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82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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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企圖進入一間村屋盜竊,該村屋位於新界大埔石蓮路石古壟,門口裝有閉路電視,外有一道鐵閘,內有一道鐵門,上址用作養殖金錢龜生意。根據閉路電視錄像,2012年8月3日凌晨時分,被告(在0016時用了20秒、0018時用了3分鐘及0023時用了40秒)共3度打開鐵閘,把一些東西插入鐵門的匙孔,嘗試打開鐵門,但不成功。
2. 一名放狗的途人發現及報警,0029時,警察來到上址拘捕被告,經警誡後,被告否認犯案,但承認警察在附近檢獲的一支電筒是屬於他的。
3. 戶主回到現場,發現鐵門曾被人干擾及損毀,以致無法開啟,修理花去$3,000,戶主沒有其他損失。
個人背景及求情
4. 被告現年48歳,在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太太是包裝工人,兩子一女已長大成人及自立。他以雙程証來港獲准逗留7天,打算找工作,但介紹人沒有依約在太和出現,他經過上址走不動時發覺無人在內,心生貪念而犯案。
判刑指引
5. 初犯者進入非住宅物業盜竊,量刑基準是兩年半(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HKSAR v Sim Ka-wing, CACC 450/2000)。
本案判刑
6. 被告雖3度嘗試進入上址犯案,但所攜工具只有一支電筒及放入匙孔內的物件,該物件效用不大。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唯一求情因素是認罪,扣除三分之一刑期後,判刑是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