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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156/2023
[2024] HKDC 7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3年第2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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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鄭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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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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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USA L&H HEALTH INT’L (HK)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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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4月9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4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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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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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聲稱意外
1. 本僱員補償案件申請人鄭先生聲稱在2023年7月14日,於受答辯人聘用工作期間,在答辯人廠房的泵房工作時,從工作梯跌下,並扭傷腰部。至於損傷性質,可參考鄭先生在申請書內第4段所描述的傷勢(看以下第14段)。
2. 申請人在2023年9月25日,就他所聲稱的工作期間所遭受的意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本申請,向答辯人提出申索。於本申請的首次聆訊,即2024年3月22日的指示聆訊舉行前,申請人已經在2023年11月14日以傳票形式提出多項申請,其中一項申請主要為中期付款申請。本判決書只是處理申請人所提出的中期付款申請。
3. 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答辯人是一間有限公司,由其董事張女士代表答辯人。答辯人強烈反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4. 在2024年4月8日的爭辯聆訊中,雙方已經完成存檔有關的誓章。
B. 法律原則
5. 本中期付款申請是受《區域法院規則》第29號命令第10條規則所規管,對於本申請而言,所相關適用的規則是第29號命令第11條規則的第1段 (c) 項,(c) 項提出如下:「如該宗訴訟進行審訊,則原告人(即是申請人)會取得答辯人敗訴且須支付可觀損害賠償的判決。」
6. 換言之,申請人需要令本席接受其中期付款申請,根據雙方目前於本席席前所披露的證供及申請人在全面審訊後,申請人針對答辯人的申索會成功及會被獲判規則所講的「可觀」的《僱員補償條例》的補償。
7. 答辯人於本申請而言,極力反對申請人的申請,主要的理據為申請人的本宗僱員補償申請完全是虛構,缺乏理據可言。
C. 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的案情的是非曲直
8. 本僱員補償申請最大的爭議是案情的是非曲直。申請人所聲稱於2023年7月14日,從工作梯跌下來的意外時間並不能確定,他只能確定在跌倒後,在當天下午3時05分,立即以他的手機用WhatsApp傳訊給生產經理,通知經理他受傷。因此申請人推算他的意外時間應是在下午3時02分至下午3時05分之間,此聲稱意外並沒有任何目擊證人。
9. 而根據答辯人所提交有關泵房的周遭範圍的閉路電視,由影像高清所攝錄下來的彩色圖像截圖及分析,答辯人陳述稱在申請人聲稱意外前後的十分鐘,閉路電視是高清畫面及高質素的鏡頭,並將整個範圍均完全攝錄,可是並沒有攝錄到申請人所聲稱意外的發生。
10. 另外,答辯人亦指出在申請人聲稱意外發生後,在申請人WhatsApp生產經理後,從閉路電視錄影顯示申請人哼著歌曲,行走姿勢及速度一切正常。
11. 最後,答辯人稱申請人在聲稱意外後拒絕答辯人提議陪同前往驗傷,反而快速離開答辯人的工廠。不久後,申請人向答辯人發出由註冊中醫發出的四天醫生病假紙。
D. 討論
12. 有關答辯人提出的閉路電視的截圖,申請人並不接受截圖的真實性。申請人聲稱,答辯人將截圖內顯示的日期及時間在電腦更改來誤導法庭。
13. 有關申請人提出的指控,本席不宜在本非正審申請處理,可是一點很重要的是,即使根據申請人本身於2024年4月8日的陳詞時確認,答辯人於2024年1月16存檔的文件 (「該文件」)第4頁第3張的截圖顯示,是他「受傷前,正準備爬上工作梯工作」的情況。而該文件的第5頁第3張截圖則是他受傷後把工作梯放回的情況。根據截圖顯示的時間分別為14時55分和14時57分,時間相距為兩分鐘。換言之,申請人所聲稱的意外是在短短的兩分鐘內發生,無論申請人的指控是否屬實,但答辯人在目前階段已能提出令人信服的證據,支持答辯人所指稱沒有發生意外的說法。
14. 再者,答辯人提出申請人在聲稱意外後的舉動也頗為有信服力。申請人在申請書內第4段所描述的傷勢並不算輕微,性質如下:「腰部意外扭傷,臨床檢查腰部紅腫,磁力共震顯示多層次的邊緣骨贅,輕度脊柱向右側彎,L4至L5處可見後橫裂,柱管狹窄,中醫話要需繼續接受治療。」但奇怪是,根據答辯人所有提交的在申請人聲稱意外發生後的閉路電視的截圖,即是在15時05時 分後的截圖,沒有任何一幅截圖顯示申請人有痛楚的表現或行動不順暢。即使申請人本身在該文件第5頁第3張所確認意外的截圖,亦顯示他毫無異樣並自如地控制工作梯。這些影像截圖所顯示的與申請人所聲稱意外後接受中醫治療的中醫發出的醫療報告顯得矛盾。
15. 根據申請人呈交的中醫報告,中醫形容當時申請人的傷勢為:「腰部撞傷,疼痛,雙腳麻痺,行動不便。」,中醫師所描述的傷勢並沒有任何截圖顯示申請人有這些傷勢的表現。
16. 根據上述的分析,本席並不認為根據目前的證供,申請人能在全面審訊後,他的申索會成功。
E. 是否可獲判可觀的補償
17. 於作出上述的結論後,本席其實應可將申請人的「中期付款」申請撤銷,為了全面起見,本席會就著這議題略為討論。
18. 就著補償金額方面,勞工處還未評估申請人的傷勢,申請人唯一所依賴的證供是兩份分別由上述提及的主診中醫師和另一名私家骨科醫生王樂恩醫生於2023年9月13日所撰寫的報告。
19. 答辯人認為根據王醫生所提及的磁力共震報告,申請人的傷勢是舊患,因為磁力共震報告顯示申請人的脊椎退化側彎現象,是經過多年而形成的。
20. 而答辯人亦稱,中醫師是與申請人串通。
21. 本席在這階段並不接受答辯人對中醫師的指控和有關退化需經多年形成的陳詞。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提交的兩份報告並不能支持申請人會得到可觀的補償。中醫報告內容簡單,並不全面。而王醫生的報告更不能證實申請人的腰部受傷。
22. 總結以上所述,本席認為申請人未能令本席接受申請人的「中期付款」申請符合本席上述所引述的《區域法院規則》第29號命令第11條規則第1段 (c) 段所規定的要求。因此,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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