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2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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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關員喺街上截查被告,喺被告手握雜誌內發現一個粉紅色嘅膠袋,內有毒品。被告承認嗰啲危險藥物係「K仔」,重250克,佢係收500鈫幫人運送,不過未收錢。 有關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240克嘅粉末,內含200公斤嘅氯胺酮,當時嘅零售價係29,280元。 被告現年24歲,過往並冇刑事紀錄。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喺犯案嘅時候正在待業,但係經不起誘惑而鋌而走險,以為可以藉販運危險藥物賺快錢而干犯本案。大律師又指,被告對於觸犯法例連累家人,深感後悔,故此,第一時間認罪,彰顯悔意,希望本席能夠重輕發落,讓佢早日獲釋,與家人團聚。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同埋量刑指引,亦都考慮到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以及被告父親所撰寫嘅求情信。根據許守城嘅量刑指引,販運50至到300克氯胺酮,起刑點6年至9年。 本案涉及嘅毒品係200克嘅氯胺酮,販運危險藥物係嚴重罪行,被告個人嘅情況不屬例外可獲法庭重輕發落嘅情況。就本案而言,本席採納8年作為起刑點,予以被告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64個月,即係五年四個月。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關員喺街上截查被告,喺被告手握雜誌內發現一個粉紅色嘅膠袋,內有毒品。被告承認嗰啲危險藥物係「K仔」,重250克,佢係收500鈫幫人運送,不過未收錢。
有關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240克嘅粉末,內含200公斤嘅氯胺酮,當時嘅零售價係29,280元。
被告現年24歲,過往並冇刑事紀錄。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喺犯案嘅時候正在待業,但係經不起誘惑而鋌而走險,以為可以藉販運危險藥物賺快錢而干犯本案。大律師又指,被告對於觸犯法例連累家人,深感後悔,故此,第一時間認罪,彰顯悔意,希望本席能夠重輕發落,讓佢早日獲釋,與家人團聚。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同埋量刑指引,亦都考慮到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以及被告父親所撰寫嘅求情信。根據許守城嘅量刑指引,販運50至到300克氯胺酮,起刑點6年至9年。
本案涉及嘅毒品係200克嘅氯胺酮,販運危險藥物係嚴重罪行,被告個人嘅情況不屬例外可獲法庭重輕發落嘅情況。就本案而言,本席採納8年作為起刑點,予以被告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64個月,即係五年四個月。