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04/2011
HCCC10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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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
日期: 2011年5月17日上午9時46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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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早於裁判法院承認過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凈含毒量計3.10公斤嘅氯胺酮。
案情方面好簡單,被告喺一個停車場入口被警方截查,發現佢身懷涉案毒品及兩個電子磅於兩個膠袋之中。警誡下,佢承認為錢,替人從落馬洲將毒品帶番屋企,等候指示。 被告今年29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之後做過酒樓、水吧同搬運工人。佢有十三次共二十六項前科,無一與本案同類,除咗2004同2006年有幾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之外,佢冇同毒品有關嘅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嗰時候,律師話被告而家已經後悔,希望有機會更生。此外,佢指被告早段生活坎坷,被父母拋棄嘅。 觀乎涉案毒品嘅數量,我會以18年為本案嘅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嘅扣減,就下調至12年,不過之後就再冇任何有效嘅求情理由。 我宣判,被告需要為本案入獄12年。
案情方面好簡單,被告喺一個停車場入口被警方截查,發現佢身懷涉案毒品及兩個電子磅於兩個膠袋之中。警誡下,佢承認為錢,替人從落馬洲將毒品帶番屋企,等候指示。
被告今年29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之後做過酒樓、水吧同搬運工人。佢有十三次共二十六項前科,無一與本案同類,除咗2004同2006年有幾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之外,佢冇同毒品有關嘅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嗰時候,律師話被告而家已經後悔,希望有機會更生。此外,佢指被告早段生活坎坷,被父母拋棄嘅。
觀乎涉案毒品嘅數量,我會以18年為本案嘅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嘅扣減,就下調至12年,不過之後就再冇任何有效嘅求情理由。
我宣判,被告需要為本案入獄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