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CHIU HON(張超翰)
(also known as HON YAN TAO)
[2019] HKDC 123
DCCJ 393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39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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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前言
1. 本席在2018年8月10日頒下判決書,拒絕被告人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
2. 被告人在2018年8月13日存檔傳票申請上訴許可。
法律原則
3.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法庭於聆訊有關上訴申請時應考慮:-
(a) 有關上訴是否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 (b) 是否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a) 有關上訴是否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
(b) 是否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被告人的上訴理據
4. 被告人在她的書面陳詞中,批評本席對她存有偏見;反駁判案書的內容;重申她的案情及要求將案件重審。此外,被告人要求傳召一名沒有在審訊時作供的證人作供。被告人稱這證人的證供足以反駁原告人的說法。
討論
5. 本席已在2018年5月11日頒下的判決書處理了被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是次聆訊是被告人針對本席在2018年8月10日的判決書(“該判決書”)拒絕暫緩執行判決(“有關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
6. 被告人的陳詞集中於推翻本席對本案判決的理據,但沒有就有關判決提出任何上訴理由。再者,本席在該判決書中已說明了拒絕暫緩執行判決的理由。本席看不到有關判決有任何可供爭議的上訴空間。
7. 被告人要求傳召證人作供的目的,是推翻本席的判決。正如上文所述,是次聆訊並非處理這議題。因此,被告人的要求文不對題,本席必須予以拒絕。
結論與命令
8.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
訴訟費
9. 本席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訴訟費。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