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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358/2021
[2022] HKDC 10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1年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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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 申請人 |
LI HU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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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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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答辯人 |
TSANG CHIU FAI ANDR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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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答辯人 |
MOSYNC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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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答辯人 |
BILLION SHINE ENGINEERING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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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答辯人 |
ZCHRON GROUP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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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2年9月27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2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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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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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申請人李華先生於2019年2月26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康樂園康樂西路47號進行裝修工程。當他用雙手捧著一袋重約45公斤的水泥跨過一條排水溝時,申請人被一塊磚塊絆倒,引致他的右手受傷。
2. 申請人指在案發時他是受僱於第一及/或第二及/或第三答辯人的員工,而第四答辯人則是總承判商。
3.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潘志明大律師代表出席今天的審訊,而第一答辯人和第四答辯人均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在今天下午,第一答辯人存檔法院一份符合《區域法院規則》第5A號命令的非宗教式誓詞及其所夾附的證物,去申請代表第二及第三答辯人出席審訊。本席批准有關申請。
4. 根據潘大律師提交的書面開案陳詞,申索人在本案申索的金額如下:
(a) 按《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的第9條:$27,170 x 72 x 3% = $58,687.20;
(b) 按該條例的第10條:$27,170 x 4/5 x 325/30 = $235,473.33;
(c) 按該條例的第10A條:$180 + $120 + $575 + $215 = $1,090.00。
5. 在扣除第一答辯人已支付的$10,000.00 後,申索人的總申索是 $285,250.53,但這總金額並未計算利息在內。今天,潘大律師向本席提交書面補充開案陳詞,表示申請人同意截至今天的審訊,申請人的申索金額連同利息為 $320,000.00。
6. 就申請人的申索,第一至第三答辯人,和第四答辯人今天分別向本席提交書面開案陳詞,確認他們不爭議申索金額,也不爭議有著共同及個別的責任去支付該金額。
7. 在雙方沒有事實爭論的情況下,本席現裁定:
(a) 第一至第四答辯人需共同及個別向申請人支付 $320,000.00作為僱員補償,和支付判案書發出後按判決利率計算的利息,直至第一至第四答辯人完全付清補償金額為止;
(b) 第一至第四答辯人需支付申請人在本案的訟費和大律師費用,如果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共識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c) 申請人本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潘志明大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由曾昭輝先生代表應訊
第四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由陳球先生代表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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