
43. 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減刑20%,變為9.6個月,本席簡化為9個月。
44. 這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45. 另外,就兩項勒索罪,被告曾親口恐嚇X會加害X的母親及兩名女兒(見案情第19段),本席以18個月為起點,減刑20%至14.4個月,本席簡化為14個月。這兩項勒索罪判刑同期執行。
46. 本席亦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之後,認為勒索罪和另外兩項控罪的性質有一定程度上的差異,亦有互動加重恫嚇的作用,因此頒令勒索罪的6個月與第一及第二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25個月(19個月+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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