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23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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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陳偉坤
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6月2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莊春生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Wong & Co. Solicitors 轉聘許淑儀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Theft, contrary to s.9, Cap 210)
判刑理由
1. 被告人承認7項《盜竊》罪[1]。失物分別是貨櫃和拖架。
2. 今年1月12日凌晨二時許,被告人駕拖頭被截查,警方發現他的拖架號碼不符,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剛在葵涌一停車場偷了該拖架。被告人稍後再向警方承認分別於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期間,在新界各停車場,偷去別人的貨櫃和拖架,再輾轉運回內地出售圖利。
3. 被告人在一年間以同樣手法犯案,詳情見於案情撮要第2至第9段,不必在此重複。根據被告人同意的案情,被告人共偷去拖架和貨櫃約值50萬。
4. 被告人現年46歲,內地出生,於1979年到香港。他已婚有兩幼女,分別是兩歲和3歲,妻女在深圳。被告人小三程度,一直是中港貨運司機,每月入息1萬多元。自2008年初因收入減少,經朋友「阿黃」教唆,偷別人的拖架和貨櫃變賣賺錢,每次可獲報酬5至6千元。被告人純因經濟問題而犯案,現在十分後悔,但他完全沒有能力償還物主的損失。
5. 這是有組織的跨境偷竊貨櫃和拖架罪行,十分嚴重。在一年多時間,被告已成功偷了幾個拖架和貨櫃,總值約50萬元。而被告人共得報酬3萬餘元。
6. 被告人有一次犯罪記錄,與本案罪行不同。綜觀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犯案過情,沒有任何值得寬大的理由,家人受苦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經考慮罪責,本席現判刑如下。
7. 每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3,每罪判被告人入獄40個月,同期執行。
[1] 第1至3,5至7和第10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