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116A/2011
DCCC111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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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在「募借」事件中,欺詐家長,令校方獲得二十萬元借貸。多年來,家長信任被告人,但被告人卻違反誠信。
2. 有關案例張美嬌[1]指,詐取二十五萬元者,判監起點為兩年。本控罪之金額為二十萬元。考慮後,本席採用20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惟因為被告人沒有前科,曾任相當社會、教育之義務或受薪工作,並獲嘉許,多年來亦受「類風濕」折磨,事件中並無個人利益,現已自願向家長賠償,故本席給予被告人5個月刑期扣減。
3. 因為控罪嚴重、違反誠信、金額龐大,本席並不認為緩刑或其他判罰適合。本席判處被告人15個月監禁。
[1] [2008] 1 HKC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