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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3/2022
[2024] HKDC 4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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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王曉薇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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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佩敏女士,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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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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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2022年7月7日,深夜約1時25分,警方在沙田大圍美滿里截查手持紙袋的被告人。經搜查,在被告人紙袋內發現:
• 一個標有數字“50” 的透明膠袋,內有50個膠袋,載有共7.68克固體內含6.89克可卡因;及
• 一個透明膠袋,內有10個膠袋,載有1.59克固體內含1.38克可卡因。
3. 被告人身上有三部手機和現金$1,108.3元。
4. 所有關鍵時間,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作販運用途。涉案可卡因的估計零售價約為港幣 $9,502。
求情陳述
5. 被告人現年23歲,未婚有一名5歲兒子;約一年前與男友分手後,攜子與姊姊同住,與姊姊分擔日常開支,現已交兒子予前男友及其母親照顧。被告人任職兼職銷售員,月入約一萬元,又一直參與長者義工服務。
6.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她遇上不良朋友,為了少許報酬替人看管涉案毒品,在原地等候直至有人來取,她為了賺少許快錢用於日常開支,沒有仔細考慮後果。姊姊和被告人分別撰寫求情信,指被告人是一時愚昧干犯本案,現已非常後悔。被告人的兒子有哮喘,她感恩家人對她的支持及協助照顧她的兒子,她希望能盡早出獄,與兒子一同生活,並繼續做義工。
判刑考慮
7. 任何人販運危險藥物,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販運10克以內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是2至5年。
8. 本席在日常處理案件中注意到管有危險藥物的案件遠多於販運危險藥物,有更多管有危險藥物的事件沒有遭檢控,那些案件中個別被告人更為賺快錢滿足毒癮而犯罪。這些被檢控及未被檢控的毒品交易涉及的毒品必定有其來源。所有毒品交易都在暗處進行,很難發現。毒品不單損害個人健康,更侵蝕個人意志,滋生罪案,從而影響社會安定。因為關乎公眾利益,故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判刑須考慮阻嚇刑罰,不單阻嚇被告人,更為阻嚇其他從事或打算從事販運危險藥物的人。讓大眾知道所有販運危險藥物的人都須為此失去自由一段時間。
9. 被告人初犯,也有參與義工服務,她是成年人,也是一名孩子的母親,但她卻為了賺快錢替人保管涉案毒品交予取貨之人。涉案的可卡因共60小包,合共9.27克固體內含8.27克可卡因,估計零售價約為 $9,502元。考慮後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4年半監禁。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的減刑因素。
命令
監禁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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