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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5/2023
[2024] HKDC 7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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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蔡夢帆女士,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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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錦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宗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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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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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5月24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新界大埔彩蝶街第九區建築地盤),意圖在該處偷竊。
同意案情
2. 涉案建築地盤位於新界大埔彩蝶街第九區(建築地盤)。該建築地盤正在興建學校,地盤涉及一個辦公室及其他建築物。
3. 2023年5月24日約1300時,被告人帶着頭盔從車閘出入口進入建築地盤,以及在發電機附近擺放涉案電線的地方蹲下及手部有動作。建築地盤的電工(控方證人)見被告人並非其所屬的電工隊的成員,在該建築地盤搬動電線。於是控方證人叫被告人找所屬主管解釋為何搬動電線,但被告人逃走,其後被控方證人截停。案件報警處理。
4. 被告人被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我諗住偷啲嘢嚟賣錢嘅,俾次機會。」警方其後向被告人錄取一份會面紀錄,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i) 「啲嘢」是指涉案電線;
(ii) 他曾任地盤工人,但兩年前受傷,耗盡積蓄,一時衝動去地盤偷竊;
(iii) 他想假裝成地盤工人,於是拿起地盤閘口的安全帽戴上。他行近寫字樓時見到一些工人制服,便拿起穿上。他又在附近地上拾到手套;及
(iv) 他本想收集爛銅管,但找不到。他在寫字樓對面發電機附近見到電線,於是拿起鋸及𠝹刀將電線鋸短。他鋸短電線後,並沒打算帶走頭盔、工衣、手套、𠝹刀及手鋸這些物品。
5. 涉案電線長100米,被鋸成4段,不能再用。電線價值港幣約10,000元。
6. 被告人作為侵入者進入新界大埔彩蝶街第九區建築地盤建築物的部分,意圖在該處偷竊。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7. 被告人有1次定罪記錄,涉違反逗留條件,被判處2星期監禁緩刑3年。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8. 被告人現年51歲,出生於中國大陸一個基層家庭,接受教育至高中。被告人已離婚,他與前妻有一位兒子。他的兒子今年28歲,現在鄉間與祖父母同住。
9. 被告人於2017年以合法途徑進入本港,持有香港身份證。他希望在港能賺取較高的薪金,寄回鄉間給雙親,提高他們在鄉間的生活質素,也同時讓他的兒子學一門手藝。他在港初期以做廚房雜工為生。其後,轉為地盤安裝部主管。每月入息港幣31,200元。他每月寄回家鄉給母親10,000元作為家用。他省吃儉用,把每塊錢都儲起來。辯方呈遞了被告人的求情信。
10. 但由於社會動盪不安,加上疫情肆虐本港,使本港百業蕭條,建築業首當其衝。被告人因此失業。但他並沒有放棄找散工,以濟燃眉之急,但屢次都不得要領。最後,他所租的納米劏房之房租,也沒有辦法繳交,唯有成為街頭的露宿者。
11. 於犯案前,被告人已經3天沒有進食。被告人唯有鋌而走險,進入案發地盤希望偷取一些碎銅變賣,以打算買飯盒充飢。他在被捕時,身上只有1元5角。
12. 辯方陳詞指,被告人過往沒有相同刑事定罪紀錄。辯方希望法庭採納較輕的刑期作為起點。
量刑
13. 本案控罪的案發地點屬非住用處所。根據上訴法庭所訂下的指引,涉及非住宅的量刑基準一般是2年半,即30個月監禁(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及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14. 法庭考慮了本案被告人單獨行事,沒有人受傷。法庭亦考慮了案發時被告人假裝成地盤工人,曾拿起鋸及𠝹刀將電線鋸短。法庭亦考慮了本案沒有涉及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案所列的加刑因素。被告人過往的定罪記錄並不相同。
15. 涉案電線長100米,被鋸成4段。雖然意圖被盜物品被尋回,但被鋸成4段的電線已不能再用。電線價值港幣約10,000元。
16. 本案,法庭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減刑三份之一,判處20個月監禁。
總結
17. 本案,被告人的判刑為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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